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世界!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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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南沙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设立。支持南沙在跨境机动车保险、跨境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先行先试,促进粤港澳三地保险市场融合发展。支持开展移动支付创新应用。加快研究按程序在南沙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支持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探索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等政策试点,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
以下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
加快广州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是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推动创新发展、打造优质生活圈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深化粤港澳互利共赢合作,厚植历史文化底蕴,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和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将南沙打造成为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支撑。
(二)空间布局。本方案实施范围为广州市南沙区全域,总面积约803平方公里。按照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建设时序,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的南沙湾、庆盛枢纽、南沙枢纽3个区块作为先行启动区,总面积约23平方公里。充分发挥上述区域依托交通枢纽快捷通达香港的优势,加快形成连片开发态势和集聚发展效应,有力带动南沙全域发展,逐步构建“枢纽带动、多点支撑、整体协同”的发展态势。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南沙粤港澳联合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产业合作不断深化,区域创新和产业转化体系初步构建;青年创业就业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教育、医疗等优质公共资源加速集聚,成为港澳青年安居乐业的新家园;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基本形成,携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绿色智慧节能低碳的园区建设运营模式基本确立,先行启动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到2035年,南沙区域创新和产业转化体系更趋成熟,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明显提升;生产生活环境日臻完善,公共服务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区域内港澳居民数量显著提升;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在粤港澳大湾区参与国际合作竞争中发挥引领作用,携手港澳建成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成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的重要平台。
二、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
(四)强化粤港澳科技联合创新。推动粤港澳科研机构联合组织实施一批科技创新项目,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基础研究、应用研发及产业化的联动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创新科技合作机制,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鼓励相关科研设备进口,允许港澳科研机构因科研、测试、认证检查所需的产品和样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加强华南(广州)技术转移中心、香港科技大学科创成果内地转移转化总部基地等项目建设,积极承接香港电子工程、计算机科学、海洋科学、人工智能和智慧城市等领域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建设华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地。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推动金融与科技、产业深度融合,探索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新业务新模式,为在南沙的港澳科研机构和创新载体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私募基金参与在南沙的港资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
(五)打造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高水平建设南沙科学城,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和研究机构,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加快中科院明珠科学园建设,整合中科院在广州研究所、全国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资源,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中试和应用推广基地。推动海洋科技力量集聚,加快与中科院、香港科技大学共建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广州),加快冷泉生态系统观测与模拟大科学装置、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深海科技创新中心、南海生态环境创新工程研究院、新一代潜航器项目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打造我国南方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健全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体系。
(六)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智能制造,加快建设一批智能制造平台,打造“智能制造+智能服务”产业链。加快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推进智能纯电动汽车研发和产业化,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打造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和智慧交通产业集群。推进专业化机器人创新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推进无人机、无人艇等无人系统产业发展。发展数字产业,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国家工程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中心建设,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行业应用示范、下一代互联网算力服务等业务发展。发挥国家物联网公共标识管理服务平台作用,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国际光缆登陆站。建设好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可燃冰、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开发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海洋能发电装备、先进储能技术等能源技术产业化。对南沙有关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对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程序制定优惠产业目录。
(七)推动国际化高端人才集聚。创新人才政策体系,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在人才引进、股权激励、技术入股、职称评价、职业资格认可、子女教育、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支持南沙实行更大力度的国际高端人才引进政策,对国际高端人才给予入境、停居留便利。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模式,加快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以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载体建设,鼓励国际高端人才进入南沙。大力发展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搭建国际人才数据库,建设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
