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丨刘方权: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两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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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8年5月1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认真学习领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内容,“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公众号设置“刑事诉讼法修改专栏”,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热点问题推出系列专题文章。我们殷切期待关心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各界朋友就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投稿,为国家立法建言献策,积极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投稿邮箱:nila@cupl.edu.cn)
本文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方权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大家学习参考!
刘方权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表述应该统一
修正草案新增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纲性规定。从法条上看,“认罪”包括两大内容,一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从逻辑上而言“自己的罪行”既包括其被指控的罪行,也包括未被侦查、检察机关发现,从而未被指控的罪行。“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从逻辑上而言,该条之“处罚”是否既包括“刑罚处罚”也包括“行政处罚”?本次修正草案中的“认罪认罚”是否都应当在第15条的规定之下来理解(包括修正后的第81条第二款、第120条第二款、第172条第一款、第173条、第174条、第176条、第190条第二款、第201条、第222条、第226条)
修正后的第162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该款之“认罪”是否包含了第15条的两层意思,还是仅包括第二层意思,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更重要的是,该款是否包含“认罚”?
新增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述与第15条存在一定的差异,是否以自愿认罪概括了第15条的认罪的两大内容;同意量刑建议是否替代了愿意接受处罚;更重要的是增加了“程序适用”,这是否超出了第15条对认罪认罚的界定?
新增第18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与第15条的表述又不一样,与“自己的罪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什么逻辑关系?
值班律师是不是辩护人应当明确
新增第36条规定“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该规定相对于《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以及《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将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为“提供法律帮助”而言,是个重大的突破,明确“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属于辩护活动,既然属于辩护活动,那么,值班律师是不是辩护人?
新增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辩护人在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也未通知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人,那么,从实践的情况看,此时在场的更多应该是值班律师。
综合第36条、第174条,是否意味着草案已经赋予了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身份?如果是,能否在法律中更为明确地表述?能否进而明确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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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方权
来源 |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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