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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茶丨吴克明:精神贿赂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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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明,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


全文4197字,阅读约需10分钟


精神贿赂的经济学分析

有一则妇孺皆知的笑话:从前,有个爱拍马屁的人,皇帝、百官都被他拍得团团转。阎王听说后,派小鬼把他捉拿到阎王殿,准备判他下油锅。这人两眼骨碌碌一转,马上“扑通”一声跪下,说:“阎王老爷,不是小人愿意低三下四,而是那些人喜欢让我吹捧、奉承。如果他们都能像您一样铁面无私、执法如山,那么我再怎样拍马,也没有用啊!”阎王听了这话句句入耳,龙颜大悦,就判他无罪,并派小鬼送他回了人间。

这虽然只是一则笑话,却生动反映了现实生活中的溜须拍马现象。一些人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不将精力用于勤奋工作以取得出色的成绩,而将精力用于研究如何揣摩领导心思,讨领导欢心,这种人热衷于给领导戴高帽子,为领导歌功颂德,极尽吹捧、恭维之能事。

人们不难察觉,这种人恭维、奉承、吹捧领导,和领导套近乎,无非是想博得领导的宠爱,进而获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其动机与贿赂领导并无本质不同。如果说将那种为了达到个人某种目的而给领导送钱财、金银珠宝或贵重物品的行为称做物质贿赂,那么不妨将出于同样目的而恭维、谄媚、吹捧领导的行为称做精神贿赂。

需要指出的是,精神贿赂与表扬、欣赏、赞许等在表现形式上似乎并不泾渭分明,实质上却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一种曲意、违心的行为,含有明显的功利性动机,期望从对方那里获得回报,《现代汉语词典》对“奉承“的定义是:“用好听的话恭维人,向人讨好。”后者则是发自内心的真诚的精神褒奖,不带有任何功利性动机。

从词性上,恭维、谄媚、吹捧、阿谀奉承、溜须拍马等精神贿赂都是贬义词,为人们所唾弃和不齿,按理会遭到人们的抛弃,不会有多大的生存空间。但是历史和现实却恰恰相反,精神贿赂不仅古已有之,今天也不少见,种子绵绵不绝,事例不胜枚举。那么,精神贿赂为何一直长盛不衰?又该如何消除这种现象?且从经济学的角度剖析一番。

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认为,人们都期望从自己的一切活动中获得最大化的效用,效用是指人们的需要得到满足时所产生的一种心理感受。众所周知,人们在消费商品、接受服务时会产生心理满足感,也就是说,商品和服务能够给人们带来效用,推而广之,一切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会给人们带来效用。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的需要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

对于尊重需要,俗话说得好,“人要脸,树要皮。”无论是地位显赫的高官要员,还是普普通通的黎民百姓,甚至是贫困潦倒、衣衫褴褛的乞丐,也都需要尊重,都非常珍惜自己的尊严,古代一个乞丐宁可饿死也不接受嗟来之食的故事足以证明这一点。

正是由于人们对于尊重的需要如此强烈,当人们的尊重需要得到满足时,人们就感受到自身存在的价值,如沐春风,浑身舒坦,产生愉悦、自信等心理效用;相反,如果剥夺一个人的尊严,会使人产生愤怒、怨恨乃至仇视等强烈的负效用,以至于“一个人往往原谅他看不起的人,却不会原谅看不起他的人。” 

显然,真诚的精神褒奖也罢,曲意的精神贿赂也罢,都是对人的抬举、推崇、认可和肯定,是对人的尊重。可见,精神贿赂能够有效的满足人的尊重需要,正如物质贿赂能够满足人的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一样,都使人产生无比的愉悦感,给人带来极大的效用。正因此,一些人才产生了精神贿赂需求,他们对于明知恭维、吹捧之词,不仅不会生气,反而欣然“笑纳”,正所谓“千穿万穿,马屁不穿”啊!    

不过,如果只有需求者,没有供给者,那么精神贿赂仍然只是一种潜在可能。事实上,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众多精神贿赂需求者,而且存在不少精神贿赂(供给)者,使得精神贿赂大行其道。这是因为,和物质贿赂相比,精神贿赂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诱惑力,一言以蔽之,在于收益高,成本低。

第一,精神贿赂的收益高。精神贿赂者深知,只要给领导戴上高帽子,让领导满意顺心,“投之以桃”后,领导自然会“报之以李”,对自己格外关照,带来更多的回报。并且,精神贿赂往往是物质贿赂生效的前提和催化剂,精神贿赂既可以和物质贿赂同时运用、双管齐下,也可以单独实施,在讨好领导方面具有物质贿赂不可替代的效果和威力。

当前,许多单位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制度约束不力、人治相当严重,领导的个人好恶往往对下级的奖金分配、职位升迁、发展机会等切身利益具有决定性作用,甚至领导“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你“不服不行”。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博得领导偏爱,就更容易获得巨大的利益,比如评优评奖,且不说当精神贿赂者业绩和能力与优秀者不相上下,哪怕业绩和能力表现平平、逊色于人,只要有领导的大力提携,就保管荣誉照得,奖金照拿,好处一个也不会少。

历史上,凭借精神贿赂而平步青云的例子不在少数,和绅被乾隆视为心腹、加以重用就是一个典型,在今天,同样的事例也比比皆是,不可胜数。可见,精神贿赂的收益实在丰厚得诱人,具有不小的吸引力!

