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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伟大的判决书!四年前的判决书,为何火遍全网?

田园 天罡
2024-08-02
写在前面: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起刑事案件,在2020年,在被告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醉酒驾驶,且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敢这么判无罪的,极其罕见,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都找不出几个!
 
作出这份伟大无罪判决的,是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南海区人民法院现院长万选才法官!请允许我对您公开致以敬意!
 
我们不仅能从该判决书中看到万法官敢于依法判被告人无罪的勇气和担当,还能从裁判说理中看到万法官的司法良知和专业水平!
 
这样的刑事法官,可能会影响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绩效,但是维护了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了公平正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国民之福、国家之福!
 
因为,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不仅是当事人个人和家庭的悲剧,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悲剧!每一起冤假错案,都可能埋下安全隐患,都可能透支司法公信、侵蚀法治之基,都可能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田园作品 宽容别人便是放过自己


田园注意到,该案一审承办人万选才的《对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不能简单定罪》,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2022年第35期。2024年5月15日,“人民司法杂志社”又推送了该文。

上述判决书显示,检方指控,2020年5月28日晚,被告人何某民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112省道文登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何某民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经鉴定,何某民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99.2mg/100ml。

检方认为,何某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何某民无异议,称自己是自工作厂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查,总路程约三公里;二十来岁已在老家学会驾驶摩托车,因老家是山区,大家都没有考领驾驶证的习惯,于是自己也没考;因汽车驾驶证被吊销,目前家庭作坊的送货全靠聘请司机,生意成本增加。

理该案的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该院时任院长万选才任审判长。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另查明何某民曾于2009年初次领取C1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因本次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吊销。

但对何某民是否作有罪判决,法院认为,要充分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刑法观念上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目前,危险驾驶罪已取代盗窃罪,成为案件数最多的罪名。近五年来,顺德法院每年受理的醉驾案件数,都占当年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40%左右,年均1660余人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不能不让人反思,司法是否应该在此罪名的适用上做适当的限缩。

二是司法实务上的。立法之所以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醉驾对公共安全法益构成潜在威胁,属于危险犯。对于醉驾这种抽象的危险,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基于常识判断,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

三是法律衔接上的。处理违法行为,需区分轻重,差别对待。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提醒、教育、诫勉即可;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即可;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才予以刑事追究。刑事追究需谨慎,不宜挤压行政处罚空间,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

判决书称,醉驾的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下仅写酒精含量数)以上的,法律即推定为醉酒,推定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并由此推定有社会危险。法律推定为醉,不等于真醉;法律推定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不等于真有下降,因为个体耐酒性差异很大。但为了执法的统一和效率,只能用相对公正取代绝对公正,即普遍适用一个不考虑个体差异的统一标准。立法不便规定,不等于司法不应该去考虑,现实生活远比立法复杂。

判决书认为,醉驾的潜在危险大小,取决于醉酒的程度、机动车的种类、行车的速度、行驶的路段和时间点等……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自工作厂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查,总路程约三公里,时间已近深夜,路上行人稀少,难以认定其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况且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的本次摩托车驾驶有任何异常,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可以判定,被告人并未达到足以影响其驾驶能力的醉酒状态,故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并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和惩处的程度。

决书指出,考虑到醉驾案件过多,全国各地对醉驾的酒精含量标准都做了上调。顺德也做了上调,酒精含量80以上不足140,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不再移送法院。“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远低于顺德起诉标准的140,之所以被起诉,是因为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有无证驾驶这一从重处罚情节。简单看,这一起诉没什么问题,但仔细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尴尬结论:酒精含量139.99,驾驶汽车行驶在人员密集的繁华路段可以不被起诉,而酒精含量刚好达到80,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偏僻的路段,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有违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判决书写道,本案被告人虽然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但自称二十来岁就已在老家学会驾驶。2009年被告人考取C1汽车驾照,现已有十余年的汽车驾驶经验。有汽车驾驶资格,说明被告人通过了交通规则考试、身体健康,故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只是“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办案指南里也明确指出,鉴于在一些乡镇、农村地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现象比较普遍,也鉴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小于无证驾驶汽车,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宽,无证驾驶摩托车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予从重处罚。

判决书认为,在法律效果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部分,解决的就是那些简单从形式上看符合犯罪构成,但综合全案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行为的出罪问题,本案的裁判依据就在于此。对本案被告人不做有罪追究,不但不违反罪刑法定,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解决的是入罪限制,即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刑法没有也不可能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规定,因此,对于出罪,只能依理,这个理就是人们基于社会生活经验的常识常理常情。

在社会效果方面,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

至于案件的政治效果,该院认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在当时新冠肺炎疫情没有解除,“六稳”“六保”依然严峻的形势下,“民生不易,对那些受教育有限、谋生技能不多的弱势群体,我们还是应该心怀悲悯,对他们尽可能的多一些宽容。”

综上,该院认为,鉴于司法资源有限,刑法对醉驾的打击应区分汽车和摩托车,将打击的重点放在那些有现实危险,即真正醉酒导致行为失控或者出现交通事故的醉驾上来,对情节显著轻微,并表示已深刻吸取教训的本案被告人,应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妥……判决被告人何某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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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审理该案的万选才1966年2月出生,武汉大学刑法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博士。西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西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毕业。2016年1月任顺德区法院院长,现任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再次向万法官致以敬意!

感谢支持田园的读者朋友。不说假话,是底线,请珍惜坚守底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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