三、创建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平台
(八)协同推进青年创新创业。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聚众智汇众力,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提升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创汇谷”粤港澳青年文创社区等平台环境,拓展服务内容。鼓励现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开辟拓展专门面向港澳青年的创新创业空间。营造更优双创发展生态,整合创业导师团队、专业化服务机构、创业投融资机构等各类创业资源,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协同,构建全链条创业服务体系和全方位多层次政策支撑体系,打造集经营办公、生活居住、文化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创客社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一站式创新创业平台按规定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到南沙创业的,纳入当地创业补贴扶持范围,可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当地扶持政策。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青年发展基金”、“创意智优计划”资助的创业团队,以及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的创业团队,直接享受南沙创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展“创业导师”、“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创新创业赛事和培训活动,发掘创业典型案例,加大对南沙创业投资政策环境的宣传力度,营造优质创新创业生态圈。
(九)提升实习就业保障水平。深入实施港澳青年“百企千人”实习计划,落地一批青年专业人才合作项目。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扩大“内地专题实习计划”,提供更多有吸引力的专题实习岗位。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为在南沙就业的香港大学生提供津贴。探索推动南沙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国有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人才。建设公共就业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港澳居民特别是内地学校毕业的港澳学生在南沙就业生活的政策措施,维护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权益。加强就业配套服务保障,在住宿公寓、通勤、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帮助港澳居民解决到南沙工作的后顾之忧。
(十)加强青少年人文交流。在南沙规划建设粤港澳青少年交流活动总部基地,创新开展粤港澳青少年人文交流活动,积极开展青少年研学旅游合作,打造“自贸初体验”、“职场直通车”、“文体对对碰”等品牌特色项目。定期举办粤港澳青年人才交流会、青年职业训练营、青年创新创业分享会等交流活动。携手港澳联合举办多种形式的文化艺术活动,引导粤港澳三地青少年积极参与重大文化遗产保护,不断增强认同感和凝聚力。
四、共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
(十一)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依托广州特别是南沙产业和市场基础,携手港澳不断深化对外经贸合作。发挥外国驻穗领事馆集聚优势,深入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需要,整合珠三角优势产能、国际经贸服务机构等“走出去”资源,加强与香港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共同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国际投融资综合服务体系,提供信息共享、项目对接、标准兼容、检测认证、金融服务、争议解决等一站式服务。集聚发展香港专业服务业,在做好相关监管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降低香港专业服务业在内地提供服务的准入门槛。完善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印刷业对外开放连接平台。
(十二)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按照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香港国际航运中心作用及海事专业服务优势,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航运服务资源跨境跨区域整合,提升大湾区港口群总体服务能级,重点在航运物流、水水中转、铁水联运、航运金融、海事服务、邮轮游艇等领域深化合作。加快广州港南沙港区四期自动化码头建设,充分利用园区已有铁路,进一步提高港铁联运能力。支持广州航运交易所拓展航运交易等服务功能,支持粤港澳三地在南沙携手共建大湾区航运联合交易中心。加快发展船舶管理、检验检测、海员培训、海事纠纷解决等海事服务,打造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集聚区。遵循区域协调、互惠共赢原则,依托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大宗原料、消费品、食品、艺术品等商品供应链管理平台,建设工程塑料、粮食、红酒展示交易中心,设立期货交割仓。
(十三)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全面加强和深化与日韩、东盟国家经贸合作,支持南沙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率先积累经验。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水平自贸协定规则,加大压力测试力度。加强与欧盟和北美发达经济体的合作,推动在金融、科技创新等领域对接,进一步融入区域和世界经济,打造成为国际经济合作前沿地。
(十四)构建国际交往新平台。鼓励引导港澳商会协会在南沙设立代表处。支持港澳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全球主要自贸区、自贸港区和商会协会建立务实交流合作,探索举办“一带一路”相关主题展会,构筑粤港澳大湾区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经济合作新平台。办好国际金融论坛(IFF)全球年会等国际性主题活动,积极承办国际重要论坛、大型文体赛事等对外交流活动。
五、打造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
(十五)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探索试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开展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涉企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应用,创新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快建设“数字政府”,完善“互联网+”审批体系,推进政务服务“即刻办+零跑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一站式民商事纠纷解决系统平台,促进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信息互通、有机衔接。
(十六)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南沙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设立。支持南沙在跨境机动车保险、跨境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先行先试,促进粤港澳三地保险市场融合发展。支持开展移动支付创新应用。加快研究按程序在南沙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支持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探索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等政策试点,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
