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武、云妍、林展:清代官员家产结构的量化研究
作者简介
陈志武,香港大学冯氏基金讲习教授。
云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林展,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讲师。
本文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18年第2期(总第80辑)。
全文3891字,阅读约需9分钟
清代官员家产结构的量化研究
15世纪意大利的图斯坎(Tuscan)地区,最富有2-3%的人(集中于佛罗伦斯)置1/3弱的财富于土地,另1/3投资于工商,余下部分则投资于公债。
这表明公债这一现代金融品种在当时意大利富有家庭中的重要作用。
按照Chen所说,一国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是其各项制度建设的综合反映,其经济和财富的金融化程度越高(亦即,财富载体的非实物化程度、非人格化程度越高),说明其制度架构总体现代化水平就越高。
可以说,15世纪意大利富有家庭的家庭资产结构正好反映了当时金融市场的发达。那么,历史上中国的情况又是什么样的呢?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我们从金融的角度理解中国和欧洲的大分流,对于今天的中国社会如何配置家庭资产也能带来启示。
要量化地分析历史上富有家庭的家庭资产结构,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史料不足,经过近十年的收集整理,笔者团队利用清代抄家档案,对清代官员的家产结构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量化分析。
抄产是指没收被指控有罪人员的家庭财产,清代抄产的原因很多,包括谋逆、贪污、亏空、失职、言论悖谬(文字狱)、军事失利等,这使得样本不至于过于集中于某些特定的官员。
这些“抄产档案”基本都保存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有些已经出版。我们利用其中的家产清单估算了官员的家产。
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将清代官员的家产分为土地、房屋、金融、商业、实物(非不动产)、人口(家仆)六大类。
本文的目的,在于量化分析清代官员家庭的资产结构及其影响因素,在介绍统计结果之前,我们先看一个抄家案例。
庄肇奎(1731-1798),字星堂,原籍浙江嘉兴府秀水县,《嘉兴府志》载其身世:祖籍常州,迁秀水,以举人授教谕,俸满除施秉县升云南永北同知署开化府补广南府升迤南道,以制府案牵坐得罪,发伊犁数年,补巴里坤抚民同知擢惠州府移肇庆升惠潮嘉道,潮大水,米腾贵,发仓平糶且请督抚以下各捐俸赈济而亲理之,寻升按察使,再升布政使,卒于官。
从中可知庄肇奎一生颇具官名,其中所言“以制府案牵坐得罪”,即指1780年李侍尧贪纵营私一案。1780年云贵总督李侍尧贪纵营私案被查,供出有收受众下属官员贿赂事,其中包括提升迤南道庄肇奎送银二千两,庄肇奎立遭革职并查抄家产。
富有戏剧性的是,庄肇奎父庄年曾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甘肃任上因亏空治罪,家产被抄入官,时隔二十四年,庄家又再度上演抄产一幕。
庄肇奎的家产,共发现两份抄产清单,浙江原籍与云南任所各一份。两份清单加起来总共有533项,其中仅原籍房屋标明“原契价银一千二百两”、“(租房六处)约价银八百余两”、土地标明“共约价银三千余两”、借与他人生息银两标明“市平色银四千两、钱八百千文”及现金“钱一千五百文”5项之外,其余528项皆无价值原载,需逐一估价。
通过结合不同史料,我们对庄肇奎的528项家当什物进行了估价,加总起来共估银2507.64两,加上田产房屋及借贷生息银两,其家产总共12359.14两。
其中,家当什物以高档面料的男女服装居多,有343项涉及皮衣、蟒袍、绸缎衫袄等高档衣类(包括面料)。
全部家当什物占家庭总资产的20%,几乎与土地(24%)、房屋持平(17%)。
庄肇奎家产中最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有多达4800两的借贷生息银两,这部分在总资产中比重达到39%,远超过了田产和房产。
这表明,对有些即使是不以经营为要的读书世家,也不再仅依靠传统的田房产业作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上述个案展示了我们估算家产及其结构的过程,采用类似的方法,我们一共收集到145个官员抄家案例。这些案例以18世纪中上层官员为主。
在家产规模方面,这些案例中,家产规模最大的有485.5万两白银,最少的只有52两白银,平均值在11.7万两,中位数大概在1.9万两白银。
这些官员的品级有比较广的代表性,各自的百分比分别为,正一品(2.1)、从一品(6.2)、正二品(9.7)、从二品(16.6)、正三品(8.3)、从三品(4.8)、正四品(6.2)、从四品(8.3)、正五品(8.3)、从五品(3.5)、正六品(4.8)、从六品(1.4)、正七品(15.9)、从七品(0)、正八品(0.7)、从八品(0)、正九品(2.1)、从九品(1.4)。
在资产结构方面,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型占比的中位数,金融类资产的占比平均为27%,土地占比为15.4%,实物(非不动产)占比为15%,房屋占比为12.8%,商业资产占比为4.2%(均值,中位数为0),人口占比为0.4%(均值,中位数为0)。
我们发现,平均来说,土地和房屋在清代官员家庭资产中的比重在30%左右,金融、商业、实物资产也占据相当大的份额。
