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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桂湖半夜3人偷鱼,面临天价赔偿及罚金...


梁平普法案例



前不久我们分享了梁平双桂湖等20余处水库、河段再别去钓鱼、烧烤、游泳了…,除了这20余处水源地禁钓禁捕外,梁平6条天然河流的干流支流每年还有4个月禁渔期!
这些都请记清!看吧,有3人在双桂湖偷捕鱼、另有人收赃,现四人共面临10万多元的赔偿、罚金等。此前我们也分享了多起非法捕鱼案例,都被依法严厉查处了!你要知道有一项罪名叫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以下来源:检察案件公开信息网

渝梁检刑诉〔2021〕91号 

01案件回顾经依法查明:


202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明知本区双桂街道双桂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双桂湖)禁止捕捞湖内的水产品,而共谋盗窃湖内水产品出售牟利
后三人共同出资购买渔网、橡皮艇、塑料桶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何某某购买捕鱼工具,望风看人,运输人员、赃物,联系买家,收取、分配赃款。由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划船下网捕鱼。


#双桂湖美景,插图与文无关#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趁深夜无人之机,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十余次盗得双桂湖内的花鲢鱼(鳙鱼)共计2600余斤、白鲢鱼(鲢鱼)共计300余斤,并将盗得的花鲢鱼、白鲢鱼分别以每斤5.5元、3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和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计获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对所获赃款予以均分。


2021年1月14日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在双桂湖盗窃湖内水产品后,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查获。
民警当场将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抓获,并查获其盗得的花鲢鱼10条共86.8斤、白鲢鱼5条共40.3斤,草鱼1条4.1斤。


配图与文无关。梁平龙溪河流域双桂湖(张星桥水库)。这是梁平第一座水库,建于1952年。到今梁平已建成77座水库#插图与文无关#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盗窃的水产品案发时,共计价值人民币22324元。


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何某某向其出售的花鲢鱼、白鲢鱼系在双桂湖盗窃所得,而分6次以人民币7595元的价格收购花鲢鱼1360斤,白鲢鱼20斤。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收购盗窃的水产品案发时共计价值人民币10980元。


#网络图片。与文无关#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投案,同年2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经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5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共同赔偿了重庆市梁平区湿地保护中心人民币22300元02公诉意见本院认为:
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多次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插图与本文无关#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插图与本文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检  察  官: 王**                             检察官助理: 黄  *                                 2021年5月20日


03被告人情况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房产中介人员,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禁渔图片,与文无关#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1幢**单元**室。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7********,汉族,文盲,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苑**区**幢**单元。


冬日暖阳下的国家湿地公园梁平双桂湖。重庆作家协会会员、梁平周叔叔儿童摄影周舟摄 #插图与文无关#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车坝“**”商户楼上。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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