(十七)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互衔接水平。推动粤港澳三地加强社会保障衔接,推进在南沙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享有市民待遇,提高港澳居民社会保障措施的跨境可携性。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医疗机构“白名单”制度,扩大香港“长者医疗券”使用范围,推动将“白名单”内的南沙医疗机构纳入香港医疗费用异地结算单位,并逐步将支付范围从门诊扩大到住院。组织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医院评审认证标准,在南沙开展国际医院评审认证,便利国际保险偿付。建立健全与港澳之间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与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大湾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与港澳的交通衔接,加快建立南沙枢纽与香港的直接交通联系,进一步优化南沙客运港航班和广深港高铁庆盛站等经停班次,推进实现“一票式”联程和“一卡通”服务。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等前提下,稳妥推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细化完善港澳游艇出入境政策体系、管理机制和操作规范。
六、建立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
(十八)加强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合作。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文明传承、文化延续,抓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加强乡土树种、古树名木保护,用“绣花”功夫做好城市精细化治理。引入高水平规划策划设计单位及专家团队参与南沙规划编制、设计研究,探索引入港澳规划、建筑、设计、测量、工程等顾问公司和工程承建商的准入标准。对具有香港协会(学会)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筑测量师与内地相应协会会员资格互认。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合作,借鉴港澳在市政建设及服务方面的经验,邀请港澳专家以合作或顾问形式参与建设管理,支持港澳业界参与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文体设施和连片综合开发建设,允许港澳企业在南沙独资或控股的开发建设项目采用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试点,允许取得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等香港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士经备案后直接提供服务。
(十九)稳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运用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智能传感、卫星、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加快南沙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第五代移动通信(5G)全覆盖,提高基础设施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快建设交通信息感知设施,建立统一的智能化城市综合交通管理和服务系统,全面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推进建设南沙智能电网、智能气网和智能供排水保障系统。
(二十)稳步推进粤港澳教育合作。在南沙划定专门区域,打造高等教育开放试验田、高水平高校集聚地、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新高地。支持依法合规引进境外一流教育资源到南沙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深化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充分发挥粤港澳高校联盟等作用,鼓励三地高校探索开展相互承认特定课程学分、实施更灵活的交换生安排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完善在南沙设立的大学对港澳考生招生机制,参考中山大学、暨南大学自主招生方式,进一步拓宽港澳籍学生入学渠道。鼓励港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内地院校、企业、机构合作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和实训基地。深入开展姊妹学校(园)交流合作活动。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中小学校,落实港澳居民在内地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政策,鼓励发展0—3岁托育服务。从就医、购房跨境抵押、资格互认、创业支持等方面优化就业创业配套环境,实现教育、创新、创业联动和就学就业互促,增强对港澳青年学生就学吸引力。
(二十一)便利港澳居民就医养老。积极增加优质资源供给,携手港澳共建国际健康产业,加快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照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投资运营管理模式,在南沙建设由地方政府全额投资、引进港澳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大型综合性公办医院。开展非急重病人跨境陆路转运服务,率先在南沙公立医院开展跨境转诊合作试点。加快实施《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允许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实施审批。支持国家药监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区域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工作。增强南沙养老机构对港澳老年人吸引力,提高南沙公办养老机构面向非户籍人口的床位比例,试点赋予港澳居民申请资格。支持香港扩大广东院舍住宿照顾服务计划,将南沙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其中,香港老年人入住享受与香港本地同等补助。
(二十二)强化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加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绿色产业发展交流合作,在合作开展珠江口海域海洋环境综合治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建立健全环保协同联动机制。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协同推进陆源污染治理、海域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风险防范。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重要区和敏感区保护。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和资源循环利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构建低碳环保园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消除黑臭水体,提升河流水质。实施更严格的清洁航运政策,减少船舶污染排放。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三)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南沙建设发展全过程。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一流党建引领南沙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推动南沙建设中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四)加强资金、要素等政策支持。2022—2024年,每年安排南沙100亿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并统一计入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结合地方财力、债务风险情况以及项目融资需求,广东省在分配有关财政资金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方面对南沙予以倾斜支持。对主要投资港资澳资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注册、营商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探索建立刚性和弹性有效结合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机制,严格耕地保护,在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的前提下,按程序开展土地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广东省和广州市要采取用地指标倾斜等方式,合理增加南沙年度用地指标。支持按程序推进解决龙穴岛南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二十五)创新合作模式。探索采取法定机构或聘任制等方式,积极引进港澳专业人士、国际化人才参与南沙建设和管理。支持港澳积极参与南沙开发建设,优先导入符合本方案产业导向的港澳项目。建立由政府、行业协会商会、智库机构、专家学者等代表共同参与的发展咨询委员会,为南沙建设提供咨询建议。
