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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刘小枫:现代国际秩序的政治史学含义

刘小枫 古典学研究 2022-07-13


编者按:本文原载《江汉论坛》2021年第3期,感谢刘小枫教授授权“古典学研究”公号网络推送。



1960年5月,在“二战”中立下卓著战功的英国元帅蒙哥马利(1887-1976)第一次访问中国。他这样记叙与毛泽东的第一次见面:


毛泽东对我说:“我想你知道你是在同一个侵略者谈话。我国在联合国被扣上这样的称号。你是否在乎同一个侵略者谈话呢?”他说这话时闪动着眼光。我回答说,西方世界的某些国家过去在这方面不是完全无可指责,他大笑了起来。①


毛泽东明显是在调侃朝鲜战场上曾经的对手,蒙哥马利的回答则带有西方政治人惯有的闪烁修辞。他并没有否认联合国当年的定性,仅仅承认西方国家在过去也曾有过“侵略”行为。


1960年,毛泽东主席接见英国陆军元帅蒙哥马利


美国借联合国的名义把金日成统一祖国的行动说成“侵略”,继而把中国介入半岛战局视为“侵略”,而以美军为主的国际联军越过三八线却不是“侵略”。遭到新中国军队的打击后,情形就变了。


当美国摒弃了绝对胜利的观念以后,它就忘记了谁是侵略者,或者至少不再这样考虑。它致力于通过谈判谋求妥协性和平,正如它对其他任何国家所要做的那样。国际法视侵略者为罪犯的观念,并不足以激发美国将战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决定朝鲜命运的是战场,而不是联合国大会的公断法庭。联合国的影响在于事件及其结局的模式和道德意义,而不是战役的起源、发展和结局。②


阿隆并没有追问当年的联合国行为究竟有何“道德意义”,依据现实主义政治原则,他根本没把这当成一个问题。直到今天,仍然有西方的自由派政治史家随口就说,当年的联合国行动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因为它是人类有史以来一个国际组织对一个政治事件做出了“动武”裁决。

阿隆也没有追究这样一个历史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后,美国拒绝承认新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而追问没有新中国的联合国决议是否合法,甚至乎反倒认为,新中国应该接受这样的联合国调停。



雷蒙·阿隆(Raymond Aron,1905—1983)


1970年代,美国被迫承认新中国时,仍旧坚持与败退台湾岛的国民党政权保持半官方关系,史学家也没有问这是否合法,而是把它作为一个政治事实。按照阿隆的现实主义逻辑,这样的问题在国际政治中没有意义,一切取决于军事实力,因为这是常识。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应该问,美国的行为究竟有何“道德意义”,因为美国政治家迄今坚持宣称,美国的行为有道德意义。




“二战”后的国际秩序


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政治学家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成功打造了一种“自由的国际秩序”,它堪称世界史上的一项划时代“成就”。


在“二战”结束后的几十年中,美国从事了世所未见的、最具雄心壮志和深远影响的自由秩序的构建。这是自由国际秩序的一种独特类型——自由的领导权秩序。③


所谓“自由的国际秩序”(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指它是开放的、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所谓“领导权秩序”(a liberal hegemonic order,我刻意不用这个词的贬义即“霸权”)指美国在“二战”后肩负起“建立和管理”国际秩序的“责任”,以多样的建制、同盟、特殊关系和“附从国”(cliente states)来构建自由秩序。


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领导的这种秩序进入了它的全盛时期。与美国争夺领导权的那些意识形态和地缘政治对手们都消失了。作为一个单极力量,美国完全站在了世界的中心。在自由国际主义事业这场大剧之中,美国所拥有的充满活力的超凡能力、利益和理想,构成了一种卓著的成就。(伊肯伯里,页2)


这位美国的政治学家为此颇为自豪,并把“二战”后的国际秩序称为“美利坚世界秩序”(the american world order)。他闭口不提如下史实:1950年,美国作为掌握这种秩序领导权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不仅拒绝新中国进入这一国际秩序,还挑起了一场与新中国的战争。1970年代初,为了走出“越战”泥潭,美国又主动与自己曾不止一次交战的“侵略者”握手言和

在我们这里,上演的则是另一出戏。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之后,我国以开放的姿态积极进入美国主导的国际“自由秩序”,新生的“中国自由主义者”随即获得了否定抗美援朝的理由:抗美援朝使得中国自绝于国际社会,被封锁长达近20年,耽误了自身的发展,得不偿失。



