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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 丨胡铭:从案卷移送制度的变迁看刑事诉讼法制40年

尚权刑辩 2022-10-02

编者按


2020年10月24-25日,第十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西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司法论坛、第十五届尚权青年刑事司法论坛在重庆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2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6万余人次。


以下是浙江大学法学院胡铭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胡铭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是一个宏大的问题,刚刚几位老师都做了十分精彩的演讲。限于时间,我将从一个小切口问题,即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变迁来谈刑事诉讼法制40年,以求管中窥豹之效。

首先,1979年刑诉法采行刑事案卷全案移送制度。该法第100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即“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条款被认为是案卷全案移送的依据,但实际上其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否应当随案移交人民法院。这也说明,我国1979年刑诉法似乎并没有足够重视案卷移送制度,因而也就未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问题进行规定。全案移送被认为是实现实体真实之需要,并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做法。但此后,“庭审走过场、流于形式”成为了批判者对1979年庭前案卷移送制度实践的主要批评。


其次,1996年刑诉法第150条规定了所谓的复印件主义。在这背后,既有法官庭前阅卷导致庭审走过程的批判,也有八九十年代对西方起诉状一本主义的研讨,也因此,改革案卷移送制度被认为是1996年引入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主要举措。从法条来看,1996年刑诉法与1979年刑诉法一样,并没有在公诉一章中直接加以规定,第150条实际上是一条规定法院庭前审查的条款。为践行对抗式庭审改革,全案移送制度被否定,人民法院不再于庭前审查公诉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等案件实体内容,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以及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即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随着1996年刑诉法的实施,对于复印件主义的批判与日俱增,特别是1998年左右出现了庭后全案移送案卷的做法,使得“先定后审”变成了“先审后定”,并未达到庭审实质化的预期目标。


再者,2012年刑诉法恢复了全案移送制度。该法第172条,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采用全案移送的卷宗移送方式。虽然该做法和1979年刑诉法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也有人认为其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别,如现在的全案移送是程序性审查,但实际上是恢复了全案移送和法官庭前阅卷。之所以会回归全案移送有很多的原因,背后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刑事诉讼的传统以及我国司法文化的问题,包括法官对客观真实的追求、对主导证据调查及阅卷的渴望等。最近还有不少法官跟我说,为解决案多人少问题,能否搞书面审。这些认识和理论界的观点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和起诉状一本主义、庭审实质化可谓是南辕北辙。全案移送反映出了法官对阅卷的依赖,背后是一种以卷宗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显然还有很大差距。


最后,2018年刑诉法虽然没有对案卷移送制度再作出调整,但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以及现代科技在司法中的强势引入,使得我们对案卷的依赖,反而是日益增强了。智慧司法的改革中,已经有了全新的尝试:只要将案卷材料上传形成电子化卷宗,点击“发送”按钮,就可以将整套电子案卷信息移送。有的地方已经全面推进了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即借助线上平台互通共享公、检、法、司各自开发的办案系统和案卷数据,实现了数字案卷一次生成、跨界流转、数据共享。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电子卷宗化、区块链存证的引入等,有利于提高效率甚至显得炫酷,但这些改革和创新与以审判为中心却有渐行渐远之势。如何在刑事诉讼构造完善的整体考虑下进一步优化刑事案卷移送制度,还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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