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怎么用?实务常见问题探析
本文为 跨境金融研究院专栏作者 文馨 原创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提纲
一、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的基本原则
二、资本项目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
三、实务中常见问题答疑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要有真实合理的用途方能办理结汇,这是基本的管理原则。除了外汇资本金外,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也需要符合真实、自用原则。
2016年,外汇局发布了《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并对相关管理环节予以了完善。
首先,16号文第二条明确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范围,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
其次,第四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即“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真实”,是指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是投资者通过合法渠道缴入的资金;“自用”,是指资本金的使用不得超出经批准的企业经营范围。“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被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第三,16号文还对企业的合同签订提出要求,“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这句话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符合外汇管理相关合规要求;二是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16号文的下发,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使用提供了基本纲领。
境外资金进入国内企业,必须具有真实合规的交易背景。外国投资者投资于国内的企业或项目,最常见的方式是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两种。股权投资可根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73号),债权投资可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等办理。
境外资金进入国内企业,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境内使用,并通过资金的运用获得相应的收益。因此,资本金或外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是市场主体最关心的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外债和资本金(包括外币和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图所示。
根据汇发[2016]16号文,外债和资本金收入结汇可用于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贷款必须通过银行发放,并且需在外债合同中明确资金用途用于“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字样。
关于境内再投资,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已经取消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外债方面,目前外商投资性企业可在经营范围内以外债资金做境内再投资,但非外商投资性公司暂未放开该限制,仅在部分地区的外债便利化政策中可试点办理。
关于购买理财产品,汇发[2016]16号文中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资管新规后,目前已经没有“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说法,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如何判断是不是“银行保本型产品”?能够保证收入不低于本金的结构性存款算不算?券商的收益凭证算不算?大额存单算不算?按照人行跨境办的解释口径来看,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按照展业原则穿透该理财产品的具体用途,是否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在具体的把握上,各地监管机构尺度不一。从较为审慎的角度来看,要看该产品的投向到底是什么,如果该理财产品的底层投资标的是证券市场则不合规。
关于购买自用房产,企业需提供真实性证明资料,证明用该笔资金购入的房产是用于自身经营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2月银发﹝2020﹞330号文规定:“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330号文的发布,统一了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收入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范围。
(一)关于交易主体
1.A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外母公司注入资本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给境内协议控制的公司,是否可行?
答:不合规。汇发[2016]年16号文规定,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什么是关联关系?《公司法》规定,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而对于关联关系的认定,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税务办理的角度或是公司上市的角度,口径都不同。协议控制的情况下不具备股权控股关系,部分地区监管口径认为借款给VIE公司不合规。但VIE公司有其特殊性,部分地区在提供证明资料证明其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可接受。
2.B公司是一家境内企业,其在境内控股了多家医药公司以及私立医院。因其资金流不足,打算从境入外债,并借款给其下属的私立医院。是否可行?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一条,“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 融机构。”也就是说,跨境融资仅适用于法人实体。如果该私立医院是非法人实体,则不可行。
(二)关于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3.C公司是一家中资企业,拟从境外融入外债资金,用于扩大生产。境外债权方的控股股东有境内居民个人,据了解,该境内居民个人未办理37号文登记,也无法补登记。该企业能否正常借入外债?
答:不能。如果该境内居民个人未办理37号文登记,则该境外债权方并未履行合法合规的境外出资手续,其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存疑。因此,不予办理外债登记。
(三)关于资金的使用范围
4.D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主要业务范围是生产包装盒出口。为了扩大生产,公司准备购入2000平方米的土地,并建造厂房。因自有资金不足,打算由母公司注入资本金结汇后使用。请问是否合规?
答:汇发[2016]年16号文规定,“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该企业且购入的房产是用于建造厂房自用,因此并不违反现行法规。
5.外债资金能不能用于偿还境内银行借款?能不能用于偿还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往来款?
答:根据汇发〔2016〕16号文的规定,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或企业间委托贷款。实际业务中,银行需穿透看境内借款的用途不在汇发〔2016〕16号文的负面清单内。
6.企业借入的外债,额度未使用完,可否用未使用的外债偿还本次笔外债本息?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汇发2016 16号文,企业如使用未用完的外债资金偿还外债本息,并不违反负面清单的要求,因此可以。
7.请问外债是否可用于结汇归还股东借款?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外币外债可以结汇偿还境内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如果借款人的股东借款是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的方式办理的,且穿透用途是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则可以办理。
8.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境内使用,是不是必须通过委托贷款才能借给其全资子公司?能不能直接借?
答:根据汇发[2014]54号文,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按照汇发[2016]16号文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在外汇局答疑中,曾明确过需通过银行做委托贷款,主要目的是借助银行做好展业,更好的管理资金用途。本案例中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在募集时已经明确其用途为境内自营,无论是直接借贷还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并不存在挪用的问题。在实务中是否可以直接借贷,具体需要咨询当地外汇管理局。
(四)关于资金用途与合同的一致性
9.G企业借入外债,外债合同约定该笔外债的用途用于给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受到疫情影响,G企业现金流周转不畅,想通过外债结汇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是否可行?
答:不合规。汇发[2016]16号文规定,“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企业可先变更外债合同中“资金用途”的相关条款,变更后可用于合同中约定的用途。
问答仅代表个人观点,实际操作以属地监管和银行的口径为准
END
相关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 16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 28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 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5〕13 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 号
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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