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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回顾丨赵天红:以司法推动立法,构建企业合规制度

尚权刑辩 2023-10-09

编者按


2022年6月18日下午,第101期尚权刑辩沙龙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期沙龙的研讨主题为“企业刑事合规实务”,由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旭华律师主持,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律师,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唯宁律师以及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佳虹律师担任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应洪录律师以及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部主任张晓凯律师担任与谈人。


本期沙龙在“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与“尚权刑辩”视频号同步线上直播,在线实时收看共达2000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在沙龙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赵天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企业合规是近年来实务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检察机关力推的一个工作重点。刚才三位律师从不同的角度谈到了企业合规的问题,第一位律师是从有效辩护的角度来谈企业合规,第二位是从涉案企业在合规中的一些重点问题来谈,第三位是在企业合规的基础上来分析对企业的尽职调查。三位律师介绍得非常详细,这样的三个话题基本上涵盖了现在律师从事合规业务的主要内容,即便是没有从事过刑事合规业务的律师,在看到三位律师这场讲座以后,应该就能对企业合规有非常清楚的了解,所以在这里我也对三位律师精彩的讲座表示感谢。


刚才三位律师就如何去做好刑事合规的业务的问题说得非常好,我想再从几个方面谈一谈。


第一个方面就是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去提出合规整改的建议。因为按照我们现在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涉企犯罪的案件,由检察院根据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合规整改的程序,这种程序当中非常明确地设定了基本的条件,第一个是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第二个是企业能够正常地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第三个就是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所以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结合你所代理案件的公司的具体特点,去看它是不是符合这样的条件,然后适时地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律师在办理这样的案件时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适用主体上,除了我们大家经常谈到的公司、企业这样的一些市场主体之外,如果存在这些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的个人,也可以对他适用这样的第三方评估机制,这个“个人”可以包括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关键技术人员等。这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特别针对指导意见加以关注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律师的合作。前几年我们律师从事业务过程中就特别谈到要关注专业化的问题,大家都很关注专业化,但实际上在合规的改革过程中,其实我们应该更加去强调合作,包括刑事的、行政的和民商事方面背景的律师的合作,还要与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的合作,比如我们说的建筑行业、污染环境保护行业、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等,有些案件确实需要我们相关的专家加入到团体当中来才能够进行。


最后一个方面就是在律师从事合规业务过程中,律师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去争取以律师的身份加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如果律师能够加入到评估组织当中,一方面是尽到自己的社会义务,另外一个方面也可以通过你在评估组织当中进行的一些具体工作来指导将来你再从事的其他合规业务。当然在做评估组织当中涉及到需要回避的应当进行回避,不能够从事与你自己代理的相关业务有关的企业的评估。


接下来我想回顾一下这几年企业合规改革的一些基本情况,然后围绕其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来谈谈将来可能涉及到的立法问题。


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是从2020年的3月份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六个基层院正式地开始进行试点改革;到了2021年的3月份推广到了全国的十个省份,但实际还有若干个省份也开启了这样一个改革,尽管它们不是试点省份;再到今年的3月份,这场改革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地推向了全国的检察机关。所以回顾过去这三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合规的进程,几乎就是一年一个变化,到现在全国所有省份的检察机关几乎是每一个基层检察院都有了企业合规的改革试点案例。我们最开始研究企业合规的方向是它的理论基础,怎么将它从国外引入到中国,但现在我们从开始逐步地试点,到已经全面地推向了全国,重点问题就不再是去在讨论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以及它该不该做,重点问题是去总结经验,发现教训,并且想办法使相应的一个制度进行实际的落地。


从企业合规改革开始到2022年正式向全国推进之后,最高检也联合了其他部门制定了一些规定,比如说2021年6月3号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还有在今年的4月9号制定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这两个文件非常重要,它们也是去年和今年在指导我们进行合规改革的时候的两个指导性文件,这里面既包含了第三方评估机制的问题,也包含了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才可以去进行合规的问题。所以整体上来说,这两个文件应该说是我们目前从事合规工作的一个指南针。


相比较传统行业的企业来说,检察机关在涉及高新技术企业案件中适用刑事合规的比例比较高。就刑事合规制度的初衷来讲,它本身就是要引导优秀企业的健康发展,去助力企业正常地、有序地、合法地去进行发展。除了技术企业之外,企业的其他情况也是检察院在决定是否对涉案企业去进行合规考察的一个考虑因素,比如说案涉企业它是不是市辖区、拟上市的重点企业,是不是重点引进的外资企业,龙头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招商引资、重点扶持的企业。


那检察机关所重点关注的涉案企业经营合规的点是什么呢?比如说他会重点关注你的纳税情况,企业的盈利情况,这个企业对社会的贡献,还有他的就业人员、知识产权等等。所以我们讲进行合规,并不是只要属于单位犯罪,就当然地去适用企业合规,还要考虑检察机关的重点关注是什么,企业是不是具有进行合规考察的一个必要性,这个企业本身是不是有意愿,同时还看企业它是不是愿意去进行认罪认罚,所有这些条件在一起,我们才能考虑它是不是能够去进行合规考察。


从具体的罪名上来看,刑事合规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中居于前四位的罪名分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污染环境罪,串通投标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那么为什么这些罪名会成为我们合规案件的一个重点呢?主要原因就是,这些行为是在企业中常见的一些弊病,比如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企业的操作都涉及到这种行为。近年来随着打击环境污染力度的逐渐增大,污染环境罪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非常大的。串通投标、重大责任事故都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所以这样的企业在涉嫌犯罪后,实际上看更容易获得刑事合规的这样的一个机会。总体来说,律师在从事刑事合规业务的时候,应该去考虑现在检察机关关注的重点是什么,企业所涉嫌的罪名是什么,还有企业本身一个具体条件是什么,另外就是企业愿不愿意通过合规整改的方式去减轻它的刑事责任,我想这些就是我们律师应该特别的关注的问题。