1972年2月21日,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


这个理由不难反驳,毕竟,当时并不是新中国不愿进入“自由的国际秩序”,而是美国拒绝新中国进入这一秩序。我国的抗美援朝研究长期争论不休的战争决断问题,纯属莫须有,因为朝鲜半岛爆发内战后,美国随即介入中国内战。的确,“美国对台湾的行动,在毛泽东看来,就等于是对中国宣战”;“从这时起,在毛泽东的心目中,与美国人之间的战争就已经开始了。”④

既然如此,新生的“中国自由主义者”何以觉得自己有理由否定抗美援朝呢?这个问题不难回答:因为,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进入“国际秩序”(“国际社会”或“国际体系”)不仅成了我国学界人士的口头禅,甚至在相当程度上也已经是一种国家立场。

奇妙的是,中国进入自由的国际秩序后,国家实力不断增强,美国政治家又越来越强烈地感到,美国领导的这个自由的国际秩序出现了危机:美国的力量正在衰落,国际秩序的基本组织逻辑和原则的新方案正在出场。


在这场即将上演的宏大剧目中,中国是引人注目的领衔主演。中国不会成为既有秩序的利益攸关方,反而会利用不断增长的实力将世界政治推入一个非自由的方向。开放性和以规则为基础的既有国际秩序的深层特征正在发生转变。(伊肯伯里,页4)


尽管如此,这位美国政治学家对美利坚世界秩序的道德原则仍然充满信心。在他看来,自由的国际秩序如今面临的不过是“内部权威”或“治理方式”的危机,而非“这一秩序本身所蕴含的那些深层原则的危机”。

毕竟,正在崛起的非西方国家(比如中国)进入这一秩序后获得了极大的益处,在世界秩序是否应该是一种自由的国际秩序的问题上,“西方国家与正在崛起的非西方国家之间”已经取得了共识。自“9.11事件”以来美国面临的危机,“并不意味着自由秩序的必然终结”,毋宁说,这一秩序面临的挑战仅仅是“旧的权威关系正在销蚀”,从而需要重新“确立一种能够代表全球社会进行协调的国际行动的正当权威”(伊肯伯里,页5,7-8)。



2001年在美国本土发生的9·11恐怖袭击事件


如果这一观点成立,那么,新生的“中国自由主义者”仍然有理由把抗美援朝视为一次历史性失败。在他们看来,抗美援朝针对的是美国管理国际秩序的权威和方式,而非否认这一秩序本身所蕴含的那些深层的国际秩序原则。

一旦问“这一秩序本身所蕴含的那些深层原则”究竟是什么,那么,自由主义哲学的“世界大同论”问题就回来了。

这位美国政治学家告诉我们,“自由主义世界秩序的愿景”最初是威尔逊总统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和解而提出来的,它充分表达了康德式的“永久和平”理想。由于当时的美国尚未取得全球领导权,这一“愿景”才没有实现。1940年代中期,罗斯福总统领导美国击败德国和日本之后,美国自然就“处于构建国际秩序的位置”。随后,“杜鲁门扩展并最终彻底改造了自由主义国际事业。”在接下来的冷战状态中,自由的国际秩序不断演进,随着“民主资本主义世界中的经济和安全关系”的发展,最终击败竞争对手,自由主义秩序由此“转变为一种向外扩散的全球体系”(伊肯伯里,页13-15)。

从威尔逊到杜鲁门的世界历史的确是美国崛起的40多年,但也是朝鲜问题形成并最终引发朝鲜半岛国际战争的40多年。既然朝鲜半岛问题直到今天都还没有解决,与之紧密相关的中国领土完整和统一问题也没有解决,人们能说这仅仅是美国掌握秩序领导权的方式或治理秩序的方式有问题?“自由主义世界秩序的愿景”本身难道没有问题?毕竟,武力干涉朝鲜半岛和中国内战的理由,恰恰是“自由主义世界秩序的愿景”

现代欧洲史上有著名的波兰问题,它形成于18世纪俄罗斯帝国、普鲁士王国和奥地利大公国三次瓜分波兰(1772-1795)。稍微熟悉世界政治史的人们都知道,1815年的维也纳协议、1919年的巴黎和约以及1945年的雅尔塔协议都没有彻底解决波兰问题


1945年2月,苏、美、英三国签订雅尔塔协议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的一位政治史学家曾写道,“回顾历史上对波兰的瓜分和重新瓜分、许下自治的承诺和违背自己的承诺”,再研究一下地图就知道,“所有一切都表明,许多问题很难解决”,而“一切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战争结束时各国力量的对比”。

