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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即将全面生效
一、修订内容
《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共有3部,其中:
第1部为导言,规定了本条例的简称及生效日期;
第2部为修订《仲裁条例》,包括修订“内地裁决”和“内地”定义,并废除原条例中关于“内地及认可内地仲裁当局的定义”、“强制执行内地裁决的限制”以及“认可内地仲裁当局名单的公布”等条款;
第3部为修订《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更新了《纽约公约》缔约方的附表,新增帕劳、埃塞俄比亚、汤加和塞拉利昂四个缔约方。
二、修订意义
《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对《仲裁条例》内容的修改将使得在香港法下,仲裁裁决范围的定义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纽约公约》的“仲裁地”定义方式保持一致。同时,还将免除当事人以往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所受的限制,允许当事人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院申请执行裁决。
三、生效时间
根据《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第1部规定的生效时间,第1部和第3部的生效时间为本条例的宪报刊登日,即2021年3月19日。第2部的生效时间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指定的时间,即2021年5月19日[3]。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政府建议就<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修订<仲裁条例>》,https://www.doj.gov.hk/sc/community_engagement/press/20210217_pr1.html,访问于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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