第二点我想讲一下现在在刑事合规领域当中可能会涉及到的与现行法律法规有一些不太协调的问题。这些问题其实我们在实践当中也会遇到,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的刑事案件到底能不能够适用刑事合规。其实就企业合规它所需要达到的形式激励的制度目的来说,对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退一步讲也可以不用刑事合规的合格考察机制,像用认罪认罚的这种方法可能都能够对企业实现刑期减免的目的。仅仅针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去适用合规,可能企业的积极性并不是很大,因为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之下是可以解决这种问题的,比如说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也可以适用缓刑(三年以下),在我们刑法当中都是可以的。那么对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能不能够适用呢?这是一个重点问题,也就是说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问题,现在我们其实已经不太提“合规不起诉”这几个字了,因为这不仅仅是不起诉的问题。总体来说,中国的企业合规的改革到底能不能成功,最终取决于企业合规的制度能不能适用到重大的刑事案件当中来,如果我们能够设计出一套比较成熟的制度去解决问题,我想企业合规的改革应该就是比较成功了。


在目前的刑事案件当中存在一种情况,比如说我们刚才说到的涉税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是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数额非常巨大,按照刑法当中的法定刑一定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这样一些案件,如果说不能够对于企业有大幅度的减免,可能企业进行合规的动力就不是非常大。那这里面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我们一直在提的一个思路就是我们要放过企业、留住企业、去追究企业中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就是一直谈到的“放过企业,留下犯罪的自然人”。那我们到底怎么来做到这一点?有一种思路叫分案处理模式,这种分案处理模式是什么?就是直接责任人员他的法定刑十年以上,如果对企业用合规的方式去不起诉的话,那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现在刑法当中所采用的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是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那么在这样的一些案件当中,如果说职业责任人员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那你肯定就没有办法对他适用缓刑了,适用不起诉的问题比较大。那么这样的一个分案处理模式是什么呢?就是比如说我们设立设一个考察期,那么在考察期之内,合规监管人团队去考察了,是不是符合了相应的合规整改报告,要定期报告,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对企业最后做出一个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对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去起诉,比说判处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分案处理的模式是现在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考虑采用的,可能在部分地方也是考虑适用的这样的一种模式,但这种模式我的感觉就实际上跟我们现在刑法当中的双罚制实际上是有一定冲突的。所以模式是不是合适,我觉得应该划一个问号。


怎么来处理这样的一个情况,这是我接下来就是要谈到的一个问题。我们要思考,在司法实践当中,怎么去把我们在合规改革当中总结出的一些经验应用到司法实践当中,提取它的合理之处,在将来的修法当中再通过立法的方式把它加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计划,前面说三个一年一件事,那么2020年是六个试点,2021年是十个,然后2022年是全面推进,到2023年的时候就推进修改刑事诉讼法。


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或者在刑法当中,对于双罚制所带来的重罪处理的分案处理的模式应该怎么处理?我觉得有一个方案,就是可以在刑法当中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去解决,在单位犯罪的条款当中增设一个条款,就是说当单位制定了合规整改计划的时候,并且计划已经达到了一个完备的有效的程度的时候,可以对单位去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我们在刑法当中既维持了双罚制的处罚模式,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对单位处理它的刑事责任的时候,根据单位的实施的一些整改计划,对单位本身做出一些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但是对单位当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仍然是适用双罚制当中的那个原来的规定,对他判处与自然人相关相似的这样一些刑罚,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模式上,我们也可以去考虑在刑事诉讼当中把单位刑事责任的问题把它加进去,比如说我们在单位刑事责任方面确定一些责任主体分离追诉的这样一些制度,责任主体分离追诉,对于自然人和单位进行分别进行追诉,这样实际上就可以起到了一个放过企业、留下犯罪的自然人的一个作用。 


刚才除了刑法关于单位双罚制这方面的规定之外,另外还有一个就是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当中,现在学界已经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中设立一个专门的程序,比如说,这个程序是主要针对的涉案企业的刑事诉讼的一个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当中把现在在改革当中所出现的那些规定、意见中合理的地方把它加进去,比如说对于合规监管人制度的确定,在进行合规当中有一个中立第三方的去进行合规监管,那么通过刑事诉讼法的方式确定它的法律地位。另外一个就是针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问题,我们现在刑事诉讼法当中附条件不起诉只有被未成年人这样的一个主体,那么如果修改诉讼法的时候可以把合规企业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一个主体范围。另外就是我们谈到了合规考察的问题,其实在合规考察方面,往往我们会涉及到合规考察的期限,到底设多久时间合适,如果期限过短不能够达到这样的一个合规整改的这样的一个目的,短时间之内很难看到效果很难看到效果。那么如果时间长的话,又和我们现行的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期限和刑事案件的审限发生冲突,那么一个案子审查起诉期限变成三年的话,显然在我们刑事诉讼法当中就是冲突的。如果把合规考察的期限进行适当延长的话,我想可以在整个诉讼法当中做一个特别规定,针对这样的合规案件,做一个专门的审查考察期间的规定,这样的话就可以通过进行专门的规定来解决了前面的制度上的冲突。


所以我觉得在我们的合规改革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把我们的改革成果,最后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这样就会起到一个非常好的效果。否则的话,我们就只能一直在合法与不合法、合规与不合规的范围内去探索,而无法让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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