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被盗,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小区都有属于自己的物业服务公司,业主通过缴纳物业费来获得物业服务,可是当业主按时缴纳了物业费,家里却遭了贼,业主能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呢?
案例引入
张三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1.3元/平方米,无故恶意欠费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合同还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进行了约定。
张三自2015年1月1日起拒缴物业费,至2019年12月31日尚欠物业公司服务费10068元、违约金1007元未缴纳,物业公司通过上门贴单、委托律所出具律师函等形式催要未果,遂诉法院。
对此,张三辩称拖欠物业费不是故意的,同时反诉物业公司,称其房屋2015年7月被盗,损失现金、电子产品以及黄金、铂金首饰总计价值3万多元,该损失的产生是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造成的,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房屋被盗财产损失30000元。
业主家中被盗拒交物业费行不行?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张三拒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是否成立。经查,张三所有的案涉房屋于2015年7月4日上午10时30分至下午3时50分期间被盗,被盗财物价值3万余元。张三发现后立即报警,因警方侦查需提供相关信息,但物业安保人员未能提供有效信息,致使盗窃案件至今仍未侦破。虽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并未造成物业公司对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的根本违约,张三仍需缴纳物业费10068元。但因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期间存在一定管理过失,故对其诉请被告张三支付违约金1007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物业公司是否需要为张三的被盗事件进行赔付。
张三的财产被盗不是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物业公司不存在直接、必然的侵权因果关系,防盗抢工作是社会治安的系统工程,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如同履行保管合同一样对业主的人身、财产进行保护。
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着一定的瑕疵,其承担是一般注意义务,由于张三的财产损失系被他人盗窃所致,其损失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责任相当的次要责任。
张三主张物业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主要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总结
小区安保问题系小区公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属于全体业主的权利,如确实存在问题,可由全体业主协商解决,并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
物业服务具有全天候、不间断的特性,间或出现物业服务瑕疵在所难免,在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下,不交物业费必然导致物业服务无法继续开展进而阻碍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且可能侵害到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故对业主辩称以家中被盗、物业安保存在问题为由而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律师建议
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是属于防范性质的,它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义务,这与公安机关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是有根本区别的。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物业公司就可以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免责。反之,如果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保义务,且其失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物业公司应当依据过错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物业公司应该通过设立门卫执勤、保安巡逻、电子监控等措施履行其安保义务,同时也应对日常巡更记录、外来车辆进出登记、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记录,小区车库出入口当值及交接班记录等材料进行保存,以便在出现类似纠纷时证明对其所服务的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
主编: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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