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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十五周年访谈丨高文龙:秉公益申冤,迎挑战前行(上)

尚权刑辩 2023-10-09

高文龙律师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校外实务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2017年度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获得者,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负责人,《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修订负责人,《北大法宝—刑事诉讼应用系统》特约作者。

 

高律师信奉专业是律师的本质,敬业是律师的本分。执业以来,办理了数十起全国闻名的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五周年之际,我们非常荣幸采访到了高文龙律师,近距离聆听、感受高律师的刑辩经验与公益情怀


(主持人:马德焕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马德焕:很高兴能够借着尚权十五周年专访的机会采访您。您作为尚权所的副主任,能谈谈尚权所这15年来的变化与发展吗
高文龙:尚权律师事务所是2006年成立,我是2009年加入尚权,严格意义上讲,我并不是最适合讲这个故事的人,但是,我可以试着讲一下。个人认为,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15年以来,经历了三个“从一到多”的变化。第一个变化是从一个实质合伙人到多个实质合伙人。我们不要小看这一简单的变化,当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个实质合伙人的时候,所有的责任、义务和成本都担在这一个合伙人的身上,这种方式对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后来张青松律师高瞻远瞩,他放权、分权,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尚权律师事务所逐步增加了合伙人。这样对尚权律师事务所责任的分担、风险的分担,有特别大的好处。此外,我们尚权律师事务所开放了合伙人晋升通道,这对于年轻律师的成长而言是有帮助的,年轻律师觉得终有一天能成为尚权所的合伙人,就觉得有希望、有奔头。第二个变化是执业理念的完善。尚权律师事务所刚刚成立的时候,我们讲专业化,后来随着律所的发展,强调的理念从“专业化”变成了“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和学术化”。规范化是指我们律师事务所从接案到办案再到最后的结案,全程都有合伙人进行管理,律师办理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步骤都有合伙人进行监督。精细化是指律师在办理每一个案件的时候都要形成文字,写到工作日志里,办案的经过,都要向主办律师或者是合伙人进行汇报。而我们强调的学术化是指比专业化更高的一个阶段。当然,学术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专业化,而绝对不是为了追求专业化而去掉书包或者是拽名词。第三个变化是律所规模和数量上的扩大。我们从一个总所到现在一个总所加四个分所,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格局,这样的格局对于刑事辩护可以持久发展、刑事辩护专业化理念的传播,有很大的好处。
马德焕:您作为尚权所“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您能谈谈这一项目是如何开展的吗
高文龙: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后,我们律师事务所就陆续接到一些从各地方的监狱寄过来的信件,这些人都是认为自己的案件有冤屈,希望能得到我们的帮助。在刚开始的时候,律师事务所安排我给这些人回信、审查案件。随着来信越来越多,我们就发现一个人或者一个律师事务所很难完成这样的工作,张青松主任就开始考虑如何把这件事情做得更好。恰好有一次机会,张青松律师去参加由陈光中老先生组织的关于“冤案申诉”主题的一个研讨会,当时参加会议的还有吴宏耀老师。在会议期间,张青松律师和吴宏耀老师一起商量能不能成立一个类似于美国“无辜者计划”的项目,为那些疑似冤屈或确有冤屈的人提供一些法律帮助。经过反复的协调之后,最终确定以中国政法大学和尚权律师事务所为平台来共同发起“蒙冤者援助计划”的项目。项目的启动会是在2014年的5月23号,地点是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当时陈光中先生也出席了这个会议,还有几位已经答应该项目的专家顾问也出席了那次会议。在那次会议上,我们启动了“蒙冤者援助计划”这一项目,将前期我们反复审查后认为确实属于冤案的几个案件也正式纳入到了该项目之中,这就是“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设立的一个初衷。在项目实施的过程当中,中国政法大学当中有一些志愿者学生,他们负责对来信进行筛选。首先要看一下这些来信是不是符合我们的形式要件,比如说暴力犯罪案件、比如说刑期是不是符合条件、罪名是不是符合条件或者检索有没有生效的裁判文书,先做一个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之后,我们会和这些人保持联系,比如说能不能提供进一步的案卷材料,以方便后续研讨或者讨论。当我们收集到足够多的材料之后,就会提交到律师事务所和中国政法大学,我们一起来研讨这个案子是不是冤案,是不是应当纳入到项目当中来。经过研讨之后,如果我们觉得案子不属于冤案或者不符合我们的援助条件,我们会将这部分案件分流出去。同时,符合条件的案件会被纳入到蒙冤者援助计划当中,我们安排律师进行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的律师会出差、会去调卷、会实地走访、会调查取证,会做很多申诉之前的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做完后,律师会把这些材料汇总起来,向律所汇报辩护方案、辩护意见或者辩护思路。经律所批准之后,律师会继续撰写申诉意见,经申诉人同意后,再向相应的司法机关去提交申诉状,继续跟踪办理这个案件。以上就是蒙冤者援助计划这个项目办理申诉案件的整个流程


马德焕:您能谈一谈尚权所这些年在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上取得的成绩吗?


