其他
立案前罚0.5倍,立案后罚1倍
案件名称 青岛***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纳税人名称 青岛***运输有限公司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85X5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税稽一 罚〔2023〕31号
处罚类别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事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结果
对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应处以罚款34万元。
对问题(一)、(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金额为1255570.25元。
对你单位在稽查立案检查前已补缴的增值税251738.94元(165454.54+86284.40)、城市维护建设税17621.73元处50%的罚款134680.34元;
对你单位至今仍未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986209.58元处1倍的罚款986209.58元。
合计罚款1120889.9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此,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1120889.92元。
处罚税务机关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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