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出“组合拳”,昆明政府采购这样支持中小企业
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对此,昆明市财政局打出“组合拳”,出台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措施,包括依法保障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推行“承诺+信用”模式、建立采购资金预付款制度等,本月起实施。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全流程电子化 中小微企业最受惠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昆明将落实好政府采购政策。
一是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比例,各采购单位2022年下半年4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计划,将符合条件项目的预留份额由30%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二是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货物服务类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三是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鼓励采购单位通过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提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尤其是中小企业。此前,昆明市已率先在全省推广使用的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市财政局于2020年5月在全市上线“政采云电子卖场”,供应商免费入驻卖场,参与卖场内采购项目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和保证金。2021年,昆明市“政采云电子卖场”共交易5866笔,其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5753笔,占全部交易量的98%;交易总额约2.18亿元,其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的交易额约2.1亿元,占全部交易额的96%。中小企业受惠明显。
保障平等 明确这些行为“不得”
在依法保障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方面,明确了采购单位的“不得”行为。
包括:各采购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差别待遇。各采购单位自觉维护评标秩序,不得向评审专家做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不得与特定企业签订含有优先采购、定向采购、技术参数倾斜等内容在内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战略合作协议;不得以入围等方式设置参加政府采购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任何单位不得出台限制、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措施规定。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采购市场透明度。市财政局要求各采购单位要严格落实采购意向公开制度,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让更多中小企业知晓政府采购信息,构建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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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 切实为企业减负
为激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在融资、回款、程序方面的负担,市财政局明确了鼓励探索和推行一些创新举措。
例如,明确可以探索使用政府采购投标、履约担保函(保险),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各采购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免收投标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需收取投标(履约)保证金的,可以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推行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解决企业难题。上述负责人介绍,市财政局将根据昆明市实际情况搭建政府采购线上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开展融资业务,提供产品展示、线上申请、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还款进度查询以及后续评价等全程一站式服务。中小企业只需凭中标(成交)通知书,无需任何抵押,即可向金融机构发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即时向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报价,建立“银行-企业”双向融资选择,各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门槛”和“障碍”。
推行“承诺+信用”模式,减少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环节。昆明市将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交的材料要求,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市财政局明确,可以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或证明。最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建立采购资金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以预付款保函、银行共管账户等方式,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
畅通支付环节确保足额支付采购资金。市级各采购单位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政府采购资金,除特殊情况外,各单位不得使用授权方式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各县区财政局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缩短财政资金支付供应商的时间。采购单位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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