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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论坛回顾 | 孙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的辩护

孙远 尚权刑辩 2023-10-09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

孙远



谢谢主持人,听了刚才的发言感觉很受启发,对于魏老师采取的结构性视角,我非常认同。因为时间关系魏老师没有深入展开,我理解她的这个结构性视角主要考察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控辩裁三方结构造成的冲击。我认为这样一个观察视角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接下来我要谈的一些的看法也可以说是从结构性的视角得出的结论。



认罪认罚制度改革背后的目的是希望审判程序能够进一步简化。但我一直认为审判程序的简化应当是在一国法治化程度达到一个很高水平之后才会出现的现象,不是你想简化就能简化的。比如美国辩诉交易之后,审判确实非常简化了。但是别忘了它的简化是建立在审前对嫌疑人权利的严格保障基础之上的,嫌疑人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就要有律师在场,如果要求律师在场的话这个时候你甚至是不能问他的。因此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结构是必须考虑的,不能只盯着一点来看。所以说,只有审前对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达到一个很高的程度的时候,审判的简化才是安全的,否则会很危险。我打一个比方,对孩子我不反对他谈恋爱但是反对他早恋,他长大一定程度的时候可以谈朋友,但是很小的时候做这个事情就不行了,这是很危险的。



刚才魏老师提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导致了侦控权利的扩大,以及控辩失衡,她特别是对侦查权的扩大提出强烈质疑。接着这一点我想谈谈检察权扩张的问题。刚才魏老师提到了刑诉法修正案中规定的那个条款,实际上扩大了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认罪认罚之后检察官可以选择其中一部分起诉选择一部分不起诉。这一点其实是有很严重的问题的。我国刑事诉讼一直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的,与之相配套的是将公诉事实作为审判对象,这一点与起诉便宜主义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诉因制度之间存在结构性差异。在起诉便宜主义以及诉因制度下,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允许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切割,选择起诉或不起诉;但是在起诉法定主义原则下是不可以的。换句话说,美国的检察官可以把手里的牌一张一张地打,但像我国这种采法定主义国家的检察官就不能这样,你只能一把牌一起甩着出,你如果一定要一张一张出的话,在基本法理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就会出问题。但是我们的立法似乎已经不准备再考虑这些基本的结构性问题了,立法者说可以就可以,已经不讲章法了。这恰恰说明了我们的立法改革严重缺乏一种结构性视角。



再来看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的律师辩护,这个问题的重点肯定是要放在审前,因为审判已经很简化了嘛,而且结合我前边讲的,只有强化审前的辩护才有可能为审判程序简化提供正当性基础。


从原则上来讲,审前辩护要进一步精细化。这么多年来我们的改革对于辩护是用了很抽象很粗糙的视角去看待,你可以说它是一个以案件类型为单位的辩护制度,法律说有的案件不认罪有的案件认罪,那么不认罪案件的辩护有一套辩护规则,认罪认罚的案件有另一套辩护规则,可以用值班律师来代替,甚至值班律师被立法者认为连辩护人都不是。这是很成问题的,辩护权的提供不能只允许批发,不允许零售,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讨论审前的辩护其实应该从关注案件类型转化为关注具体环节,审前有一系列非常关键的具体环节是需要辩护律师参与的。都有哪些环节呢?我简单说说自己的看法。


当嫌疑人在某一程序环节有一重大利益需要维护的时候,就需要有辩护律师出现。比如,美国米兰达规则为什么要求保障讯问环节的律师帮助权呢?因为这个时候他确实有一项权利叫沉默权,这个嫌疑人不知道怎么行使,就要有法律专家来帮他,这时候律师必须要出现。此外,当一个环节有可能会出现错误而这个错误到了审判阶段很难弥补的时候,这个环节就必须有律师出现。我们说审判阶段有一个很大的功能是对侦查阶段的错误进行审查和纠正。但是当审前某一个环节很容易出现以后没有办法弥补的错误的时候,这个时候必须要有律师,比如美国60年代那个Wade案规定审前列队辨认的环节必须有律师,就是这个道理。当我们以一系列具体环节为对象来考虑辩护的时候值班律师才有价值,值班律师为什么出现,这个时候需要有律师但是没有律师的时候找一个值班律师赶紧顶上去,他干的就是辩护律师的工作,而不是因为他认罪了所以我们给他一个弱版的辩护权来聊以自慰。



最后我还想讨论一下律师辩护和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之间的关系,我们以前讨论审判中心主义的时候着眼点集中在审判阶段怎么样通过一系列规则,如直接审理、非法证据排除等等对于侦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现行之有效的审查,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环境下讨论审判中心主义,恐怕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功夫在诗外”的问题。审判之所以还不是中心,问题可能主要不是在审判而是在侦查。中国的侦查是高度封闭且长期的过程。我们经常说美国是检警分立,德国是检警一体,我们和美国好像是一样的。但实际上,美、德侦查体制之间的差异要远远小于同为检警分立的中国和美国。无论检警分立还是检警一体,他们的侦查程序都是一种多方参与的开放式侦查。我们则恰恰相反。在目前这种高度封闭的侦查程序面前,什么直接审理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然统统无效。它就像一个黑洞一样,我们知道,黑洞质量无限大,在黑洞面前,所有物理学上的规律都失效了,面对这么一个高度封闭的侦查,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类,全都被它强大的引力吸得干干净净。所以,律师参与审前只是第一步,最终目的是能够尽量化解侦查高度封闭的状态,能够真正让法律人接管侦查阶段的法律事务。


谢谢大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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