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做法 | 北京法院引入社会观护工作机制,助力家事审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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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从保护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介绍了北京市社会观护工作机制的情况。
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第2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大胆探索实践社会观护、圆桌审判、诉讼教育引导等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特色审判制度,不断开拓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新思路、新方法。”
自2016年5月起,北京高院联合团市委、北京市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等各界力量,积极探索机制创新,尝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成功经验,创造性地运用到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领域,在抚养、探望、监护权等家事案件中,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社会观护工作。
法院从辖区热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志愿者中推荐人选,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并与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人员整合,到目前为止已建立起70人的观护员队伍。这些人员包括志愿者56人、专业司法社工14人,其中有42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高级教师、高级工程师等资格证书。
相关专家发言
“作为一名社会观护员,我通过耐心、持久的观护工作,使那些隔绝一年、两年、甚至八年的母子能够亲情团聚;一对对离异夫妻能够静心协商,实现法律意义的亲子探视;我看到了太多的泪如雨下、太多的深情拥抱,也深受教育,充满了感动和鼓舞!”
作为社会观护员,余海燕的职责是在抚养、探望、监护权等家事案件中,对涉诉未成年人的背景进行调查,对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及时干预。同时参与案件调解,回访考察生效裁判文书执行,以协助法院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蓝向东介绍,在18家法院、141件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经当事人同意,法院第一时间与社工组织对接,由社工组织指派符合条件的司法社工与志愿者,组成观护小组协同开展工作。
“在已审结的120件案件中,判决56件、调解36件、撤诉28件,调撤率为53.1%。目前,这项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导、团委为资源依托、社工组织为专业保障的‘三联动’工作模式,实现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的社会治理作用的积极效果。”
新闻发布会上,赵德云发布了社会观护工作的八件典型案例。
其中,王某诉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社会观护员与王某、田某积极沟通,化解了矛盾。结案后,母亲田某专程向法院送来感谢信,信中写道:“在法官和观护员身上,我看到了法律在不断完善,体会到国家社会救助体系的发展,更感受到社会的正能量!”
赵德云表示:“社会观护工作机制在提升法院裁判质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家庭关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充分彰显了少年司法的联动性、参与性、教育性和保护性,也体现出家事审判方式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改革方向。”
马绍辉在一起离异夫妻争夺女儿抚养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社会观护制度,并最终促成案件圆满解决。她认为,社会观护制度可以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共赢。
席小华结合多年调研成果,从专业角度分析了社工介入民事观护服务的实践模式,并提出了“设立多部门协作的制度保障、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创新、提升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以及构建多元社会支持体系”等四项完善建议。
“社工作为这项专业活动的具体实践者,其服务理念、服务目标、服务方法与技能水平,是社会观护服务过程中的重要专业保障。”
“家事观护服务的推出,一是基于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成熟模式,二是在涉及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判中引入新的工作机制,由专业第三方力量协助法院准确判断涉诉未成年人成长的利弊,可以富有成效地开展调解工作,为判后司法延伸搭建社会支持平台。”
袁慧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团市委在涉未家事案件社会观护工作中发挥“组建队伍、开展培训、提供经费保障”的三个积极作用。“未来涉未家事观护最主要的就是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普遍化,推动各级法院把社会观护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来开展,有效维护涉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发布会现场
北京法院社会观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诉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女儿小佳跟随父亲张某生活。后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入狱,刘某将小佳接到身边共同生活,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佳由其抚养。
审理经过
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询问当事人意见,双方均强烈要求获得小佳的抚养权。法官了解双方诉求后,建议引入社会观护制度,以作出最有利于小佳的裁判。张某、刘某表示同意,并主动配合工作。
观护员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小佳及父母面谈交流,还远赴小佳和母亲刘某居住地实地走访。经过大量调查,观护员向法院提交了调查报告。最终,法院从最有利于小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令小佳由刘某抚养。
判决生效后,观护员再次对案件跟踪回访,张某、刘某表示双方沟通顺畅,小佳身心状况也发生了积极改变。
典型意义
本案中,观护员作为客观、中立的第三方,依靠专业优势,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并出具调查报告,为法院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
此外,观护员运用专业访谈技巧,与未成年人沟通交流,帮助他们抛开顾虑、敞开心扉,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和感受,也有效保障了他们参与诉讼与表达意愿的权利。
案例二:陈某诉周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和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双胞胎女儿小梦和小云(3岁)分别由陈某、周某抚养。后母亲陈某因思念小云,多次向周某提出探望请求,遭到周某拒绝。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进行探望。
审理经过
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询问当事人意见,为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把握陈某探望孩子的最佳方式和时间,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托观护员对此案开展社会观护工作。
观护员经过数次劝导、谈心和家访,评估双方需求,对陈某和周某进行进行情绪疏导与抚慰,并充当双方沟通的桥梁,让彼此了解孩子的身心状况。最终,陈某完成了颇具“破冰”意义的探望。法院判令陈某每周探望小云两次,并对探望时间做出具体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为避免直接判决带来的执行困难,法院积极引入社会观护工作,观护员运用专业优势,开展社会调查,与当事人建立情感联系,辅以心理疏导,以缓解双方矛盾。
在观护员和法官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让双胞胎在平和温馨的气氛下相见,充分彰显出社会观护在参与矛盾化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
来源: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
校审 | 张小恽
编辑 | 白小玲(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