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CBLJ | 杨玲:仲裁地与开庭地: 理解与误解
原载于《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23年6月刊。
在内地经常有人问我:“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仲裁,可以上海或北京开庭么?”答案是,当然可以。
考虑到“仲裁地”具有上述多重法律后果,仲裁地的抉择就显得至关重要。那么,当事人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若当事人未能对仲裁地达成合意,则仲裁规则提供默认仲裁地。
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地。若未约定,仲裁地则为香港。”默认香港作为仲裁地,意味着将适用《香港仲裁条例》——一项以2016年《示范法》修订为基础的立法。与港仲类似,2020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也将伦敦为默认仲裁地。
当事人未约定时,仲裁规则默认的仲裁地会给仲裁程序及相关司法监督带来巨大的确定性。
此外,仲裁庭可以决定仲裁地。2016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未约定的,仲裁地由仲裁庭在考虑全部案情后予以确定”。
考虑到仲裁地仲裁程序及后续执行意义重大,因此选择合适的仲裁庭成员尤其重要。仲裁员是否了解相关仲裁地程序法以及不同仲裁地法下仲裁条款效力的区别?
最后,仲裁地可由仲裁机构决定。在国际仲裁中,由仲裁机构决定仲裁地的作法,国际商会独树一帜,但该机构行并不经常行使这一职能。
在国际仲裁中,开庭地是进行实际开庭的“物理意义”地点。物理意义上的开庭地与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可以分离,前者缺乏后者法律上的重要性。
目前,各大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没有将“开庭地”作为可选择的内容。原因无非有二:(1)仲裁程序尚未开始,相关当事人和仲裁庭身处何方尚未知晓,提前约定开庭地意义不大;(2)有些仲裁机构(例如港仲)提供设施完备的仲裁设施,以备当事人开庭所需。
不过,在内地仲裁的语境下,仲裁地和开庭地不会混淆。通常而言,A仲裁机构的案件通常在A仲裁机构开庭。
但在国际仲裁的语境下,当事人、仲裁员、代理人等往往处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因此,即便仲裁地为A,当事人和仲裁庭也会出于“更方便”和“更经济”的考虑来选择开庭地。
近年,国际仲裁的“开庭地”愈发灵活。例如,港仲就经常举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开庭,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参加者可在当地远程参加。
文章最初发表于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2023年6月刊及微信公众号(CBLJINSIGHT)。经《商法》编辑部同意后转载。请点击“阅读原文”查阅本文于微信公众号(CBLJINSIGHT)微信公众号刊载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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