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亿财产被诉讼掏空,为何梅艳芳的家族信托频频遭受挑战?(一)
前言
家族信托是家族财产保护传承中的重要工具,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将其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名义管理信托财产,并在指定情况下由受益人获得收益。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信托会受到多方挑战。家族成员矛盾、社会政治环境、经济形势、受托财产运营情况、受益人身体状况、受益人债务情况、受益人价值理念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整个家族信托的有效运行。
因此,在家族信托设立之初,就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变故,根据家族的实际情况,设计合适的信托条款,最大程度上发挥家族信托的优势。
梅艳芳家族信托的:
初始安排
2003年7月,香港著名歌手、演员梅艳芳被确诊为宫颈癌晚期,同年9月,梅艳芳在香港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披露其病情信息。11月27日梅艳芳结束了最后的演艺事业返回香港养和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梅艳芳深知自己已病重至人生最后阶段,在主治医生建议下,梅艳芳开始计划身后事,思考如何将自己上亿的资产进行分配。
梅艳芳的家庭关系较为复杂。其父早逝,母亲覃美金女士独自抚养两男两女长大,覃女士重男轻女、嗜赌成瘾,大哥梅启明在早年间假借做生意的名义骗过妹妹的钱,因此梅艳芳与覃女士、梅启明的关系欠佳,而关系较好的姐姐梅爱芳先于2000年不幸离世,二哥梅德明没有良好的经商与理财能力。为了合理分配自己的财产,因此在生命的最后关头,梅艳芳选择设立自己的家族信托——Karen Trust。
Karen Trust是一个依据开曼法律设立的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其受托人是具有丰富私人财富管理经验的香港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SBC),梅艳芳做为信托委托人指定其母覃美金、二哥的一对儿女与亡姐的一对儿女作为信托受益人。
该信托中的信托财产主要为现金、不动产、股票和其他金融财产。根据之后诉讼中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书和公开信息可见,梅艳芳最初的信托安排如下:
PART-1
预留170万元,为侄子侄女提供教育资金,在这四人25岁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时,Karen Trust每年将给付10万港币给相应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过40万港币,剩余10万港币作为HSBC的管理费;
PART-2
每月向覃女士固定分配7万港币作为生活费,除上述五人以外,其他家庭成员不享受任何信托财产的分配;
PART-3
将两套房子赠予她的好友兼形象设计师刘培基先生。
PART-4
在覃女士去世后,将余额分配给妙境佛教学会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imited),用于慈善。
另外,梅艳芳还要求HSBC将该家族信托的分配计划必须对其家人保密,其意义在于通过信息的阻隔,减少家族信托利益相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让家族信托尽量少受干扰和挑战,保证其正常运行。
梅艳芳家族信托的:
意料之外
但让梅艳芳没有想到的是,由于家族信托设立过于仓促,其运作并未完全如其所愿。
梅艳芳在2003年11月27日进入医院治疗,仅仅6日之后Karen Trust就成立了。虽该家族信托的成立速度已然很快,然在当时,家族信托生效时间并不取决于信托设立时间,而是取决于信托财产转入信托的时间。
由于梅艳芳计划置入信托的财产涉及不动产、股票等,过户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更巧合的是,梅艳芳的财产置入家族信托的时间恰好被圣诞节耽误。
为了避免遗愿无法实现,梅艳芳同意在圣诞假期后启动信托财产的转入,并在其干妈、汇丰信托董事,以及主治医生等三人见证下,签署了三份法律文件——一份家族信托协议,一份受托人备忘录,一份遗嘱,其中遗嘱中,梅艳芳将其家族信托指定为遗嘱下的唯一受益人。
谁料,梅艳芳并没能撑到到假期结束,圣诞假期期间,梅艳芳病情随后急转直下并于2003年12月30日死于急性肝功能衰竭,终年40岁。最终,梅艳芳并没有成功在生前将她的财产转入信托,而是仅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置入家族信托。梅艳芳葬礼结束后,随着一系列遗产过户与1000万港币现金财产置入信托,梅艳芳的家族信托正式生效。
然而覃女士在梅艳芳去世前两天签署《紧急治疗同意书》时才知晓梅艳芳的病情,且当时并不知晓遗嘱和信托设立事宜。在梅艳芳去世后,覃女士知晓了遗嘱、Karen Trust和受托人备忘录中与她有关的安排,并开始了挑战Karen Trust有效性的“漫漫长路”。
自2004年开始,覃女士多次与HSBC、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发生诉讼,之后的十余年内,官司有胜有败。即使偶尔的胜诉让生活费从7万港币上涨到了21万港币,但一向挥土如金的覃女士依旧没有积蓄支付律师费,所有费用几乎都是从信托收益中“透支”,无力支付的时候只能宣告个人破产。与此同时,信托内财产也在一次一次的应诉和不断增长的受益人赡养费中几乎耗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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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心/ 有话说
为何梅艳芳的家族信托会频频遭受挑战?
梅艳芳最初的安排是希望在生前将大部分财产置入家族信托中,而遗嘱不过是查漏补缺的兜底选项,其作用仅仅是希望在自己去世后将没有来得及安排的财产通通置入信托中。然而,因为梅艳芳最终未来得及在生前将主要财产置入家族信托。这导致本来作为兜底选项的遗嘱反而成为了财产置入信托的主要依据。
正是这一变故带来两个非常不利的后果,导致梅艳芳许多精心安排归于失效,从而引发后来的一系列诉讼:
梅艳芳的生前家族信托变成了遗嘱信托,家族信托更容易被挑战。
实务中,对受益人来说,要挑战生前设立并已经置入财产的家族信托是相对较难的。出于对家族信托已经取得财产并合法运行的客观事实的尊重,法院只在极端条件下才会判决信托安排无效。
但挑战通过遗嘱设立的遗嘱信托则相对容易。由于遗嘱信托必须等到立遗嘱人去世之后才可能生效,若遗嘱有效性被挑战,也可能导致遗产长时间无法置入信托账户的情况出现,进而影响遗嘱信托的生效。
梅艳芳安排的信托保密机制完全失效。
设想,如果在梅艳芳在生前就已经将主要财产置入信托,那么覃女士可能直到第一次收到分配前都不知道家族信托的存在,亦无法得知信托财产的管理分配情况。
但实际上,正是由于信托财产是通过遗嘱置入信托的,覃女士、侄子侄女是会被告知遗嘱内容的,从而给了覃女士之后对这一信托计划安排不满而反复挑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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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君心将继续带您解读梅艳芳家族信托背后的风险与启示,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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