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建:关于腐败的几个定理
作者简介:李中建,郑州大学商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04年第3期(总第17辑)。
经济学既然是研究经济与社会现象的内在必然联系的科学,对很多现象都要尝试去思考和总结,笔者近来冒昧地归纳出关于腐败的几个“定理”。现拿出来供大家评判,看看是否经得起事实的检验。
一、“磁场定理”和“缝隙定理”——对腐败现象发源地的一个解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有公权和私权之分,而公权实际上就是由权力机构行使的配置社会资源的权力。用私权来谋私利是法律和道德所认可的(至少是不反对的),用私权来为公众服务是道德上受到表扬的,但并不强制要求每个人都如此;唯独用公权谋私利是法律和道德都加以禁止和谴责的行为。腐败是“用公权来谋私利的行为”(樊纲语),只有存在公共权力的地方,才有可能用来为自己谋利益,才有腐败的可能性。
对某些人来说,如果公共权力能够用来为自己谋私利,那么它就是值得全力追逐的目标,在一定意义上,这种公共权力就好像一个吸引力极强的磁石,在它的周围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磁场,谁越是靠近这磁场的中心,谁就越有可能“近水楼台先得月”,而远离这个磁场的人则无此缘分,或者说缺乏腐败的可能和资格。因而,有价值的公共资源周围往往会形成一个特殊的磁场,作为这个磁场的中心就是公共权力,它吸引着形形色色的希望从中渔利的各种人物,由此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场”,处在这个 “场”里面的人可以围绕公共权力终日乐此不疲,而处在这个 “场”外的人则无此机会,甚至连怎样获利、谁在获利这样的基本信息都不得而知,这就是我所说的“磁场定理”。
从近些年暴露的腐败现象看,在种种“磁场”中,对腐败分子有着极大吸引力的中心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掌握着庞大公共经济资源配置权力的部门(如近几年来全国有1/3省级交通厅厅长下课),谁掌握着这些权力,谁就可以在便利的条件下达到公私兼顾的目的,更勿需在资源使用过程中那么“斤斤计较”,因此谁离这些权力越近,就越有可能沾上更多的便宜。二是直接掌握干部任免大权的机构或负责人,由于它掌握着谁拥有公共权力的问题,从反面讲,它决定着能否从中获利的资格问题,对于腐败分子或潜在的腐败分子来说,若能够通过投入少量的资源以取得公共资源的配置大权,自然是一本万利的事情,所以这种掌管干部任免大权的机构或个人,毫无疑问地成了“磁场”的中心。
“磁场定理”只是说明了公共权力容易引发不法的逐利行为问题,要充分地说明腐败的发源地问题还要再加上一个“缝隙定理”。有价值的公共权力只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公共权力只为化公为私、损公肥私行为提供了可能,要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还需要具备特定的内因和外因条件。从内因上看,如果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具有较高的信仰和觉悟,有强烈的公心,能够克制自己的私欲甚至是根本没有私欲,那么无论再大的权力也绝对不会搞腐败。可惜的是,经济学总是以“自利人”假定为基础的,它在原则上不承认根本没有私欲的人,而是认为人总会在既定的约束下追求个人利益,无论他们是平头百姓还是政府官员。从外因上看,如果我们坚持“自利人”的假设,那么,有条件搞腐败的人要把腐败的愿望化为现实的行动,只有在监督不严、有缝隙可钻的条件下才会搞腐败,而且腐败现象也确实多发于监督不严(甚至往往靠自己监督自己)、空子太多的领域,即在社会规则中有缝隙可钻的情况下,才会滋生腐败现象,这就是所谓的“缝隙定理”。反之,如果监督很严、执法又没有漏洞,则无论愿望有多强烈,都恐怕无从下手 (缺乏机会),或者说不敢下手(风险太大)。根据这一“缝隙定理”,要根除腐败现象,非得在制度上严加防范,构建严密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消除种种的制度“缝隙”。
二、“入伙定理”——对腐败现象扩张的一个阐释
