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包二奶”不违法,嫖娼却违法?
嫖娼和“包二奶”,很多人认为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以钱财为媒介而进行性交易的行为,只不过一个是短期零售,一个是长期批发,两者都会对社会稳定,家庭稳定造成危害,后者更甚。
但现实却是,嫖娼行为会受到严厉打击和处罚,但“包二奶”却不会受到严厉打击和处罚,甚至某些贪官、企业家还都以“包二奶”为荣,不“包二奶”反而会被耻笑。
有人提出,嫖娼和“包二奶”都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即然“包二奶”无罪,那么嫖娼也应该像“包二奶”一样——无罪化。
嫖娼是基于生理需求的行为,这可以理解,而“包二奶”虽是道德问题,却不可容忍,因为一些贪官的“包二奶”行为,必然损害到纳税人的利益。比如江苏连云港女辅警案,众多高官被拉下马,其中一个派出所所长竟能随便拿出100万给女辅警和解,他的钱从何而来?难道就凭他当所长的工资收入吗?
平头百姓嫖娼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受到严厉处罚,罚几千元,还要通报家人和单位,而“包二奶”虽有违道德,却并不违法,甚至涉及到党员干部时更是只涉嫌违纪,风头过后,啥事也没有。
今天,我们就从社会学角度来分析一下,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为什么一个违法,而另一个却不违法?
01、什么是嫖娼和“包二奶”?
嫖娼:指男性为了满足生理上的性刺激或性欲望,通过钱财交易而发生的性交、口淫或手淫等行为。
“包二奶”:指已婚男士瞒着配偶,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涉及钱财往来的行为。
02、嫖娼与“包二奶”的相同点
都涉及性行为。不管是嫖娼还是“包二奶”,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发生性关系或变相性行为。
都涉及钱财。在嫖娼中,嫖客一方需要向对方支付嫖资以获得服务;而“包二奶”中的男子则需要通过赠送房、车或零花钱等方式,来与异性维持这段不正当男女关系。
03、嫖娼与“包二奶”的不同点
主体不同。男士都可以成为嫖客,无论是否已婚;“包二奶”的一方则必须为已婚男士,若未婚那也就无从谈起。
对象不同。嫖娼的对象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即鸡奸行为);“包二奶”的对象则一定是异性即女士,已婚女性包养男性的行为,在社会上被称为“包二爷”。
特定性不同。嫖娼绝大部分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即每次的交易对象都不一致,当然也不排除长期与特定对象之间进行卖淫嫖娼,但这是极少数;但在同一时期内,“包二奶”行为中的双方则具有相对特定性。
交易方式不同。嫖娼一般为双方临时性的行为,实行按次交易;“包二奶”的男士一般会一次性给付对方相当价值的金钱或财物,且两人的关系维持时间较长。
04、嫖娼违法而“包二奶”不违法的根本性原因
目的不一致。
卖淫嫖娼行为中,嫖客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变相)性行为满足自身性刺激或性欲望,而卖淫女的目的则是通过提供性服务以获取嫖资,即以营利为目的;
“包二奶”中的男士并非单纯为了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而女方也非单纯为了获取钱财,两人之间还存在情感和精神上的交流。
危害性不同。
一是卖淫嫖娼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很容易发生不洁性行为,极易传播梅毒、淋病等性疾病,而“包二奶”的对象具有相对特定性,传播性病的概率低得多;
二是卖淫嫖娼涉及到金钱利益,在这过程中更容易衍生出强迫卖淫、强奸、抢劫、盗窃等其他犯罪行为,”包二奶“中的双方关系相对单纯,最多涉及到感情问题。
侵害法益不同。
卖淫嫖娼违背了公序良俗,妨害主管机关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包二奶”虽也违背了善良风俗,但主要是情感和道德问题,其违背的是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文章来源: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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