这位史学家没有想到,“一战”结束后对波兰问题的解决为引爆下一场更为惨烈的战争埋下了烈性炸药。因为,对于德国人来说,


波兰自从根据苛刻的《凡尔赛和约》侵占了德国领土之后,就成为我们挥之不去的切骨之恨,因为这种侵占无论从历史的公正角度,还是依据民族自决论而论,都没有根据。……《凡尔赛和约》的苛刻条件导致德国国衰民弱,一直处在被“可恶的联盟”左右的噩梦之中。如果我们想一想怀有恶意的大多数波兰人对德国领土怀有的野心,那么这个噩梦会促使我们去干更多的事。⑥


扎莫伊斯基的《波兰之路》出版于1987年,在接下来的20年里,欧洲的地缘政治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以至于有不少人认为,“史学家应该彻底改变自己对历史的看法”。扎莫伊斯基起初觉得,“这种观点看起来很荒唐”,但他重读自己20年前写的史书后又不得不承认“这种观点有道理”。


在这20年里,历史并非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到达了终点,而只是观察历史的人们彻底换了一个角度。⑦


乌克兰脱离俄罗斯帝国后,波兰人不换一个观察历史的角度行吗?14世纪后期,蒙古帝国的金帐汗国逐步衰落后,信奉天主教的波兰-立陶宛王国向东扩张,控制了第聂伯河以西的右岸乌克兰地区,并传播天主教信仰。第聂伯河以东的乌克兰居民则保持了基辅罗斯时代的东正教信仰。到了17世纪,乌克兰地区成为当时东欧三大强国(波兰、俄罗斯和奥斯曼土耳其)反复争夺的战场。⑧

美国的政治学家固然可以说,由于美国在“一战”后还没有获得世界秩序的领导权,“自由主义世界秩序的愿景”才没有实现。但既然1945年的雅尔塔协议乃至1954年的日内瓦协议都没有解决朝鲜问题,他又怎么好意思说,“二战”后的国际秩序是“美国所拥有的充满活力的超凡能力、利益和理想”的“一种卓著成就”呢?



1954年4月,中、苏、美、英等23个国家参与日内瓦会议


与波兰问题相似,在东亚有朝鲜问题,在中东有巴勒斯坦问题,凡此问题无不是检验美利坚世界秩序“本身所蕴含的那些深层原则”的试金石。⑨ 就此而言,朝鲜半岛战争蕴藏着巨大的政治史学资源。




世界史上的国际无政府状态


要考察这一资源,必须先澄清一个颇为含混的概念:什么是“国际秩序”,如今的国际秩序是怎么来的。

不妨从世界历史的常识说起:人类世界何时开始出现所谓国际秩序?显而易见,在世界历史的上古时期和中世纪,或者说在始于15世纪末的地理大发现之前,整个世界仅有区域性的国际秩序,谈不上有全球性的国际秩序。原因很简单,在16世纪之前,世界上的政治单位还没有形成全球性关联。


1559年以前,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的船舰已经划破了地球温带和热带的全部海面,造访了每一块有人居住的土地,而且在后来的半个世纪里,法国人、英国人和荷兰人也尾随其后。但是,虽然他们努力与更强大的东方君主建立外交渠道,却一无所获。⑩


按国际关系理论家的归纳,16世纪之前(或“全球化”进程之前)的区域性国际状态有两种类型:要么是区域性帝国秩序,即区域性帝国主导着与周边的大多数政治单位的关系,要么是区域性无政府状态,即区域内的各政治单位处于相互冲突的均势状态,此消彼长和合纵连横,战争是这种状态中的常态。在这种国际状态中,没有什么“国际正义”可言,一切都凭靠“武力”(force),有如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⑪

苏美尔帝国、波斯帝国、中华帝国和罗马帝国都曾建立起有限地理范围内的区域性帝国和平,从而成为区域性帝国秩序的世界政治史典范。至于区域性无政府状态,则不胜枚举,史学家们通常会提到的典型例子是古希腊泛城邦世界和15至17世纪的基督教欧洲。如果把观察世界史的视角放大些来看,那么人们就得说,自苏美尔帝国到罗马帝国的帝国更替以及随后阿拉伯帝国崛起与东西两个罗马帝国的地缘冲突,不过是更大地表范围和更长历史时段的持续无政府状态。“冷战”并非是现代之后的政治语汇,早在14世纪的基督教欧洲就出现了。


公元117年的罗马帝国疆域


蒙古部族在13世纪凭靠马背上的“武力”昙花一现式地扫荡欧亚大陆,就是典型例证。对于蒙古人部落(Aimagh)政体的入侵,即便欧洲人也没法说自己遭受了“侵略”,只有要么血拼、要么媾和。