人们也许对于近些年腐败现象的群发性、集团性感到困惑:为什么不出问题则已,一出问题就是一大片?我在这里提出用“入伙定理”对此加以阐释。对那些已经从公共权力中大捞一笔的人来说,担惊受怕是必然的。为了不至于出问题,自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防范。那么最佳的防范措施会是什么呢?也许有人认为,最佳的策略也许是死守秘密,巧妙地加以伪装。不过,从一些材料来看,对于腐败分子来说,其最佳的策略莫过于拉更多的人下水!原因在于,通过让更多的“利益均沾”能有效地封住知情者的嘴巴,真是所谓的“我吃肉大家喝汤”,实现群体共赢。这好比是航行在茫茫大海中的帆船,一个人待在船上不仅难以生存,而且在精神上也难免会紧张和焦虑,如果船上的乘客多了,自己拉了更多的人入伙,则不仅自己更安全了,而且在精神上也可以互相慰藉。对腐败分子来说,如果惟独自己有问题有点儿悬,如果局中人都有那么一点儿问题则因法不责众而不用太担心,而且也会因利益一致积极地“共同防御”而使个人更安全!因此腐败分子为了自身的安全,会千方百计地拉更多的人下水,最好把执法者也拉下水,大家一起“修个同船渡”!这就使腐败网络向更广的范围扩散,这就是所谓的“入伙定理”。
“入伙定理”重在说明为什么腐败的广度会增加。适当地增加团伙的成员数量,可以达到两个方面的效果:一是通过风险共担来降低风险。在一个部门和单位中,如果惟独个别人出了问题,那就得严肃处理;而腐败分子大都知道“法不责众”道理,如果大家都或多或少地有那么一点儿问题,可能自己的“事”也算不上什么问题,是以风险共担之后降低了风险。二是达到群体防御的效果。既然大家都在同一条船上,都是拴在一条线的蚂蚱,谁都不愿意看到这条船出问题,所以人人相卫、官官相护,大家都可以没事。可惜的是,“入伙定理”也会走向其反面:成员多了,所乘坐的船就自然会出问题,腐败网络越广,就不定哪个环节、哪个人会出事,入伙的成员越多,问题暴露的可能性就越大,网络越广,链条中就越容易出现薄弱环节,甚至还会因分赃不均而导致内讧;而一旦一个成员出事,其他人为求自保千方百计地推卸责任,而出事的成员为求减轻处罚则会把更多的团伙拖下船去,最终相关的团伙统统落网,真是安全在团伙,毁灭亦在团伙!
三、“毒品定理”——对腐败升级的一个解释
普通的老百姓禁不住会想,那些大贪官为什么会上百万上千万地 贪污,怎么会有那么大的胃口?我用“毒品定理”对此加以解释:搞腐败好比吸毒,越吸瘾越大,越贪越能贪,越贪越想贪,从而通过不法手段聚敛的财富数量就迅速增加。为什么这样说呢?主要原因有三条:第一,搞腐败也具有“路径依赖”性质。搞了一回的权钱交易,尝到了实实在在的甜头,相对于辛辛苦苦劳动来说,只要措施得当、手法巧妙,搞腐败是最“划得来的事情”,因此会越发地顺着这条道走下去;从反面来说,贪一次是贪,贪几次也是贪,贪少是贪,贪多也是贪,反正已是人民的罪人了,索性一条道走到黑。第二,搞腐败也是一件“在干中学”的事情。其实,不少的大贪官出身并不高,他们第一次干违法勾当时也脸红心跳、忐忑不安,可一旦钱收了,也没见什么问题发生,心态于是慢慢地变得平和了。在一次次的权钱交易实践中也会不断提高相应的能力和水平,于是技巧也逐渐高明了,手段也日益多样化了,通过不法手段聚敛的财富自然会迅速增加。第三,财富增加后,需求也就会相应地多样化和提升,原来被压抑的需求就会膨胀起来,而且又会衍生出新的更多的需求,而这些需求往往都是得用大量的钱财垫底的“高档需求”,比如赌博和养情人,都是花费不菲的需求,普通的小市民纵有这方面的需求恐怕因袋里没几个钱而不敢涉足。是以对财富的需求大增,胃口必然更大。加上上面所说的经验的日益丰富、技巧的日益高明,必然会通过“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办法更加大胆地积累财富,越发地会去弄更多的不义之财,必然会向更高的腐败阶梯迈进。
不过,正是由于“毒品定理”的存在,才使许多贪官最终沦为阶下囚。没有“毒品定理”的存在,也许许多贪官的处境并不危险,如果只满足于搞一次腐败,被发现的概率也许并不大,只要自己巧妙地加以伪装,或许得以保住自己清白之身;相反,正是由于搞腐败如吸毒,欲罢不能,越贪越想贪,越贪越能贪,随着权钱交易次数的增多、数额的增大,总有一天要落入法网,这与吸毒者往往最终因为吸毒过量自己送了性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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