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尚权资讯 丨“名家讲堂”第15讲,朱桐辉讲授《从“双层血”案看印证的优势及陷阱》回顾

尚权刑辩 2022-10-02

4月5日下午14时30分,尚权刑辩学院“名家讲堂”系列讲座第15场开讲。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旭华律师主持,邀请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桐辉主讲,主题是《魔鬼中的天使、天使中的魔鬼——从“双层血”案看印证的优势及陷阱》。


 


主持人:张旭华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讲嘉宾:朱桐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朱桐辉老师首先指出,证据的印证规则是我国学术研究的热点,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用的一项规则。围绕今天的授课主题,朱老师从印证的重要性谈起,在厘清印证、应证、映证、对证的区别及介绍诸多案例的基础上,重点讲述了印证的优势及陷阱。


朱老师指出,之所以讲课主题从“远程勘验”到了“印证”:一是因为大量的疑难案件因为印证被侦破、被确定,印证是很重要的证明模式和证明标准;二是在不少错案的初审判决书的证据说明、论证及分析里有它的身影,亟需对其保持高度的警惕,明了其陷阱,对其附加适用条件。这正如远程勘验具有线下现场勘验远不能比的秘密性因而亟需更严格的程序规制一样。


印证的优势

首先,朱老师介绍了史学研究中的王国维的“二重印证法”与徐中约的“三重印证法”,说明这是一种很重要的认识与分析方法。同时,朱老师不否认印证是一种证明模式,但同时认为,印证在实践中也成为了一种让司法者判断自己是否建立了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


其次,朱老师结合《重案六组》范大成案、山东高院谭某某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2号忻元龙案,介绍了中国刑事证据法中“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条款,即来自2010年《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刑诉法最高法解释》第106条: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朱老师接着指出,庭上翻供、翻证问题可以根据2010年《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2条也就是后来的《刑诉法最高法解释》第83条得到较好的部分解决: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他还在详细介绍翻供后拒不认罪的“双层血”案的基础上,对该规则的优点进行了详细说明:直接连接被告人与被害人的锁定性证据与被告人翻供前的口供能相互印证时,是可以采信其翻供前的口供的。这样就部分解决了被告人在庭上依然不认罪或者翻供时的困扰。同时,结合该案,朱老师还指出了现场长期保护、及时补充勘验的重要性。


印证的陷阱

首先,朱老师在对比分析聂树斌案一审、再审判决书的基础上,指出印证是存在陷阱的,印证有效、无误,尤其需要注意最高法解释第106条及该案再审判决书特别警惕的指供、逼供、诱供和串供的可能,提防“依证问供”、“循证问供”(依据实物证据问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以及“虚假补强”。尤其是那些侦查勘验人员先发现了解了现场后有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并呈现高度“印证”状态的案件,特别需要警惕这一点。大量事后证明的冤假错案,几乎都证明了这一点的重要性。其次,朱老师具体回顾、显示了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同发起、实施的“蒙冤者援助计划”帮助纠正的缪新华、刘忠林、曹红彬案,以及杜培武、张高平张辉、佘祥林、赵作海、王子发、马廷新等错案,均是现场先被发现,后来侦查人员擒获的嫌疑人的口供与现场能印证。


再次,结合刚刚宣判的吴春红案,朱老师分享了自己更早前从媒体看到关于该案存在问题的印象深刻之处:一是嫌疑人供述的投毒时的厨房现场的描述与事后的警方勘验的厨房现场过于一致,不合常理,吴春红被指供、逼供、诱供的可能性较大;二是该案测谎过于简单,美其名曰“准绳测谎法”但实际上过于粗陋,以至于检察官都未出示该证据。他还结合自己在警察学院工作时略知一二的测谎流程与方法,对真正的“准绳测谎法”进行了原理介绍。


最后,朱老师分析了印证有时会“从天使到魔鬼”的原因,并提出了对其“如何化魔成佛”的具体方法。其中,“化魔成佛”的关键是要回到“排除合理怀疑”、要回到《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规定。同时,也要关注2010年《死刑证据规定》第5条第1款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


 再次,朱老师指出,证明标准与证明对象、举证责任紧密相关。同时提出,在证据分析、审查及辩护中,可以以构成要件为指引,用毛立新主任曾经演示的图表法勾连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做好相应的工作。接着,他还对什么是证明、如何把握证明标准,进行了实践与理论两层面的总结。


最后,朱老师还对自己之前两期电子证据审查、质证讲座中“关于电子数据确真、保真、验证、鉴真九大交互并用手段”的第二大手段——“笔录+清单”手段,结合天津市优秀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的方法,进行了再次补充完善:“双笔录+清单”更为全面、准确。同时,还介绍、分析了刘品新教授最新讲座及他最新公号文章中提出的电子证据审查方法——“数-鉴-取”体系式审查法,再次揭示了审查电子证据时,要由法律人运用对比法和综合法进行分析的重要性。 


第15场“名家讲堂”系列讲座在线实时收看四千余人次。

(扫描海报上的二维码即可观看限时回放)


4月8日晚上19时30分,“名家讲堂”系列讲座继续进行,届时邀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律科学博士兰荣杰主讲《鉴定意见的质证技巧》,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旭华律师主持。欢迎法律界同仁继续关注和收看!

(扫描海报上的二维码即可收看直播)


THE END

 更多内容欢迎关注 

 尚权刑辩 

       尚权 · 北京总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座502室

电话:4006676779

邮编:100007


   尚权 · 深圳分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三村5-6栋裙楼一层101室
电话:0755-83188081

传真:0755-83188691

邮编:518040


   尚权 · 厦门分所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09号夏商置业19楼
电话:0592-8216668

值班:18805920319

邮编:361001


   尚权 · 合肥分所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88号蔚蓝商务港F座2006室
电话:0551-68998220

邮编:230000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