截至1241年,蒙古人已经兵分三路,分别抵达西里西亚、匈牙利西部以及亚得里亚海。在李格尼兹战役(the Battle of Liegnitz)中,最后一支有组织的西方军队也被击败了,但是当窝阔台大汗去世的消息传来之后,得胜的蒙古军队及其将领们匆匆撤退,赶回本部参加继任大汗的遴选。西方各国深惧蒙古军威,在随后的若干年中,由于它们不清楚蒙古人是否还会继续扩张,于是派遣使团前往喀喇昆仑以求媾和。


蒙古人凭靠“奉长生天的气力”一度夺取中华帝国的领导权,并建立起一个“世界史上陆地连续面积最大的帝国”,其帝国权力统辖的地表范围“从太平洋沿岸一直延伸到东欧,从西伯利亚的莽莽森林到中原以南的亚热带地区”。

然而,蒙古统治者虽然“勤政不懈、谨慎守成”,“但在现实政治上,治理中国的行政能力与人才却非其所有。” 由于将封建制引入中原,以至于“基本上大汗和贵族之间的冲突是常态”,而且没有像辽、金两朝那样,沿用“汉法”行科举取才,或者说“从来没有想过要依赖汉化的统治方式,也从来没有专一支持汉人官员和宗教人士及其文化活动”,蒙古帝国好景不长(鲁大维,页16-17)。



公元1300年左右的蒙古帝国与帖木儿帝国疆域


总之,始于15世纪末的地理大发现带来的“全球化”进程之前,除了东亚地带的中华帝国秩序,整个世界实际上一直处于国际无政府状态。中华秩序能够得以赓继,不过是因为自然地缘的阻隔避免了同其他帝国发生冲突。一旦这种阻隔不复存在,中华秩序及其德性品质就面临生死存亡的挑战。


古代世界、亚洲和现代欧洲,都没有经历过一个介于均势和帝国之间的持久阶段。地中海的希腊-拉丁文明在经历长期的动荡不安之后,走向了帝国和平。在亚洲,三种伟大的文明在均势和平与帝国和平之间轮回交替。……

中国在2000多年前实现了帝国的统一,是一国战胜其他对手取得最后胜利的结果;它只是在走向分离与恢复统一之间、在内战与和平(既是国内战争又是帝国战争)的交替时期获得成功。至于说中华帝国的对外关系,她在躲在长城后面守成与扩张冲动的倾向之间裹足不前。她先是被蒙古人而后被满洲人征服,从来(19世纪前)就没有进入到一个持久的、平等国家的国际关系体系。(阿隆,页148-149)


阿隆所谓的“帝国和平”即“帝国秩序”,也许他想说:如果亚历山大(公元前356-前323)或奥古斯都(公元前63-公元14)成功征服全球地表,那么,整个世界也许就会出现一种亚历山大帝国或罗马帝国式的国际秩序。但这个假设没法用在中华帝国身上,因为,无限扩张并不是古中华帝国的基本特征


西方帝国具有两大主要特征,虽然这两大特征并非西方帝国所专有,但它们在其他帝国体制上表现得不如西方明显。第一个特征是“没有界限”,不断扩张边界直至(甚至超出)技术和军事力量所能承受的范围。第二个特征是不仅要对蛮荒之地及其人们进行征税、剥削,还要尽力将之西化,直至与其中一部分人达成合作。


按照这种观察,如果在东亚换作是亚历山大或奥古斯都,那么,不仅朝鲜、日本和东南亚,马来半岛也会被纳入其帝国和平。



15世纪(明朝)中国疆域(日本、朝鲜、东南亚等并未被纳入帝国)


如今我们的某些史学人在考察“郑和下西洋”这一历史事件时,一开始就祭出马汉上校的“海权论”,然后惋惜中华帝国历代君王都缺乏“海权”意识:


郑成功之后,中国海军屡战屡败,究其原因就是中国人严重缺乏海权意识。19世纪美国海军专家马汉的海权论传入中国以前,中国人对海洋的认识是:海洋可以兴渔盐之利,可以通舟楫之便。至于海洋可以作为通往世界的要道,可以作为国家对外贸易的重要途径,以及海洋可以作为军事上重要的战略基地,控制敌国海岸以保障本国海上贸易顺利进行等观念,中国人从来没有。


这类史观好坏不分、善恶莫辨,对“马汉主义”钦慕大英帝国霸权的帝国主义心性毫无意识。⑰ 但这也反过来证明,中华帝国秩序在伦理品质上的确与西方帝国完全不同。




现代国际秩序的起源


世界历史展现了一个简单的事实:如果有一种国际秩序,那么,它必定是由一种帝国权力带来的秩序问题在于,秩序也有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