高文龙:第一是党中央曾经提出来,我们要纠正一批冤假错案、重塑司法权威。我觉得蒙冤者援助计划恰逢其时,赶上了这个时代大潮。我们为这项功在当代、立在千秋的大事上增砖添瓦。我觉得这是我们第一个值得一提的事情。

第二是尚权律师事务所在做这个项目的时候,我们发现仅靠我们尚权律师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于是我们就向全国的律师发出倡议,希望那些有爱心、有公益心的律师,能够加入到“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中来,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切实的帮助。非常欣喜的是,我们发出倡议之后,全国大约有50多位律师志愿加入到这个项目当中来,而且这些律师是知道的,他们办这个项目里面的案子,不仅没有收入,甚至自己还要倒贴差旅费。我觉得这就是我们把爱心、公益心传递出去的一个表现,这是第二个成绩。

第三是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实施几年来,我们平反了一些冤假错案,或者讲我们帮助司法机关平反了一些冤假错案。我们平反的速度基本保持着每年平反一起案件这样的速度。比如说我们在2017年平反的缪新华案件,这个案件非常典型,一家五口一起被冤,蒙冤入狱十几年。在2017年9月12号上午8时53分,福建高院许寿辉庭长宣布缪新华等五人再审无罪。在那个时刻,我特意看了那几位蒙冤者,我发现他们都是两眼望天,而且眼中含着泪水。那个时候我就知道,平反一起冤假错案,不仅可以重塑司法权威,而且可以让那些蒙冤多年的人重新回归社会、重新开始自己新的生活。去年由于疫情的原因,我们没能平反一起冤假错案。我希望我们今年继续努力,平反一起冤假错案,向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五周年献礼,向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献礼

马德焕:之前在尚权刑辩公众号上看过您的“刑辩手记”,写了一些您的办案心得,请问刑事辩护这个工作对您最大的影响是什么


高文龙:刑事辩护这个工作对我最大的影响就是,我觉得刑事辩护律师永远都不要放弃学习,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进行过大修,在2018年的时候又被修改过。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们的刑法也不断地出台修正案,这些都需要我们律师去学习、去揣摩、去研究这些法律本身以及法律背后的法理,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是,有很多同行值得我们去学习,有很多法律共同体值得我们去学习。在开一个大案庭审的时候,我们要观察自己的同行是怎么办案子的,他是如何表达的,是如何写辩护词的,也要看公诉人和法官是如何分析、如何理解案件的。所以,我们要向这些优秀的同行、优秀的法律共同体去学习。第三是,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要学习其他一些知识。比方说会计知识、财务知识、法医学知识……虽然说法律赋予律师申请专家辅助人帮助出庭的权利,但是,我们律师还是要对相应的知识进行学习。如此一来,律师就能把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那些专业的语言用普通的语言说给法官听,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因此,刑事辩护这个工作于我而言,最大的感受就是律师不要放弃学习。这三方面的学习一旦放弃了,律师很可能就会掉队,成为一个不合格的律师。



高文龙律师简介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校外实务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负责人,《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修订负责人,《北大法宝—刑事诉讼应用系统》特约作者,“公安杯”第五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评委,第九届、第十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评委。

 

主要经历:

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曾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负责全国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的在职干部的专升本和初任、晋高等继续教育培训。

2015年4月,高文龙作为嘉宾参加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研讨会;2015年10月22日,作为嘉宾参加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分团委主办、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承办的刑事法论坛;2018年12月1日,作为嘉宾参加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十周年纪念暨法学实践教学”研讨会。

 

主要贡献与荣誉: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6条研讨会”在京举办,高文龙律师建议,在条文当中设置几个阶段性的制裁方式,比如对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首先警告或者训诫;

2018年1月7日至1月8日,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在深圳举行,高文龙等作为缪新华案代理律师之一入选“2017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人物”;

“2017年度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获得者。

 

经典案例:

李某某受贿罪二审发回重审

缪新华故意杀人罪改判无罪

内蒙古锡林浩特张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江苏徐州刘某寻衅滋事案

山东烟台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

北京林某“套路贷”诈骗案

北京姜某非法经营彩票案

辽宁鞍山王某贪污、受贿案

江苏扬州警察杨某滥用职权案

内蒙古赤峰于某强奸案

宁夏银川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某贵金属交易公司刑事合规专项法律顾问

陕西延安李某受贿案

广东深圳某公司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缪新华一家五口故意杀人案

山东东营刘某职务侵占案

江苏徐州沈某非法经营期货案

黑龙江辛某贪污案

北京导演宫某诈骗案

陕西某公司单位行贿案

深圳某公司单位行贿案

黑龙江某国企总经理贪污案

黑龙江国企董事长曲某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案

“百名红通”之白某职务侵占案

湖北恩施某城建局局长受贿案(撤诉)

国家信访局某处长受贿案(缓刑)

神华公司某副总经理受贿案

山西某县政协主席受贿案

山西某县县委书记受贿案

北京某青年企业家共同贪污案(变更罪名,缓刑)

原中国旅游报社社长贪污案

黑龙江某国企领导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某国企总经理私分国有资产案(缓刑)

北京某企业家诈骗案

辽宁营口某青年企业家诈骗案(缓刑)

某环保大V寻衅滋事案(不起诉)

山东周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吉林薛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无罪)

内蒙古赤峰郭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江苏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涉嫌犯罪案

安徽叶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重庆陈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广东罗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孪生兄弟冒充前国家领导人子侄诈骗案

邵某诈骗案
     北京关某抢劫案
     山西大同郭某诈骗案
     公安部主任海某贪污案
     陕西某公司董事长盛某合同诈骗案
     山西县长马某受贿案
     江苏镇江熊某职务侵占案(一审13年,二审改判3年)
     内蒙古自治区原党委副秘书长白某贪污、受贿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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