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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助共富 | 台州中院召开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

编者按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做好困难群众的“托底”工作,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

台州法院积极探索完善救助机制,为“因案致贫”“因案致困”群众架起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暖心桥梁,有力服务保障台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


4月6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台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跃文通报近三年台州法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总体情况、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台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颜云鹏出席发布会。


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近三年,台州两级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持“应救尽救”理念,积极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共对321个案件448名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发放司法救助金累计达人民币957余万元,决定救助案件数同比上升18.9%,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比上升19.4%

由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有限,且以一次性救助为主,无法做到持续性帮扶。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整合救助资源,将“输血”式国家司法救助和“造血”式社会救助相结合,切实帮助“因案致贫”“因案致困”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既是台州法院积极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改革的有益探索,也是协同台州民政推进台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一项重要举措。

台州中院和台州市民政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共14条,明确了救助条件和方式、救助衔接程序及联络机制等内容。



一起来看《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

救助条件和方式

国家司法救助主要针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等八类情形。老年人、未成年人、烈军属、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优先予以救助。

同时规定对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予以社会救助

二、

救助衔接程序

人民法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对经初查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将救助材料移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反馈

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救助时,发现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案件管辖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并代为发送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对按照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予以救助的对象,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要坚持不定期回访,及时跟进救助后的社会效果评估。

三、

救助联络机制

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门各确定一名专职联络员,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保持常态化联络。通过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分析衔接机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


会上,还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

道路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张某申请救助案


【案情简介】:张某被陈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导致一级伤残,丧失了自理能力,生活陷入困境。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80多万元,但因陈某无力履行,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椒江法院主动开展司法救助,给予张某10万元司法救助金。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低保,每月补助950元。


✍【意义】

张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一次性司法救助缓解其短期困境,为其办理低保使申请人今后生活得到长期保障。


案例二

追索抚养费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救助案


【案情简介】:未成年人李某早年父母离异,法院判决李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年支付抚养费直至独立生活。但其父母因负债长期失联在外,10年抚养费仅执行到位12245元。年迈的外祖父母无力抚养李某,民政局为李某办理低保,玉环法院受理后给予一次性司法救助5万元。


✍【意义】

关爱未成年人就是关爱我们的未来,司法救助协同低保的社会救助为李某健康成长助力。


案例三

刑事被害人李某申请救助案              


【案情简介】:李某系一起故意伤害罪案的被害人,身患残疾、年老体弱,且因被告履行部分赔偿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其生活困难。椒江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救助,民政局安排其住养老院给予集中供养。


✍【意义】

李某系老年人,又是残疾人,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且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司法救助为其进行“兜底”保障,社会救助以安排养老院集中供养的形式彻底解决了李某生活的后顾之忧。


案例四

民事被侵权人的未成年子女顾某甲、顾某乙申请救助案


【案情简介】:未成年人顾某甲、顾某乙的母亲早年改嫁,父亲因交通事故身亡,家庭失去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肇事者虽被判决赔偿经济损失40多万元,但因其年事已高,部分赔偿执行到位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仙居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8万元,民政部门为二人办理低保,申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及医疗补助等。


✍【意义】

未成年人顾某甲、顾某乙系道路交通事故被侵权人的子女。一次性予以司法救助,结合低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和医疗补贴的社会救助,更好地保障了被侵权人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


案例五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张某、杨某申请救助案


【案情简介】:吴某因杀害张某、杨某的一子、一女被判处死刑,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吴某已被执行死刑,名下并无财产。台州中院决定给予张某、杨某司法救助金4.9万元,民政部门给予低保救助。


✍【意义】

张某、杨某的一子、一女同时被杀害,加害人已被执行死刑且无赔偿能力,造成二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进行救助意义重大,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早日恢复生活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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