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丨养儿育女:是“消费”还是“投资”?
作者简介
李超,山东大学商学院讲师。
本文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17年第3期(总第77辑)。
全文4994字,阅读约需11分钟
养儿育女:是“消费”还是“投资”?
《诗经》有云:“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
父母为何养育子女似乎是一个不需要回答的问题,传统观点将养儿育女动机归结为对子女的血缘恩情,从而简化为生物学意义上基因繁殖的本能。
苏霍姆林斯基说:“建立和巩固家庭的力量——是爱情,是父亲和母亲、父亲和孩子、母亲和孩子相互之间的忠诚的、纯真的爱情。”
然而这种“偷懒”式的解读无法充分解释人类代际关系中复杂的时空差异,父母究竟为何养育子女是一个值得细致深究的问题。尤其在老龄化和少子化时代,这关系到父母对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激励,进而影响老龄化条件下经济增长的动力。
在经济学意义上,父母养育子女可能源于利己和利他两类动机,这两类偏好分别将养育子女视为“投资品”和“消费品”。
如果将养儿育女单纯视为出于利他偏好的血缘恩情,那么抚养子女会提高父母的即期效用,为子女付出的时间和金钱直接进入其效用函数,对父母而言子女相当于耐用“消费品”。然而父母养育子女同时还可能为了在未来获得子女反哺,“养儿防老”揭示的就是这一机制。
“养儿防老”是我国传统的代际模式,世代交叠模型可以更清晰地描述这一反馈式的代际合作机制:
每个个体依次经历幼年期、成年期和老年期三个阶段,在幼年期由父母抚养并接受教育;在成年期工作,同时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在老年期退休,依靠子女的赡养费生活。
从保险学角度来看,“养儿防老”的代际模式其实是家庭内部现收现付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蕴含着父母与子女间的隐性合约,我国历史上长久以来正是依赖这一制度安排解决了养老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养儿育女很大程度出于“养儿防老”的利己动机,而非简单的血缘恩情,由此子女对父母而言也是一种“投资”,年老以后获得赡养是这一“投资”的回报。
然而问题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这一隐性合约依靠什么得以执行?换言之,如何保证父母对子女的“投资”在未来能够获得回报?如果子女的毁约风险过高,导致父母缺乏投资激励,“养儿防老”的保险体系会破产。
中国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利用孝道建立起声誉机制,如果子女拒绝履约则会因不孝而被千夫所指,在社会重复博弈中承受声誉损失。
传统上孝道被当作理所当然的道德伦理,“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孝经·五刑章第十一》)。然而细致考察历史不难发现,孝道并非那么“天经地义”。
首先,横向来看,孝道并不是世界所有文明的普遍圭臬。
以欧洲为例,早期的雅典和罗马文明曾建立起与中国类似的父权和宗法制度,父亲甚至拥有子女的生杀大权。然而随基督教的普及和作为国教地位的确立,权力由家族转向教会,对父母的爱转为无差等的博爱和对上帝的忠诚,养老责任很大程度由宗教团体、庄园和社会福利机构承担;文艺复兴以后随金融市场发展,西欧逐步建立起了保障老年人福利的社会保险体系。因此,基督教文明并非如儒家文明那样重视孝养伦理。
第二,纵向来看,即使在中国,历史上也曾有过抑制孝道的时期。秦代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微观宗族的权利,曾推行过严苛的“扬忠抑孝”政策,打压儒家的宗法和孝道,瓦解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共同体,将君主作为唯一的效忠对象。
然而这一政策弱化了生养子女的激励,不利于人口增长、小农经济发展和赋税的提高,所以西汉通过独尊儒术又重新确立了孝养伦理,后世王朝多将孝道作为社会核心价值,时至明清父权已登封造极,如今我国《婚姻法》仍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孝道并非“天经地义”的道德伦理,其本质是保障父母对子女人力资本投资回报的声誉机制。
这一机制对维持中国传统小农经济的家庭养老、提高生育激励至关重要,因此成为了中国社会演进的稳定均衡。
将父母的养儿育女动机单纯视作利他或者利己偏好都是片面的,极少有父母纯粹为了未来获得赡养而抚养子女,也极少有父母养儿育女只是为了获得即期效用,因此兼具利他和利己的复合型偏好是更为合理的假设。
由此,子女对父母而言同时具有了耐用“消费品”和“投资品”属性。这就如同房地产一样,既可以马上居住增加效用,又可以在未来获得升值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经济学角度养儿育女与购房置产没有本质的区别。
