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微信朋友圈骂人被罚1000元?法官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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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其朋友圈功能,成为人们分享生活点滴的重要平台。然而,由于其公开性,发在微信朋友圈的内容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发侵权。
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
据悉,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应用程序中以微信号为“p*****91*”、微信名为“皮××”的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言论:
“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
“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
“哪个都没屏蔽,随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让人说!”
当天,柳某委托律师向皮某发出律师函,要求皮某删除针对柳某的所有不当言论,并在微信平台公开发布道歉信息。
皮某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自己于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但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柳某诉至合川法院。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
皮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皮某发表言论的范围仅限个人朋友圈,且及时删除1月28日的评论,对柳某名誉的影响力有限。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 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承办法官称,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个人言论自由的时空范围已被极大地拓展。新媒体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矛盾、新问题。在自媒体平台上,言论超出应有界限的情况时有发生。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发“朋友圈”,
这些内容要注意!
1、谣言。在不掌握真实情况前,一定不可盲目散布、转发谣言。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故意传播、散布谣言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2、谩骂。如今,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我们的“日记本”,记录着我们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越来越多的人会在微信朋友圈上分享开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
但如果你在微信朋友圈里骂人,那可是会给自己惹来麻烦的。严重时,甚至构成违法行为。
来源:微信公众号“团中央权益部”(ID:TuanLaw)综合整理自“法制日报”“共青团中央”,转载请注明来源。
校审 | 古华岩
编辑 | 温朝阳(山东交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