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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巍:公爵案的税“是”税“非”

胡巍 经济学家茶座 Teahouse 2023-08-27

作者简介:胡巍,经济学博士,加拿大约克大学奥斯古德法学院访问学者。
本文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20年第1期(总第87辑)。

公爵案中的公爵爵位是指Duke of Westminster(威斯敏斯特公爵),这一爵位由维多利亚女王在1874年授予Hugh Grosvenor(休·格罗夫纳),这是英王最近一次授公爵爵位给非英王室成员。公爵是英国最高等级的世袭贵族(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是英国最传统意义上的贵族,英国王位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威廉王子完婚以后才被授予剑桥公爵。
公爵案中的公爵是指第二任威斯敏斯特公爵,他的名字也叫休·格罗夫纳,他最传奇的故事是与法国著名设计师Coco Chanel(香奈儿)的恋情,当公爵向香奈儿小姐求婚时遭到了拒绝,她说:“世界上有过许多位威斯敏斯特公爵夫人,但香奈儿小姐只有一位。”唯一的香奈儿小姐也成就了当今风靡全球的香奈儿品牌。
品茶之前,先品小点。品完小点,再入正题。我们今天论道的公爵案,说的正是第二任威斯敏斯特公爵,当然说的不是艳史而是税事,说的是其中的税“是”税“非”。
 
何为“公爵”案

1936年,英国第二任威斯敏斯特公爵通过契约的形式将支付给园丁的工资转换成年金,按照当时的税法,年金是允许公爵税前扣除但工资不行,税务局质疑公爵的安排等同于避税,不允许他扣除。公爵不服,将税务局长告上了法庭。初审和上诉法院判决不一致,官司一直打到当时的最高法院上议院. 上议院多数法官判定公爵胜诉。最著名的判决是由Lord Tomlin(汤姆林勋爵)做的,其中有一段著名的判词:
在可能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权利安排自己的事务,并依据相应的法律减少自己的税款。如果他成功地通过安排实现了这一结果,不管税务局局长或其他纳税人多么地不认同,也不能强迫其缴纳另外的税款。
 
公爵案的税“是”税“非”

公爵案从发生起就是非争议不断,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基于“substanceof the matter(实质)”论,认为年金从实质上就是工资,在税收上不认同公爵的安排;一种观点是基于“legalposition(法律)”论,认为“实质”论是用“不确定、扭曲的自由裁量权”来代替“法律的金科玉律、神圣尺杖”,是不可取的,在税收上认同公爵的安排。
公爵案发生之后仍然是非不断。从“是”的方面看,它对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的税收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笔者来加拿大访学近5个月时间,接触到的法官、教授在讲授税法时几乎都会引用到公爵案,其影响之大可见一斑。我访学的指导老师加拿大约克大学奥斯古德法学院李金艳教授认为至少包括三个方面:1.The tax liability must be clearly defined 纳税义务必须清晰界定。2.When legislative wording is vague, thebenefit of doubt (loophole) goes to the taxpayer 当立法措辞含糊时,怀疑(漏洞)的好处将归纳税人所有。3.Taxpayers have the right to minimize taxliability 纳税人有权将纳税义务最小化。
从“非”的方面看,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避税的滥用。公爵案打开了税收筹划的大门,创造了税务顾问行业,税务顾问们寻找法律的漏洞,巧用或妙用税法文字上的缺陷,通过各种法律工具 (如公司,信托,合同)的使用将同样的商业目的用不同的法律工具实现,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当然,这也可以从“是”的方面看,它促进了税收筹划和税务中介行业的发展,并推动立法者制定更详细明确的法律,以减少法律的漏洞。
为防止税收避税的滥用,1982年,英国法院在Ramsay案中引入了一个反避税原则(被称为Ramsay principle, 拉姆齐原则):如果一项交易安排了人为的步骤,且除了节税外没有其他商业目的,正确的方法是对整体的交易结果征税。Ramsay案中,Ramsay公司通过购买股票、贷款、出售债权凭证、收回贷款、出售股票等一系列交易,最终实现了避税的目的。从法律角度看,每一项交易都是独立、合法的法律行为;但从结果看,这一系列交易整体上没有除节税外的任何商业目的。法官没有分步来认定每一项交易,而是从整体上否定了这一系列交易在税收上的合法性。
加拿大国会也于1988年出台了一般反避税规则(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GAAR)来区分合法的税收筹划和滥用税法的避税交易。2005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加拿大信托案中明确GAAR的适用需要三步:其一,纳税人的一项或者一系列交易是否产生税收受益(Tax Benefit,可理解为税负减少)?如果纳税人能举证他的交易不带来税负减少,则不适用GAAR。其二,产生税收受益的交易是否属避税交易?如果实现税负减少是进行一项或者一系列交易中的某个环节的主要目的,那该交易就是避税交易。如果纳税人能举证他交易的目的不是税收原因而是商业目的,则不适用GAAR。其三,产生税收受益的避税交易是否滥用税法的规定?如果避税交易的结果与其税法规定的目的、精神不一致,即可认定有滥用,GAAR即适用,否定税收受益。前两步的举证责任在纳税人,第三步的举证责任在税务局。
 