行文至此读者可能要问,大费周章探讨养儿育女究竟是“消费”和“投资”有何意义,仅仅是为了用冷冰冰的经济学术语来帝国主义式地绑架亲情吗?事实上,理清养儿育女的经济学性质是回答老龄会如何影响父母养儿育女决策的关键。
下文的分析中,为贴近中国实际,我们将父母的养儿育女行为简化为对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这是因为,中国过去长期实行了一胎化的计划生育,目前虽放开了二胎,但父母仍无法充分自由决定子女数量,因此这里我们重点关注父母对子女质量的决策,即对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
理论分析来看,如果将子女视为耐用“消费品”,那么随老龄化加剧,老年人所需赡养支出提高,消费的可得资金减少,从而家庭会降低养儿育女的“消费”性支出,这意味着老龄化会对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而如果将抚养子女作为“投资”,那么老龄化导致家庭赡养支出增加时,家庭面临更强的预算约束,提高收入的激励增强,从而会未雨绸缪地增加对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以提高家庭在未来获得收入的能力。
正如第二次人口红利理论所揭示的逻辑——老龄化会刺激微观主体增加预防性储蓄,老龄化也可能通过预防效应促进人力资本投资。
由此可见,对养儿育女偏好的假设不同,关于老龄化的人力资本投资效应会得出迥异的结论。
既然合理的假设是父母在养儿育女方面既是利己的也是利他的,子女兼具“消费品”和“投资品”属性,那么如果抚育子女对父母而言“消费”属性更强,则老龄化不利于父母对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反之如果养儿育女对父母而言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投资”,那么老龄化可能会促进对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
因此,单靠理论分析无法得出老龄化对父母养儿育女影响的明确结论。
但我们不妨从理论角度进一步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性思考,定性考察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市场化进程中,养儿育女的“消费”和“投资”属性如何演化。
首先分析养儿育女的“投资”属性。从其必要性角度,随经济发展,公共养老保障体系逐渐普及和完善,现代金融市场也为人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投资产品,从银行储蓄到股票债券,从商业养老保险到基金,与前现代社会相比养老保障的投资渠道不断增加,从而为保障老年生活而进行养儿育女“投资”的必要性大为降低。
第二,从“养儿防老”的充分性角度,上文论证了传统社会依赖孝道的声誉机制来保证子女履约,但需要注意这一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在传统熟人社会,这种社会形态有两方面特征,一是每个人孝道水平的信息是对称的,二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小共同体中的重复博弈。
然而在现代化、市场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乡土中国一去不复返,邻里相见不相识成为常态,孝道水平不再是可轻易观测的信息,更缺乏了传统宗族中重复博弈的惩罚机制。
由此,现代社会中孝道的声誉机制失效、孝养伦理衰落,子女履约激励弱化,父母对子女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不断提高。
现实生活中不难发现,养儿育女越来越难以为父母提供可靠的养老保障,农村留守老人问题、城市老年孤独问题愈发严重,“啃老”反而成为社会热门话题。由此,父母出于养老目的而对子女进行“投资”的必要性和充分性都大为弱化。
关于养儿育女作为“消费”属性的演化趋势,根据恩格尔定律,随家庭收入提高,家庭总支出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份额会下降,言外之意即为耐用消费品需求增加,这也符合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基本内涵。
子女作为一种高端耐用“消费品”,随经济发展和收入提高,人们对其需求增加,养儿育女的“消费”属性会得以加强。
综上,无论从必要性还是充分性角度,养儿育女的“投资”属性趋于弱化,而“消费”属性增强。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因为这意味着父母养儿育女更多出于利他偏好,同时子女对父母的反哺也更少源于孝道伦理的声誉约束,而是发自亲缘利他的感恩动机。
