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工伤保险条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伤亡的,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属于劳务关系,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工伤赔偿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从最高法院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规定看,应当肯定第二种观点。李某为陕西省旬邑县某村农民,1959年8月22日出生,于2010年4月27日应聘到某物业公司担任环卫员工作。2015年5月27日,李某骑自行车上班时,在西华门十字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面包车撞伤,随后被送往西安市红会医院治疗。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认定肇事方全责,李某无责。2015年12月14日,李某向新城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新城区人社局于2016年2月23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6年4月20日,物业公司向西安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该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新城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物业公司不服该复议决定,认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已年满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李某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向西安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宣判后,向西安铁路中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物业公司认为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意见,李某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影响工伤认定,故对物业公司该意见不予采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物业公司认为李某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新城区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西安市人社局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最高法院和人社部相继做出了相关的解释规定: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3月17日[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雇佣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解释规定精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第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并不是自动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如果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认为其与企业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仍应视为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存在。第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用十六岁以下童工,而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既然法律未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第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看,均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不应对此类工伤申请排除在工伤认定受理的范围之外。最高法院[2007]行他字第6号和[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仅仅是对请示的问题所作出的答复,虽然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的答复,有些情况未包括在内。但是,除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外,其他离退休人员亦可以适用。注意:各地裁判标准不一,遇到类似案件请结合当地审判实践经验。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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