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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uwer Mediation Blog | 姚定国:鱼之乐

姚定国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023-10-16
本文原文于2022年6月2日发表于Kluwer Mediation Blog。


以下是一段两千二百多年前的对话,其中展示了两位中国哲学家惠子和庄子在桥上漫步时,就“鱼之乐”展开的讨论:

 

庄子曰:“鲦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


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


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


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不同的读者可能对惠子和庄子在这段对话中所展现出的智慧与辩论技巧有不同的看法,我作为一位调解从业人员及调解训练员,对这段对话深有感触。特别是其中提到的同理心和自决,前者是调解中的一项重要技巧,后者则是一项基础性的调解原则。

 

同理心


参加过我的调解训练的人们都知道,我强烈反对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讲“我理解你”,或者“我明白你的感受”这两句话。而对于那些习惯于说前面两句话的学生,我通常会问他们以下几个问题:


  1. 肿瘤专家真的懂得癌症病人的感受吗?

  2. 刑事辩护律师真的理解那些被定罪的人脑中的想法吗?

  3. 调解员真的有能力确信无疑的讲出坐在他面前的当事人有怎样的情感维度吗?

 

通过说“我理解你”,调解员可能在潜意识层面向当事人传达了错误的信息,即“你无需多言,因为我已经理解你了。”而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的连接将会受阻或者减弱。


同时,调解员应当清楚的知道,当事人(特别是经历了一段时间抗辩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可能无法向第三方提供不偏不倚的事实说明。就此而言,当调解员讲出“我理解你”,或“我明白你的感受”这两句话时,会很容易给当事人一种“调解员与正在讲话的一方意见一致”的错误印象。


为了与双方当事人建立联系,进而建立融洽的关系,调解员可谨记“鱼之乐”的这段对话中所展现的智慧。即告诉当事人,调解员并不是当事人本人,因此可能无法透彻地理解他的情感,但自己愿意尝试设身处地去感受这些情感。为做到这一点,调解员可以运用自己掌握的丰富词汇(特别是形容词和副词)来描述当事人的感受。而调解员如果能恰当地描述当事人的感受来达到打动他们内心的效果,那么这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会被达成,即当事人的自我价值被理解。而这样的效果比调解员单纯的断言“我理解你”更加有力量。


在我进行调解实践时,我总会用这段关于“鱼之乐”的对话提醒自己,帮助自己意识到没有人能够确凿无疑地知道另一个人的感受。进行调解是一项没有单一方法的工作,因此,较谨慎的做法是假设我们知道的很少,然后用一颗充满关怀和谦卑的心来规划前进的道路,而不是主观臆断我们能够明白他人的感受。


自决

如果调解员承认他们不是当事人,那么他们怎么能告诉当事人“一套和解条款优于另一套和解条款”?如果调解员承认当事人可能无法真实准确地陈述事实,那么他们该如何在没有律师盘问和复问的情况下,去评估有争议的证据呢?如果调解员接受不在场的人对在场的人可能产生更大影响这一可能性,那他们应该如何选定一个特定的和解方向或选项,来充分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和关注?

 

“子非鱼,安知鱼之乐”。调解员也必须接受他们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会从诉讼中获得快乐。同样,调解员也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会从和解中得到乐趣。


调解员无权将任何和解条款强加给当事人是调解的基本原则,同时,本着自决原则,调解员也应铭记关于“鱼之乐”的对话。即无论当事人的地位如何,在涉及和解相关的问题时,调解员都有义务将卑微的鲦鱼视为鱼中之王。因为身为调解员应知道,自己并未具备足够的本事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做任何决定,即使该方当事人的背景如鲦鱼一般卑微。

 

我希望通过在博客上介绍这段两千二百多年前关于“鱼之乐”的有趣对话,可以帮助那些同样作为调解从业者的读者认识到“同理心技巧”和“自决原则”的重要性,以便我们所有人都能有更好的调解实践来达到言和状态。


*本文由刘云帆(香港树仁大学19级法商学生)翻译,已获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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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HKIAC的立场或观点。

关于作者

姚定国(Ting-kwok IU )郭吴陈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
姚定国律师是郭吴陈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律师。他亦是一邦国际网上仲调 (eBRAM)的董事。姚律师是资深的调解专业人士,现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辖下的香港调解委员会以及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的在册调解员。这两个机构均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框架下《投资协议》的指定调解机构。在国际上,姚律师是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在册调解员。
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他为香港律政司提供了关于《道歉条例》立法的法律咨询。《道歉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目前,姚律师是香港律政司调解督导委员会委员。
姚律师拥有仲裁与争议解决硕士学位,并担任(1)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客席教授;(2) 香港恒生大学的客席教授;(3) 英国法律大学第一位常驻香港的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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