田房虽然是官员家庭投资置业的首选,但随着官员资产规模的增加,其比重呈现明显下降,而金融和商业资产,则随着官员家庭资产规模的增加而增加。
如果对资产10万两以上者进行考察,官员群体的金融和商业资产比重平均值超过70%,远超过田房产业(平均值16%)。相比前面提到的15世纪意大利的情况,清代中国“富豪”在商业金融领域中的投资力度实在令人侧目。
但数据必须与具体史实相结合进行理解。清代社会背景下的金融和商业资产内容与西方不尽相同。
清代官员的“金融资产”包括了大量的金、银、钱和借贷银两,但并没有任何与债券、期权等同类性质的金融工具,而后者与前者相比有着更强的跨时空交易和配置功能、也是更高级别的金融资产形式。
并且我们发现,在任官员的现金持有比重较高,在高官中尤为明显,这可能与清代养廉银和地方财政制度有关
通过比较清代官员家庭与更早时期欧洲富裕阶层的家庭资产结构,我们发现,清代中国虽然有发达的货币交易和以货币为核心的金融形式,但更为高级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形式却迟迟没有发展。
这是理解中西方大分流的一个可能视角,值得继续深入研究。
财产合法性与官员家庭资产结构
上面发现的官员家产结构的特征,即随着总资产增加,土地房屋占比下降,商业金融占比增加,受到什么因素影响呢?我们认为,官员财产的合法性程度,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家庭资产配置是家庭基于自身情况,权衡预期收益与风险之后所做的选择。在清代中国,风险之一就是被皇帝惩治的风险。在陈志武等所建立的“清代吏治数据库”中,清代官员一生中被惩治一次的概率为6.7%左右。
但被惩治的风险高低又与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程度相关,即财产合法性程度越低,被惩治的可能性就会增加。不同的资产组合,被惩治的风险存在差异。
比如说,对于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投资回报比较低但比较稳定,而土地的物理属性使其人人可见、难以隐匿,持有太多容易招致官方调查,因此,虽然土地作为资产的其它风险较小,但政治风险比较高。
而与之相对,金银等货币,要么用于“窖藏”,要么通过特定的人进行投资,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如何度量官员财产的合法性呢?我们用官员财产与其合法收入的倍数,这一倍数越高,表明合法性程度越低,也即官员财产中不合法的来源比重越大。
清前期,官员的合法收入较低。正一品官员的年俸银为180两,从九品只有31.5两。这一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官员的应对方式是征收耗羡,即在征税的基础上,以各种名义增加税收。
这一制度引发诸多弊端,直到雍正皇帝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使得养廉银成为清朝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
养廉银的金额常常是俸禄的数十倍,大致在乾隆二十五年基本确定下来。总督的养廉银在1.3万两至2万两之间,巡抚的养廉银在1万至1.5万两之间。
州县官的养廉银,知府一般在1000至4000两之间,知县在400至2259两之间。相对于正俸,养廉银的金额要大很多倍。皇帝也认为,官员有了养廉银之后,没有必要贪污。
对官员家庭资产结构的统计分析发现,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资产收入倍数越高,也即官员财产的合法性程度越低,官员持有土地这一惹人注目资产的比例就会越低,持有金融商业这一相对隐蔽资产的比重就会越高。
平均而言,官员资产收入倍数增加一倍,持有土地的占比会减少0.3个百分点,持有商业金融的占比会增加0.5个百分点。
这一分析结果在考虑到其它影响因素之后仍然成立,比如,将资产收入倍数数据最低和最高5%的样本去掉,减少极端值的影响;加入官员身份特征,比如是否是旗人,是否是进士;考虑资产价格的时间趋势;排除官员任职地、任职时长、年龄的影响等。
这一发现说明了官员家产合法性程度对官员资产组合行为的影响,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官员的资产组合行为,也有助于增进我们对清代官僚政治的认识。
财产合法性与中国近代金融的发展
财产合法性对官员财产结构的影响,也为我们理解中国没有发展出公债等现代金融品种提供了可能的线索。回顾清代公债发行的历史,会发现官员阶层认购国债并不积极。
在清政府倒台之前,一共发行三次公债。
第一次是1894年,偿还期为两年半,年利七厘,闰年加一月计算,举债对象为各省的官员和商人,但总募资仅1102万两,后来变成对官员变相捐输和对商人勒索,只好于1895年取消。
第二次公债发行于1898年,以“昭信股票”名义发行,定额1亿两,年息五厘,以地丁、盐课为担保,还款期为十年、二十年,其发行对象为“商民”,但实际上是让官员带头购买,“百日维新”之后,停止发行,发行数额仅为2000万两,只完成计划的五分之一。
第三次发行是1911年的“爱国公债”,计划发行3000万两,大部分由清朝皇室出钱认购,但也仅完成1200万两。
可以说,清末三次公债,基本上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官员群体没有积极性购买。我们或许可以推断,在官员财产来源存在较大模糊性、合法性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让官员去“露富”购买国债,会是很难的事情。
当然,这只是猜想,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