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道富:关于我国金融科技本质和监管的思考
近来金融科技迅猛快速发展,我们需要从金融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金融科技本质,找准监管的角色定位。本文在分析金融科技内涵的基础上,理顺了金融、实体经济和数字技术之间的关系。指出金融科技的发展虽然改变了金融的实现手段和可及空间,但并没有改变需要规范和调整的金融关系——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普遍信任”。金融监管的重点仍然在于场景应用中的“人”(自然人,法人和“人工智能人”)的权利和义务。文章最后提出未来我国需要从三个方面关注金融科技带来的系统性影响。
作者 | 陈道富(人大金融科技研究所学术委员)
来源 | 《财经智库》
金融科技的概念及本质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即因技术变革创造出的新模式、业务、流程与产品,既包括前端产业,也包含后台技术。目前普遍的认识是将金融科技概括为“ABCD”四大技术和领域,其中“A”指人工智能,“B”指区块链,“C”指云计算,“D”指大数据。金融科技的主要特点为匿名性、去中介化及去中心化。
进入数字世界后,更多实时的实体经济活动被连接并映射到数字空间,进行更可靠记录、连接和分析处理。这样可以拓宽原货币金融体系的处理空间并提高连接和处理的效率。因此,可认为原有的货币金融体系是一种特殊的金融科技,当前金融科技发展只是改变了连接、记录、存储和处理手段,并没有改变数据背后所反映的行为逻辑。
数据、技术与金融
当前,市场上涌现了大量数据和金融技术服务类公司。但这些数据、技术服务性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其与金融企业的界限问题:它们业务拓展到什么层次,就能转换为金融企业,什么样的行为需要纳入金融监管?
金融科技的发展,改变了金融的实现手段和可及空间,但并没有改变需要规范和调整的金融关系——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普遍信任”。金融的本质和风险仍体现在场景应用中的人的行为,而不是一般性的数据记录和技术实现。因此,在金融科技的发展中,金融监管的重点仍然在于场景应用中的“人”(自然人、法人和AI)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在于数据记录和技术实现的具体手段。
我国金融科技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需关注数字货币对传统货币体系的影响
数字货币的本质并不是区块链技术,甚至并不具有所谓的“去中心”和“匿名性”等特性,人们需从普遍信任的货币层面关注数字货币的发展。数字货币对传统货币的挑战在于,以区块链技术实现的信任基础——对非人格化算法的信任。虽然在相当长时期内,数字货币还不具备挑战现有货币体系的能力,但从长远来看,却提供了一个实现哈耶克设想的“非主权货币”的可选方案。
近年来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发展已严重扭曲了 M2 等广义货币统计的有效性。为此,一方面,应尽快修订 M2 的统计口径,或者引入“M2+”等更广义的货币统计口径,以反映货币市场变化;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具有支付功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将其对应的具有支付和信用扩张功能的负债纳入货币体系管理,要求缴纳必要的流动性准备金。
数字货币体系下的个别产品和金融基础设施
基于不同技术范式的金融体系需要不同的金融基础设施。不同模式的金融机构支持不同的规模经济,这又需要有多个机构相互竞争,但最后只有少数甚至一个机构获取全部市场。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事后“泡沫”,成功的机构成为平台和基础设施,失败的机构就沦为“庞氏骗局”。为此,一方面应实行个别产品和基础设施的分别管理,另一方面应强化针对垄断行为的管理。
科技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安全的影响
一是要区分“犯罪行为”和“金融监管”之间的界限。犯罪管理应专注于对因不良意图造成实质伤害的规范和引导,而监管应专注于意图良好,但由于专业能力、承受能力不足以及囚徒困境等体制机制缺陷带来的非合意结果,因此,监管是权责利的再平衡,相关部门应降低非生产性行为空间,着眼于本质和框架,具体内容和循环交给市场。为有效监管和提高金融运行效率,有必要在进入金融活动前加强针对犯罪和洗钱行为的审查。
二是要区分“科技”、“金融”、个别产品和金融基础设施的不同管理。一方面,数据成为核心资源,技术安全问题凸显,需要强化技术门槛,关注信息安全;另一方面,监管的对象是技术应用,要考虑去中心化带来的特殊监管要求,但仍应从金融实质和风险本源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此外,还需要强化金融基础设施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反垄断审查。
三是金融科技减少了对资本(作为信任基础)的需求,但增加了对金融行为的监管要求。这对基于行为、功能的监管技术有更高的要求,需借助市场中介和金融科技手段实现实时的行为监测和监管。
四是微型金融单笔金额小但笔数多,涉及人群较广。只有通过特殊的金融科技或财政安排才有经济可行性,监管部门也可以借助金融科技,使用科技手段介入金融监管中,同时还需要高度关注其中可能涉及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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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袁 阳
审校/周润丰
责编/张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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