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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回顾丨于天淼: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构建

尚权刑辩 2022-10-02

编者按


2021年4月17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暨“新技术与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在成都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西南民族大学联合主办,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承办。


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百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论坛对外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5000余人次。


论坛围绕“新技术与刑事司法”这一主题,较为深入地研讨了“新技术与刑事证据”、“新技术与刑事侦查”、“新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于天淼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于天淼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尊敬的各位学者,各位嘉宾、各位律师朋友,大家下午好!我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天淼,很荣幸能够在今天的研讨会上向各位老师作一个简短的汇报,跟各位优秀的青年律师沟通一下,我的一些不成熟的观点。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题目是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的构建,主要从选题的背景、研究的共识、研究的难点、研究的基础、研究的价值这五个方面跟大家做分享交流。


首先,我谈一下选题的背景。


我在撰写论文期间,看到了许多这方面的论文,这些论文的作者群体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绝大多数都是计算机领域的工程师或者办案单位的技术人员。


因此不难理解,现有的研究呈现出一个普遍的特点,就是基本着眼于区块链技术层面的构建和实现机制,所以我更希望跟诸位探讨一下技术实现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我谈一下研究的共识。


我关注到今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试点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具有在线身份核验、阅卷申请、阅卷办理、信息推送、卷宗下载等主要功能。这应该是全体律师和法律人的福音,非常值得肯定。在这里,我就不再吹捧这个系统了,毕竟我还没有用上。


这里主要想谈技术方面的问题,大家可以看到对于证据共享的功能,非常普通的程序设计即可实现,不需要区块链技术。进一步说,学者们在研究区块链技术时,老生常谈的非对称加密、时间戳等技术都可以作为技术支持。简言之,区块链技术和非对称加密、时间戳技术等完全是两回事,只是可以合作而已。


所以,区块链技术是什么呢?我做一个比喻。区块链就像是幼儿园的小朋友搭积木,积木本身有个特点形状都一样且是铆合的,后面的积木只能与前面的积木收尾相连,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长的积木条,摆好的积木条,不能够撤换,这就是区块链。回到刑事司法领域,每一块积木就是一份或几份证据,把一个案子的证据积木收尾相连,就形成了一个案件的证据链条。


接下来我再讲一下区块链技术可以做什么?这个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是什么?我认为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的功能设计方面可以尝试涵盖调查取证、证据的保管、共享和证据在法庭上的示证,而不限于证据的在线传递;结点的参与方面,可以让被害人、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参与到区块链中,不局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律师。只有这样,才能使区块链有用武之地,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我谈一下研究的难点。这里简单谈三点。


第一点,区块链最核心的特点是去中心化,共同决策,没有作为中心的管理者;但是刑事诉讼是有赖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逐步推进的,这两者之间显然是矛盾的。这个问题相对是比较好解决的,很多论文都提及了联盟链的方式。大家可以把联盟链理解为在幼儿园小朋友里选几个小朋友做小组长,由小组长来指挥、管理。那么,以公检法为管理结点,以其他诉讼参与人为普通结点就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那么使用联盟链的方式就又引发了新的问题,这是第二点。使用联盟链方式,如果让公检法机关做管理结点,那么只要管理结点达成一致,就可以直接另行搭一条更长的链,就可以实现对数据的篡改。所以到底由谁负责联盟结点,如何设置机制保障证据的不可篡改性,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具体方案的探讨,这里我就不谈了)。


区块链中的信息是公开透明的,但是刑事证据又有一定的保密性,这又是完全矛盾的,我个人的观点是可以通过联盟链和属性加密的技术实现的,不同类型的结点可以根据身份验证,设置不同的权限。


除此之外,其实还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比如诉讼参与人直接作为结点参与,使用匿名身份还是公开身份?身份如何进行核实?证人出庭作证的新方式如何探索?证人信息保密的问题?被告人要不要设置独立的结点参与,如何实现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抛出来供大家思考,今天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再一一赘述了。


第四,我谈一下实现的基础。


我个人认为,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刑事证据的基础有赖于刑事证据的全面电子化,这种电子化不同于我们现有的把纸质证据扫描形成电子版的概念,而是希望证据从提取的伊始就实现全面的电子化。那么具体来说,


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本身就与电子化有天然的契合性,就不必提了。


以物证的电子化为例,一些有形的物体,汽车、房屋、地形、地貌这种证据都可以通过3D扫描技术更好的保存和使用,最终在法庭上也可以通过多媒体技术或者未来可以期待通过全息影像技术重现地貌,这显然对刑事证明有更好的效果。


接下来,对于指纹、脚印、人脸信息、瞳膜信息等相对来说,也比较容易电子化提取。


但是对于生物组织、毒品等生物化学物质的电子化,提取后有专家参与也可以进行电子转化。这一部分还要提一句相当于是打着区块链的幌子,证据电子化的问题是一个可以独立进行研究的课题。


关于书证的电子化,可以由出具书证的主体作为普通结点参与到区块链中,由结点自发的发布信息,通过电子签名即可保障真实性。


关于言词证据的电子化,我认为可以以对话形式呈现,就可以让侦查人员、证人均作为结点,一问一答,把真实的对话过程,保存在区块链上。


当然,这些变化和畅想一定会对侦查人员取证和诉讼参与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五,我想谈一下研究的前景。


在这里我提一下我的学习经历,我本科是主修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双学位修的法学。我在学习计算机以及法学两个学科的过程中,发现这两者的概念其实非常契合,计算机学科研究的是程序设计,诉讼法学研究的是正当程序。那么,我相信,以程序设计可以促进正当程序的规范化,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共享证据库的构建,可以更好的服务于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能够为庭审实质化的发展提供技术的助力。


最后,我想回应下左卫民老师今早提出的观点,我是非常认同左老师的观点的,区块链+法律的学术研究可能很难在短期内产生成果,可能在未来几年、十几年、几十年甚至更久的时间都很难落地,现在对这个话题进行研究还是过于超前的,但我相信既然前景是好的,就是值得研究的,可以期待的。总要有人去抛转引玉吧,我今天就做一个抛砖的尝试,希望能给各位一点启发,请各位老师多多指导批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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