如今的全球化现代国际秩序肇端于19世纪,其标志是英国崛起为掌握世界秩序领导权的帝国。


19世纪,英国领导塑造了以大国关系、帝国主义和自由主义安排为标记的国际体系。在拿破仑战争结束后的数十年中,欧洲大国在一整套指导大国关系的规则和预期方面达成了一致。英国和其他大国还在非洲、亚洲和世界的其他地方经营着帝国。与此同时,以1846年废除《谷物法》为开端,英国管理着围绕开放贸易、金本位和航海自由建立起来的全球商业体系的扩展。(伊肯伯里,页12-13)


英国凭靠帝国权力给世界带来的全球化国际秩序以大国均势为基础,国际关系学教科书几乎一致认为,这一秩序的基本原则源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这一和约是基督教欧洲在17世纪经历的一场30年战争的产物——甚至可以说是自14世纪以来所经历的300多百年无政府状态的产物



1903年木口木刻版画:《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蒙斯特》


换言之,如今的全球化国际状态是基督教欧洲的区域性国际状态的全球化延伸,其历史原因对于我们来说近乎历史常识:随着基督教欧洲大国之间冲突的地表范围扩展到全球,所谓“威斯特伐利亚原则”就成了全球化的国际习惯法原则。

由此可以理解,如今的美国政治学家们在为美利坚世界秩序辩护时,往往会一再强调“自由的国际秩序”与威斯特伐利亚秩序一脉相承


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来,国家都试图使自己成为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的主权单位。个人是国家权势管辖的对象,没有资源对抗不道德或非法的国内行为。第一次提出国家需要承担责任的战后计划出现在罗斯福的《大西洋宪章》中。在保护国家抵御侵略的目标上,《大西洋宪章》肯定了威尔逊主义与威斯特伐利亚秩序的一致,同时它向所有人民保证“摆脱恐惧和贫困”,以及“自由选择自己国家的政府形式”,这些概念标志着思维的革命性转变。


“自由的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是3项要素:国家主权独立、国家形式自决和追求富裕生活方式的权利。“个人自由”是这种国际原则的原始基因,因此称为“自由主义的国际秩序”原则。我们很容易看到,这一原则非常符合美国的立国经历。正因为如此,美国的政治学家会说,


近代以来,在较深或基础层面上,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体系占据着优势地位,这一体系是指大国以多极或两极方式组织起来并共享国家主权方面的规范。一直是在这种国家体系中行事的大国[美国],从事着自由秩序的构建。(伊肯伯里,页16)


若要辨识这些说法的虚实,我们就得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究竟是怎么回事心里有数。

如今的我们也言必称“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很少有人问,所谓“威斯特伐利亚秩序”会不会是英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编织的一个历史传说

从教科书上可以看到这样的说法:《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创了以多边国际会议解决国际问题的先例”,“在实践上第一次肯定国家主权、国家领土与国家独立等原则为国际关系准则”,“各缔约国不得破坏和约条款,否则将受集体制裁”,以和平方式(谈判、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有关新的和平秩序的冲突”的模式,允许受损害的国家可以采用武力对付侵略国以便恢复其权利,而其他缔约国有义务对这种正当战争提供军事支持等等等等。⑲ 凡此说法虽然无不来自西方教科书,而且已经进入我国教育部的钦定教材,却没有一条经得起世界政治史的检验。



泰尔博赫(Gerard Terborch)1648年所绘,记录《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仪式


既然《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德意志地区30年战争的产物,它就不可能是以和平方式(谈判、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有关新的和平秩序的冲突的模式,而仅仅是将战争结果制度化以形成新的国际秩序的模式。任何战后和约都是战争的结果,要么双方打成平手,要么一方战败但又未被吞并,然后签订媾和协定,承认战后格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也不例外,它以多边国际会议的形式媾和,不过是因为这场战争有多个国家卷入,不是双边性的国际战争。

战后和约自古就有,多个政治单位卷入的国际性多边战争同样如此。希腊化时期的罗马人与希腊化帝国以及帕提亚帝国之间的战争,中世纪中期神圣罗马帝国与阿拉伯帝国以及拜占庭帝国之间的战争,就是国际性多边战争的典型例子。查理帝国分离后的国际性多边战争,更是不胜枚举。

德意志30年战争,不过是地理大发现之后全球化国际格局逐渐形成过程中出现的第一次区域性大冲突,从而成为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国际战争。《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作为其结果,铭刻了现代意义上的第一次国际地缘格局变动的结果:法兰西王国崛起,神圣罗马帝国式微



