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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助力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进入新时代 | 新未保法解读①

苑宁宁 团中央权益部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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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此次修订案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在强化法律责任、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亮点颇多。


近期,微信公众号“团中央权益部”将陆续刊发系列解读,带您关注了解这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本篇为第1期,作者为全程参与全国人大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工作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


良法助力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进入新时代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此次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面系统修订,几乎等于一次重塑,从立法理念、基本原则、框架逻辑、条文表述等多方面进行了充分打磨、更新换代。

纵览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清晰地看出修订思路紧扣新时代,为解决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方面的不平衡、不充分提供了科学、精准的良法方案,助力未成年人保护进入更高的阶段。





一、严密的体系性

未成年人保护从四大保护拓展为六大保护,增加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不仅代表着未成年人保护网编织地越来越严密,更是对六大保护背后的逻辑和理念进行了科学化地改造。

以前的四大保护更多是从保护主体上进行理解,未成年人是客体,是一种多主体参与的平面保护体系。修订后的六大保护,构造了两层的立体保护体系。第一层围绕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的四大场域展开:如何在家庭、学校和社会这三个现实场域中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何在网络这一虚拟场域中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二层面围绕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责任展开:政府应当如何促进未成年人福利,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六大保护这一立体性的保护体系,背后彰显了未成年人从被保护对象向权利主体的转变,无疑体现着以未成年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二、明确的引领性


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为此,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引领搭建和完善中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中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核心,围绕这一核心,需要修订、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夯实六大保护体系。比如,为进一步解决家庭监护中的家庭教育问题,立法部门正在制定家庭教育法;为落实校园安全有关规定和网络保护专章,应当抓紧制定校园安全条例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进一步夯实政府保护,应当及时出台未成年人福利条例;为强化司法机关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同步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厘清二者统领与配套的关系。

此外,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很多规定,也引领着执法和司法部门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查询和限制制度、国家未成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分析制度,等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仅仅是一个开始,它必将引领未来一个时期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





三、鲜明的本土性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本土也做了大量探索,积累了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此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有着非常明确的本土问题意识。


为了有效破解这些问题,立法部门既没有盲目地照抄域外的法律规定和做法,也没有生搬硬套一些从域外译来的理论和话语,而是紧密结合我国实际,从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高度,针对性设计本土制度和法律条文。比如,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统筹性不够、理念相对滞后、国家责任缺位、家庭监护职责不明确、校园安全保障不完整、司法保护不饱满、网络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分吸收本土经验,都一一给出了适合我国实际的方案,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内涵、规定国家监护、细化监护职责、加强校园安全责任、突出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系统规定网络保护,等等。


在这一问一答中,不仅勾勒了我国未成年人法的话语体系,而且生动体现着我国未来未成年人保护的方向。





四、良好的可操作性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很多规定具有宣示性,缺乏可操作性。此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保护法,增强可操作性贯彻始终。

从立法技术上来看,条文的设计避免过于一味原则,但也没有所有求细,而是宜粗宜细、粗细结合。比如,网络保护专章中,为了防治网络沉迷,既有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未成年人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的宏观要求,也有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等类似的具体要求。

从立法可行性来看,条文设计既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又要对核心问题、基本制度和关键要求作出明确统一的要求。比如,政府保护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如此规定既赋予地方一定的灵活度,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也明确最为重要的要求,必须是全国统一的,其功能是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可以说,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修订法律过程中如何增强可操作性强提供了一个新的成功范例。

 

来源:微信公众号“团中央权益部”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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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卢谷

责编 | 李仁泽

编辑 | 王倩(北京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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