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男子疑前女友与老板有关系...火爆脾气这样干了
梁 平 普 法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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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回 顾
渝梁检刑不诉〔2021〕Z1号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得知其前女友王某某在被害人莫某某处务工,遂怀疑其前女友王某某与被害人莫某某存在男女关系,故于4月24日15时许打电话要求被害人莫某某解雇王某某,二人发生争执。
同日17时许,二人通过中间人李某某联系,约定在本区名豪下广场见面处理此事。
同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携带一把带刀鞘的匕首前去与被害人莫某某、李某某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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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面后,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先用脚踢被害人莫某某,二人发生抓扯,池某某随即摸出带刀鞘的匕首,并持该匕首追赶逃跑的被害人莫某某。
在不远处追到后,池某某持刀柄捅打被害人莫某某腹部,后被莫某某当场制服。
之后,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置,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携带的匕首属管制刀具。
2020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莫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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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诉 意 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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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28日
被 告 人 情 况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幢**-**,现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庄楼上出租屋。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以上来源: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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