1648年神圣罗马帝国疆域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确包含着某种国际政治原则,在后来的国际政治冲突中,这一原则的确产生了影响,而且“自由的国际秩序”的领导者美国也的确继承了这一原则。问题在于,这一原则与“自由的国际秩序”原则的3项要素(国家主权独立、国家形式自决和追求富裕生活方式的权利)毫不相干

我们现在就来看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究竟是怎么回事。



什么是“威斯特伐利亚原则”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共有三个和约文本,《奥斯纳布吕克条约》最重要,后世谈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时主要依据这个文本。⑳ 《奥斯纳布吕克条约》第一条宣称,战争双方“应该秉持基督的普遍和平,永恒、真正和诚挚的和睦关系”,并“真挚而热忱地遵守和培育”这种关系(李明倩,页291)。

这一陈述表明,这场战争是西方基督教(亦称拉丁基督教)共同体内部的战争。尽管共同的基督信仰并不能保障共同体成员之间不发生战争,毕竟还可以凭此祈盼战争双方在战后“秉持基督的普遍和平”理念捐弃前嫌,谅解战争给双方带来的伤害,并在后来发展出种种限制战争的君子协定。

自查理大帝(742-814)建立的西方基督教帝国瓦解以来,共同信仰罗马大公教(俗称“天主教”)的西方各政治单位之间的战争从未间断,即便德意志的萨克森公爵奥托一世(912-973)打造的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内战也从未间断,德意志30年战争又有何特别?



1618年到1648年,德意志30年战争


特别之处首先在于,这是一场因共同信仰分裂而导致的宗教内战。内战自古就有,但因共同信仰分裂导致政治体内战,则是路德和加尔文的叛教事件导致的结果

共同信仰分裂未必一定会导致战争。1054年,君士坦丁堡宗主教与罗马宗主教因教会领导权与教义产生歧异而分裂,并没有爆发战争,因为两者分属不同的政治体。如果一个政治单位内部出现共同信仰分裂,内战就在所难免

30年战争爆发前,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内部的普法尔茨侯爵弗里德里希五世组织了新教军事联盟(1608),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则组织了天主教军事联盟(1609),双方已经呈现军事对峙态势。1618年5月23日,波希米亚(今捷克)的新教徒拒绝帝国皇帝新派来的信奉天主教的国王,采取武力行动要求独立,由此触发了新教和天主教两个集团的武装冲突。

这样的政治状况仅仅表明,王权软弱无力,以至于国内出现内战。在此前的世界政治史上,这样的情形司空见惯。仅仅在半个世纪前,法兰西王国就发生过类似的内战,历时同样长达30多年(1562-1598)。因此我们不能说,宗教信仰分裂导致的内战是德意志30年战争的特征。



1631年布莱登菲尔德会战,神圣罗马帝国战败


事实上,德意志30年战争对解决帝国的宗教分裂没有什么作用。《奥斯纳布吕克条约》的第5条涉及宗教问题,篇幅相当长,含45项具体条款(李明倩,页303-320)。就性质而言,这些宗教条款“基本上是《奥格斯堡和约》(1555)的扩充而不是修正”:


加尔文宗教徒经过多年争吵之后最终获得了与《奥格斯堡信纲》之信徒相同的权利,而信奉加尔文宗的各地君主与信奉天主教和路德宗的各地君主一样,享有决定自己土地上信奉何种宗教的权利(宗教改革权)。


由此引申出一条重要的宗教原则,即所谓的“教随国定”(cuius regio,eius religio)。奇妙的是,在这句名言中,所谓“教随国定”的“国”不是civitas[城邦/国],而是regio[地区/领地]。这意味着,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丧失了自主决定帝国内部的宗教信仰的绝对权力,从而与“教随国定”的含义刚好相反。究竟“帝国”是“国”,还是地区公国是“国”?

由此可以说,《奥斯纳布吕克条约》标志着神圣罗马帝国丧失了自己的独立主权。这就引出了关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最为常见的一种说法:它“在实践上第一次肯定国家主权、国家领土与国家独立等原则为国际关系准则”。