公爵案的是非启示:让税法不确定性的利得归纳税人所有

通过对公爵案的学习和研究,也通过在税收工作中多个实例的现实观察,笔者也在思考可以从公爵案中的税“是”税“非”中得到什么启示?再完善的税法也会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会产生漏洞,与其让它成为“不确定、扭曲的自由裁量权”,何不让它成为“法律的金科玉律、神圣尺杖”?为此,笔者建议在征管法修订等立法层明确“让税法不确定性的利得归纳税人所有”,理由如下:
增强税法确定性的需要。“让税法不确定性的利得归纳税人所有”会促使立法者及时修订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制定出台更为清晰明确的法律。此外,为防止纳税人滥用“让税法不确定性的利得归纳税人所有”条款,可以在立法层面设立反避税条款,这同样也是增强税法确定性的题中应有之意。
保障纳税人权益的需要。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提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决定执法者无权按照法律法条之外的释义,来否定纳税人为了最小化纳税义务所做的安排。如果税法有不确定性,产生漏洞,则漏洞的利得应归纳税人所有,立法者能做的只能是修订完善法律。
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的需要。笔者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发现,如果适用涉税事项的税法不明确:对纳税人说“不”,纳税人可能有意见,政府可能也有意见,认为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对纳税人说“行”,税务干部可能有执法风险;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时效性和回复率都不能及时保障,不利于降低执法风险。
减少税务干部廉政风险的需要。税法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产生权力寻租空间。特别是面对一些税法不清晰不明确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法无禁止皆可为”认可纳税人的涉税安排,也可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否定纳税人的涉税安排时,便形成了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产生了寻租空间。“让税法不确定性的利得归纳税人所有”,让税法不明确性的利得明确,会减少这一寻租空间。
总之,笔者认为,如果税法有不确定性,产生漏洞,纳税人有权依法趋利避害,法律应认可纳税人为最小化税负所做的安排,如果想不再认可,只有修订完善法律。如此运转,我国的立法会更为科学,执法会减少自由裁量权,司法会有更清晰的尺度,纳税人、征税人、税务中介都将会有更为明晰的税收业务边界,从而促进我国税收法治的良性健康发展。 
历史总是惊人的巧合,2017年又一位也是第七任威斯敏斯特公爵因税收问题再次吸引了全世界的眼球,作为全世界30岁以下最富有的单身汉,他90亿英镑的遗产以信托的形式持有,信托的好处是它不属于某人的财产,金钱可以留在信托中,代代相传,而没有人为此缴纳遗产税。巧合的是他的名字也叫休·格罗夫纳,七任威斯敏斯特公爵中的第三位休·格罗夫纳,可能会引发新一轮“公爵案税‘是’税‘非’”的热议。

《经济学家茶座》87辑目录

陈宪:一个乡绅治理的故事

熊秉元:美女与野兽,两岸的两案

张琦:“天价墓”的经济学分析

蒲勇健:黑社会的经济学分析

宋胜洲:“苹果”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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