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实录 | 刘方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发展
10月21日至22日上午,第十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第二届鹭岛刑事法论坛、第三届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论坛在厦门亚洲海湾酒店举行。本届论坛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与厦门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刑事司法改革与律师参与”。
第三单元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发展”展开,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文龙主持,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发表主题演讲,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刘方权、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楚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徐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董坤、陕西省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耿民作为与谈人参与发言。
以下是刘方权教授的主要发言:
与谈人:刘方权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
首先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我们和尚权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有一些密切的交流互动,感谢厦门大学法学院,感谢高律师。我谈一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和认识。
第一部分,我先简单谈一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原来大学老师都给我们讲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从来没告诉我们违反程序法还有法律责任,直到有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反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法才有了责任,所以如果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反刑诉法就没有法律责任,所以刑事诉讼法读不读、学不学、用不用没有多大必要,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没有强制力,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于刑事诉讼法本身来讲非常重要。
第二,律师之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律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必要,因为中国的被告人没有阅卷权,他除了自己遭受的经历以外,他不知道其他情况,他不知道卷宗当中有什么证据,更不要说他知不知道卷宗当中有哪些是非法证据,所以律师之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常重要。
第三,既然律师这么重要,所以律师之于刑事诉讼法就非常重要,所以没有律师,也可以不要刑事诉讼法。
第二部分,作为律师,我们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有哪一些技能包?
第一,我想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首先要知道犯罪。如果不知道犯罪的话,很多时候我们不知道在犯罪的哪一个环节上会留下什么证据,以什么方式留下证据,因为我们看到的只是卷宗,卷宗当中所包含的这些东西,哪一些东西是在犯罪中确确实实可能会形成的,有些是根本不可能形成的东西,所以我想首先你要知道犯罪,如果不知道犯罪的话,你面对卷宗当中的那些文字、图片、图表、数据,你很难判断哪一些是真实的,哪一些是虚假的。
第二,要知道警察是怎么做的。我们说在看卷宗当中的时候,面对这些证据,我想了解的第一个问题是警察和公安机关的这种侦查体制、机制是怎么运行的,我们更多的时候是停留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范畴之内去理解侦查是怎么做的,在侦查的实践当中,我的感受是,可能很多侦查行为并不是通过刑事诉讼法那一套去做的,在具体的侦查活动当中,可能公安的警务行动,他的行政行为和侦查行为是经常搅在一起的,日常警务行动和侦查行为是难以分开的,所以要了解这样一套侦查机制的运行。第二是了解警察侦查的技术,要了解侦查,常用的是哪一些手段,哪一些方式,怎么来发现证据的。
第三,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就是法律解释的技术。之后发言的嘉宾董坤这几年在这方面做了非常多的工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多强调的是规范,很多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对于规范性的东西,如果你用法律解释技术不过硬,可能我们在面临一份证据可能是非法证据的时候,你除了说这个东西违法以外,你说不出所以然来。
第三部分,回到非法证据,是“非”的什么法?
要强调证据合法性,其实可以落到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那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合的是什么法?第一层面是刑事诉讼法,除此以外,还有哪些法在调整侦查取证的行为问题,因此在第二层面,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是不是要进入我们的视野?在第三层面,随着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于侦查取证当中,各项科学技术应用的技术规范是不是也要纳入我们的视野,所以我们在讨论证据的合法性时,除了刑事诉讼法以及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解释、规则、规章、决定、意见以外,还需要跳出刑事诉讼法,到行政法的层面上,然后再跳出法律的范畴,到一些技术规范的层面上。所以需要从这三个层面来看证据合法性方面的问题。
我们就要回到我们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跟公安机关的朋友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公安机关一直在想,我们证据合法性的标准是合谁的法?他们自己想要制定一套证据规则或指引。我跟他们说,我们是不是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证据审查判断标准来作为证据合法性的标准,还是说要有其他的标准?公安机关似乎不愿意接受这个现实,意思是说他们要有自己的一套证据标准体系,我觉得这是非常危险的,应该有一个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来指引侦查、起诉和审判适用的标准应该是一个层面上的东西,不应该是公安有一套标准,检察院、法院也要有一套标准。
这是我的一些认识,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