1620年白山战役,新教联盟战败


情形真的是这样的吗?
在30年战争的第一阶段(1621-1623),天主教诸侯盟军击败新教诸侯联军,波希米亚脱离神圣罗马帝国的独立诉求失败。用今天的话来说,帝国军队成功压制了帝国境内的分离主义行动。法国首相黎塞留(1585-1642)见势不妙,便联合英国、荷兰和丹麦结成联盟,丹麦负责出兵,英国与荷兰在幕后支持,以维护德意志地区新教徒“信仰自由”的名义,武装干涉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内政
《奥斯纳布吕克条约》是神圣罗马皇帝费迪南三世(1637-1657),与瑞典女王克里斯蒂娜(1626-1689)及其同盟者(法兰西国王、德意志的诸选侯和诸侯)于1648年10月24日签订的战后和约,从而是基督教欧洲的国际条约,但从内容上看却是在决定隶属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单位的权利。
《奥斯纳布吕克条约》第四条的篇幅仅次于第五条,含54项具体条款,旨在解决帝国内部的政治争端,涉及神圣罗马帝国内德意志诸侯各邦国的权利(李明倩,页293-303)。由于和约让德意志王侯获得了战争与媾和权,甚至获得了为对抗帝国权力而与帝国外的政治单位结盟的权利,尽管和约中并没有出现“主权”“领土”之类的语词,仍然被说成关于国家主权或国家独立等国际原则的先声。


1632年吕岑会战,瑞典国王古斯塔夫二世战死


从政治常识上讲,这种说法当然让神圣罗马帝国之外的基督教欧洲王国的政治家非常心仪。因为,德意志诸侯国成了各自拥有“主权”的政治单位,无异于神圣罗马帝国秩序的瓦解或空洞化。德意志地区的公国或王国一旦有了政治和军事实力,随时可能脱离哈布斯堡王朝的支配。基于这样的史实,晚近的政治史学家告诉我们:


后世的国际法学家和国际关系理论家都将这一和约看作现代民族国家“主权”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概念的起源。但事实上,和约的全部目的就在于防止德意志诸侯不受限制地行使主权,以致破坏帝国的宗教和平以及整个欧洲的均势。和约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德意志不被任何国家单独控制,防止有人试图在整个基督教世界建立统一的王权,不论是德意志人还是非德意志人。㉓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要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有何世界史意义,那么,其意义首先在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规定有利于外国列强的干涉”。

德意志30年战争的实际结果是,战胜国瑞典王国和法兰西王国“控制”(dominate)了神圣罗马帝国(E. A. Beller,页357-358)。


[神圣罗马]帝国现在由德意志和哈布斯堡世袭领地两部分组成,它的边界缩短了。瑞士和尼德兰早已不是帝国的组成部分,正式承认这一事实是有利之事,而不是一个损失。远为重要得多的是阿尔萨斯的一部分割让给了法国,西波美拉尼亚连同斯台丁、维斯马以及不来梅和费尔登两公国割让给了瑞典。这不仅意味着领土的丧失,还向两大强国提供了无数的机会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和浑水摸鱼,特别是法国不失时机地为自己谋取私利。瑞典不仅获得了那些分散的领土,从而控制了奥德河、易北河和威悉河三条河流的河口,还得到了500万盾的战争赔款,这笔赔款不得不由那些业已贫困不堪的邦国来筹措。(卡斯滕,页439)


这就是所谓“和约”的性质:在地缘政治的博弈中,大国能够以维护宗教自由的权利干涉别国内政。


那个时代的人可以看到国内自由、权力平衡以及外部干预之间的直接联系,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法国和瑞典坚持认为它们是德意志各诸侯国的自由的“守卫者”。简言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完全承认了外部干涉的合法性:和约解决了德意志内部的宗教平衡问题,并在国际框架下达成了对德意志事务的安排,实际上则是为外国提供了干预神圣罗马帝国内部事务的杠杆,这在17世纪末至整个18世纪非常明显。(西姆斯,页31)


朝鲜半岛的内战变成了国际战争,不就因为美国宣称自己是自由世界的“守卫者”,并因此而有干涉半岛内战甚至干涉中国内战的合法性吗?美国的政治学家应该说,美利坚世界秩序与威斯特伐利亚原则一脉相承的含义,不是什么“开放性”或“以秩序为基础”,而是美国凭靠军事-经济实力干涉它想干涉而且能够干涉的任何国家的内政。



1950-1953年,朝鲜战争(抗美援朝战争)


直到今天,美国还在以“捍卫自由民主”的名义干涉中国内政,甚至扬言“协防台湾”。尤其可笑的是,如今的某些德国政客也对纯属中国内政的西藏和新疆问题说三道四,既忘了今天的德国作为美国的附庸国并不拥有完整主权,也忘了17世纪的30年战争给德意志人带来的巨大历史灾难。

