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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试用期变“白用期”,还延长试用?不能忍!


初入社会的“职场萌新”

难免会在求职路上

踩雷



而试用期是步入职场的第一步
更属于“事故多发地段”
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有效避雷
团团整理了一些“试用期陷阱”
一起往下看吧~


试用期变成“白用期”


案例1

       

刘洋是应届大学毕业生,经过一番“海投”终于找到了工作,并和公司商议试用期3个月。“疫情期间工作不好找,公司说试用期没工资,我想着熬一熬就过去了,于是便答应了。”但让他无法接受的是,试用期结束公司却拒绝给他转正,也不支付任何工资。刘洋不愿再耗下去,选择了离职。


事实上,在试用期期间
工作单位不仅要支付试用期工资
工资的支付标准也有法律最低限制
所以在试用期期间
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情况时
小伙伴们是可以随时提起仲裁的


并且在劳动纠纷中
一般是采用劳动仲裁前置模式
如未经仲裁
法院是不受理诉讼案件的哟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以上法条中80%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适用不同的限制;但是硬性标准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团团在这里提醒小伙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有较高要求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举证
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并不是经过了试用期
用人单位就一定要录取
小伙伴们在试用期内还是要好好加油呀


《三方协议》是什么


案例2

       

毕业生小李在毕业时获得某网络公司的软件开发助理工程师职位,在未毕业时即签订了学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三方协议》。其后,小李顺利毕业并入职该公司就业。半年后,小李发现其他非应届毕业的同事都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社保等内容。小李因此要求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而公司则以双方存在三方协议为由,认为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
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
而是一种预告性质的合同
目的在于约定未来劳动合同的签订
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就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较“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区别


“三方协议”是教育部门统一制定的,主要用于毕业生还未毕业时明确就业去向,同时作为报到和办理户口、档案关系的法律依据,一般由毕业院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共同签订。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双方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等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文件。


二者并非同一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小伙伴们在面对此类情形时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绝那么也不要紧小伙伴们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拿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
那试用期发放工资了劳动合同也签订好了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呢那可不一定
下面这个案例就讲述了当试用期无故延长时小伙伴们应该怎么办呢


试用期怎么越干越多


案例3

       

 毕业生小张入职了一家产品设计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放正常工资的50%。入职三个月时,公司举行新员工述职会。会后,小张被告知未能通过考核,需要增加三个月试用期。满六个月后,人事部门又通知小张,因其未达到公司录用条件,须尽快离职。小张认为公司的行为毫无道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则认为,只要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要求追加试用期期限
是毫无道理的
首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其次,试用期的期限
是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相联系的
不可随意变动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与公司约定试用期时
小伙伴们一定要慎重考虑
如果公司要追加试用期
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时间与财产利益哦~


团团提醒


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务合同的长短来决定的。某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考察期,往往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劳动者表现欠佳,要想达到本单位的录用条件,还需继续努力为由,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或者是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试用期不是白用期,也不是廉价期,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有些公司经常以“试用不合格”为借口,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而且不发劳动报酬,不给员工应得的待遇,试用期成了一些用工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法宝。《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是现实中,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不过关”“不适合”“不符合条件”等模糊的说法上去。应届毕业生可以针对莫名其妙被辞退提出仲裁,或者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


不少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提出先“试用”一段时间,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或者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并且达到考核要求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可事实上,无论哪种做法都是违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并不是一段孤立的期限,而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试用期
其实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相互了解的过程
用来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
或者求职意愿而定的一个考察期
是一个双向选择、双向考察的过程
在试用期过程中
应聘者应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但也绝不能容忍部分用人单位的“套路”
坚决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说“不”


最后,团团祝愿小伙伴们
都能拿到自己心仪的offer
奔赴光明的未来

来源: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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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陈圣霞
责编 | 邓玙谱
校对 | 马天宇
编辑 | 栗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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