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发展将父母和子女都从宗法体系的父权关系中解放出来,促使家庭代际之间的血缘恩情更为自由和纯粹。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历了快速的人口老龄化,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1990-2015年间60岁和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都接近翻了一番;老龄化进程中,劳动年龄人口增长趋缓,15-59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在2012年达到峰值,15-64岁的人口在2014年达到峰值。
伴随着人口结构和劳动力供求转变,我国年平均实际工资自2000年以来稳步增长,到2015年翻了两番,同时GDP增长率趋缓,平均实际工资增长率在大多数年份都超过了GDP增长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所依赖的劳动力数量这一比较优势,正随老龄化加剧而成为历史。老龄化条件下新的经济增长动力需从劳动力数量转向劳动力质量,通过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而如果按照上文理论分析的逻辑,现代化进程中养儿育女的经济学性质更大程度地趋于“消费”而非“投资”,则老龄化会对养儿育女支出产生挤出效应,不利于微观家庭的人力资本投资。
如果事实确实如此,那么意味着我国未来经济增长所需依赖的人力资本会因老龄化而削弱;如不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人力资本积累弥补老龄化对劳动力数量的负效应只是一厢情愿。
那么老龄化对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效应究竟如何?我们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0-2014年面板数据,实证探究了老龄化对微观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研究结果证实了以上理论分析的猜想,发现老龄化显著降低了我国家庭的人力资本投资水平及其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
这意味着平均来看老龄化对我国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挤出效应大于预防效应,间接证明了养儿育女对父母而言更大程度上是“消费”而非“投资”。
此外研究发现,老龄化对我国农村和中西部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负效应大于城镇和东部家庭,对低收入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负效应大于中等收入家庭,而对高收入家庭无显著影响。
这再次印证了本文的理论逻辑:养儿育女是一种高端耐用“消费品”,老龄化的挤出效应导致农村、中西部和收入水平较低的家庭更难以负担这种“消费”。
同时,老龄化对人力资本投资影响的结构性差异还揭示出一个令人悲观的结论:老龄化会拉大我国城乡、区域和不同收入阶层间人力资本禀赋的差距,不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分析结果还表明,家庭中少儿人口数量对人力资本投资也有显著负效应,这说明正如大多商品的消费都存在质量与数量的替代关系,子女这一耐用“消费品”也满足质量与数量的替代理论。
同时这也揭示了一个更令人悲观的结论:当前我国为了缓解老龄化而采取的放松生育政策,会对人力资本投资雪上加霜。
老龄化条件下增加人力资本投资不应仅停留在主观愿望,更需结合微观基础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首先,在评估老龄化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时,不应仅关注老龄化对劳动力数量的影响,更应重视其对我国人力资本投资和劳动力质量的负效应,这会影响我国人力资本积累和全要素生产率,进而影响老龄化条件下我国经济增长的潜力。因此随老龄化加剧,我国应加大公共教育投资力度,以抵消老龄化对微观人力资本投资的不利影响。
第二,老龄化会拉大我国城乡、区域和阶层间的人力资本禀赋差距,这要求我国应更加有针对性地帮扶受老龄化影响较大的农村、中西部、低收入家庭等弱势群体,提高其教育投资水平,以缩小区域和阶层间的人力资本禀赋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
第三,由于子女数量和质量存在替代关系,说明我国当前为解决老龄化而采取的放松生育政策会进一步挤出微观人力资本投资。因此应针对相关政策辅以配套措施,比如为二胎家庭提供更多的教育资助,减小抚幼负担对人力资本投资的负效应。
总之,作为耐用“消费品”的子女,其微观人力资本投资会受到老龄化的不利影响,有针对性地增加公共人力资本投资,是老龄化条件下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