对于今天的我们来说,一旦我们看清“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这一历史神话的实质,我们就会明白,新中国的世界性崛起的深远历史意义在于:“自由民主”的国际秩序所依据的法理不过是具有西方文明特色的强权即正义逻辑,它终将面临中华文明德性的历史挑战。就此而言,抗美援朝战争的世界史含义绝非是“冷战史”研究所能承担得起的课题。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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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蒙哥马利,《三大洲:亚洲、美洲和非洲旅行记》,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编译室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页13。② 阿隆,《和平与战争:国际关系理论》,朱孔彦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页531。③ 伊肯伯里,《自由主义利维坦:美利坚世界秩序的起源、危机和转型》,赵明昊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页2(译文略有改动)④ 沈志华,《毛泽东、斯大林与朝鲜战争》,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页280-281。⑤ 肖-勒费弗,《瓜分波兰:不理性共谋、地缘争霸、欧洲革命与民族消亡》,王静译,北京:中国画报出版社,2018,页316,320。⑥ 曼施泰因,《失去的胜利:德军战略天才对失败的反思》,戴耀先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页7。⑦ 扎莫伊斯基,《波兰史》,郭大成译,北京:中国友谊出版社,2019,页5。
⑧ 参见M. Rady,Russia, Poland and the Ukraine 1462-1725,London 1990。 
⑨ 巴尔,《瓜分沙洲:英国、法国与塑造中东的斗争》,徐臻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马丁利,《[近代]国际外交和国际法》,沃纳姆主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三卷)·反宗教改革运动和价格革命》,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页217。 小约瑟夫·奈,《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张小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页4-6;比较阿米蒂奇/2017,页38-46;详参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页22-49。
⑫ 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卷四: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孔新峰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页49-50;比较梅天穆,《世界历史上的蒙古征服》,马晓林、求芝蓉译,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7;皮库林等,《蒙古西征研究》,陈弘法译,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15。
鲁大维,《帝国的暮光:蒙古帝国治下的东北亚》,李梅花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页8。
王明荪,《元代的士人与政治》,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2,页117-130。
⑮ 加尔通,《美帝国的崩溃:过去、现在与未来》,阮岳湘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页69。
⑯ 林梅村,《观沧海:大航海时代诸文明的冲突与交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页12。
罗斯托,《美国在世界舞台上:近期历史试论》,北京编译社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4,页37-38。
韩德,《美利坚独步天下:美国是如何获得和动用它的世界优势的》,马荣久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页171。
张乃根,《国际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页8-9。
⑳ 中译见辜燮高等选译,《世界史资料丛刊·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大陆诸国》,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页1-11(节译);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648-1871)》,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页1-33;李明倩,《〈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与近代国际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页290-338。
㉑ 惠特曼,《教会与国家》,卡斯滕主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卷五)·法国的优势地位:1648 - 1688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页131。
㉒ E. A. Beller,“The Thirty Years War”,in J. P. Cooper ed.,The New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Vol. IV:The Decline of Spain and the Thirty Years War(1609-1648/59),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1,P. 307-322。
㉓ 西姆斯,《欧洲:1453年以来的争霸之途》,孟维瞻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页29-30。
㉔ 卡斯滕,《三十年战争后的神圣罗马帝国》,卡斯滕主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五卷)·法国的优势地位:1648 - 1688 年》,前揭,页440。


作 者 简 介


刘小枫1956年生,重庆人。1986年以《诗化哲学》蜚声学界,1988年发表《拯救与逍遥》,破格晋升副教授。1993年取得瑞士巴塞尔大学博士学位,受聘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出版《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沉重的肉身》等,学界影响广泛而深远。现为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杰出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文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古典文明研究中心主任,文艺学学科带头人。

研究方向:古典诗学、古典政治哲学、比较古典学。

主要专著:

(1)《诗化哲学》,山东文艺出版社(1986)

(2)《拯救与逍遥》,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3)《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

(4)《沉重的肉身》,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5)《凯若斯:古希腊文教程》,华东师大出版社(2005)

(6)《拣尽寒枝》,华夏出版社,(2007)

(7)《重启古典诗学》,华夏出版社(2010)

(8)《施特劳斯的路标》,华夏出版社(2011)

(9)《共和与经纶》,北京:三联书店(2011)

(10)《设计共和》,华夏出版社(2013)

(11)《百年共和之义》,华东师大出版社(2015)

(12)《王有所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13)《古典学与古今之争》,华夏出版社(2015)

(14)《西学断章》,华东师大出版社(2016)

(15)《海德格尔与中国》,华东师大出版社(2017)

(16)《以美为鉴》,华夏出版社(2017)

(17)《巫阳招魂》,北京:三联书店(2019)

(18)《拥彗先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

主要译著:

《柏拉图四书》,北京:三联书店(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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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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