事实上,精神贿赂的收益不仅表现为获取利益或利益最大化,还有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就是避免损失或损失最小化。“避害”和“趋利”都是人之常情,也是理性人假设的应有之义。现实生活中,有的人面对那些对自己具有“合法伤害权”(吴思在《潜规则》里提炼出来的经典术语)的领导甚至领导的亲信,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不得不曲意恭维、讨好领导。

领导的“合法伤害权”具有让下属“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能力,换言之,具有损害下属利益的能力。笑话故事中正因为阎王对马屁精具有生杀予夺的“合法伤害权”,马屁精为了活命而不得不拍马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邹忌讽齐王纳谏》中,邹忌对妻、妾和客人为什么歪曲事实、认为“邹忌比徐公更美”的恭维就有清醒的认识:“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妾之美我者,畏我也;客之美我者,欲有求于我也。”如果说妻子和客人恭维邹忌是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那么,妾恭维邹忌就是为了避免损害。因为,畏惧某人的背后往往是某人拥有一定的“合法伤害权”。

再举一例,许多高校实行的职称评审投票制度,就是一种典型的赋予评委拥有“合法伤害权”的制度,并且不乏评委随意使用乃至滥用“具有合法伤害性”的投票权,许多职称竞聘者为了在维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甚至面对一些人品低劣、被自己内心鄙视的评委,只好表面上委屈自己、曲意奉承,这样的现象并不鲜见。

推而广之,其他各种各样的评审或评价活动中,同样会大量出现精神贿赂现象和精神贿赂者,其背后的动机,或多或少都可以从“避免受到伤害”中找到答案。

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利益自保而精神贿赂,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虽然谈不上高尚,却多少能博得旁人的一丝谅解和同情。

总之,无论是着眼于利益最大化还是损失最小化,精神贿赂行为都是基于理性选择的结果。精神贿赂者,不愧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

第二,最关键的是,精神贿赂的成本低。精神贿赂者既不用钱物,也无须美色,只需张张口、动动笔,只要恰到“好”处,就能使领导如饮甘醇,四体通泰,在不知不觉中进入圈套。这是因为,法律中并没有一项精神贿赂罪,精神贿赂者永远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不会像物质贿赂者一旦东窗事发,就有牢狱之灾,甚至可能搭上身家性命。所以,精神贿赂者不会每天提心吊胆,食不甘味,寝不安席,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

总之,精神贿赂者既不必付出任何货币成本,也不必付出沉重的心理成本。不过,他们仍然会为此付出一种特殊的代价,即遭到人们的鄙视、轻视、嘲讽、贬低乃至厌恶,甚至落得被认为“人格低下、品性庸俗”的下场,不妨将这种代价称为名誉成本。

精神贿赂者并非意识不到这种成本,只是为了达到更大的目的,获得更多的利益,就只好放弃名誉,违心地对领导歌功颂德,这是许多人对领导“当面奉承、背后谩骂”的根源,也是一部分精神贿赂现象出于无奈的根源。

既然精神贿赂的成本低、收益高,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人对精神贿赂乐此不疲了,精神贿赂的供给也就数不胜数,正应验了一句:“千多万多,马屁不多”。

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并不是所有人都热衷于精神贿赂,对于那些把自己的名誉看得无比珍贵的高洁之士,他们决不为了个人私利而曲意奉承、讨好巴结领导,不“为五斗米而折腰”,哪怕会因此受到领导的排斥、打击,遭受种种不公正的待遇。

在他们眼里,名誉、人格是至高无上的,是任何物质利益所不能替代的,或者说,精神贿赂的名誉成本大于精神贿赂收益,所以,他们保持刚正不阿的品节,不齿于精神贿赂,绝不“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这种高贵的品节真该让精神贿赂者汗颜乃至无地自容!

可见,精神贿赂也遵循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其背后隐藏着最大化个人收益的动机,也可以对此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即一个人是否精神贿赂,取决于他对精神贿赂的成本、收益权衡。当他认为收益大于成本时,就会精神贿赂,反之,就不会精神贿赂。(顺便说一句,对精神贿赂的成本收益分析也佐证了经济学家贝克尔的一个著名观点:人类的绝大多数活动都可以进行经济学分析。)

显然,和物质贿赂一样,精神贿赂不仅败坏社会风气,而且扭曲激励机制,使人丧失工作积极性。如果职位升迁等个人利益不是靠(至少不是完全靠)自己的德行、才能、学问获得,而是靠精神贿赂这种不正当手段获得,那么这种扭曲的激励机制将诱使更多的人将精力投入到精神贿赂中,而不是致力于提高自身素质、勤奋工作。

我们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铲除这种不正之风。对策思路是,一方面减少领导的精神贿赂需求。领导应该对精神贿赂有清醒、正确的认识,从精神贿赂者那里得到的只是虚假的尊重,真正的尊严不是来自于恭维、奉承,而是来自于个人高尚的品德、出众的能力、突出的业绩;还应认识到,精神贿赂者的动机是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自己只不过是其利用的工具而已(寓言故事《狐狸和乌鸦》里,狡猾的狐狸为了吃到乌鸦嘴里的肉,极尽所能的夸赞乌鸦漂亮、歌声优美,最终令乌鸦上当受骗。这个寓言故事值得人们警醒),从而自觉抵制精神贿赂。另一方面减少精神贿赂供给,途径有二:第一,营造一种精神贿赂可耻的社会氛围,让精神贿赂者名誉扫地,加大精神贿赂成本;第二减少精神贿赂收益,让精神贿赂者无利可图,比如,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限制“合法伤害权”的滥用,比如建立惟才是举、惟贤不惟亲、不惟私的人才选拔机制,健全对领导的监督机制,避免领导一手遮天,使得精神贿赂者无法获得份外的不正当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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