(二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在重大政策实施、重大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服务和督促落实。按照南沙发展新要求,研究修编南沙发展规划。广东省要与港澳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为南沙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给予大力支持。广州市要落实主体责任,高标准高水平规划、建设和管理,整体谋划、分步实施。要强化底线思维,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加强风险防范化解,确保南沙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以上来源:中国政府网
END
正文完
2021年10月29日,广东省发布《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以下来源:广州金融局
QDLP试点是指允许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的方式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海外市场。投资范围既包括非上市股权、债权等一级市场,也包括证券市场等二级市场,相对于对外直接投资(OD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QDII)等传统的对外投资方式,QDLP试点在投资主体、范围、方式等方面更加开放和灵活,在外汇额度使用上更加便利。
广东省开展QDLP试点,既是国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决策部署,也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2021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试点额度为50亿美元。2021年10月29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了《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标志着试点正式启动,并将QDLP审批权限下放给广州、珠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在广州开展QDLP试点有利于畅通广州境内资本对外投资渠道,推动企业“走出去”延伸产业链,支持企业把更多优质产业资源、高新技术项目“引进来”,培育壮大广州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构建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促进境内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形成经济增长新动能,助力广州打造更有影响力的国际风投创投中心
以上来源:广州金融局
2022年5月12日,出台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穗金融规字〔2022〕1号)
以下为 跨境金融研究院专栏作者 陈国松 原创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广州南沙自贸区QFLP试点实施细则的发布,标志着国内首个联合地方金融局、银监局、外汇局、自贸区管委会更具实践操作版的QFLP政策出台,这扫清了此前QFLP实践中诸多模糊地带!
2022年5月12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出台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穗金融规字〔2022〕1号),广州市QFLP试点政策正式落地实施,于此《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联合工作机制实施细则》同时发布。
距离2021年7月16日上一次该项政策征求意见稿发布,已经过去了长达十个月之久,我们可以看到监管层面做出的努力,这一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联合工作机制实施细则》作为穗金融规字〔2022〕1号附件同时发布,这是在征求意见稿中所没有的,从实践来看,这正是市场所期待的。县官不如现管,过往QFLP政策发布均未联席外汇局,我们知道外汇局是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唯一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从招商引资经济建设层面来推动该项政策实施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政策往往忽视了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QFLP联合工作机制是怎样运行的,企业该提供哪些资料申请资质,企业外汇额度如何申领,企业在申请QFLP资质后,该怎样解决跨境资金如何进,如何用,如何退的问题,换做是你,仅看政府政策文件就能顺利实现吗?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境内投资试点联合工作机制实施细则》最大的看点在于其明确了联合工作机制具体流程和申报QFLP资质具体资料清单,借鉴了QDII、QFII等管理人总额控制模式,同时在账户体系和资金划转路径、税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细则明确由联合工作机制审核试点地区企业试点资格及额度,联合工作机制下设专业审查小组,邀请来自广州私募基金协会、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银行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5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业审查小组日常审查工作由广州私募基金协会牵头组织开展。企业试点申请材料由试点工作窗口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试点工作窗口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送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企业申请QFLP资质需提供以下资料清单:
1.试点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
3.拟新设或存续经营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架构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介绍及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境内外资产管理从业背景介绍、相关资质证明(如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牌照情况或境内金融许可证明文件等)或入选榜单证明文件(如有);
4.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草案,应包括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注册地址、股东权利义务、董监高设置及职权、财务情况等;
5.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6.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记录,以及其管理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记录(存续经营的基金管理企业适用);
7.申请人最近3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且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高级管理人的人员情况表、简历、专业资质证书以及从业证明;
9.拟申请试点基金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推介材料;
10.拟申请试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储备;
11.拟申请试点基金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或草案;
12.拟申请试点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或草案(如有);
13.投资人(意向)名单及相关介绍,主体资格、资信证明、境外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证明文件形成于香港、澳门地区的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盖转递专用章。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须提交该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的,需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流水、存款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可证明自身资产及收入的文件,确保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要求;所有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明细、出资凭证(如有)以及风险揭示书;
14.试点基金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或草案;
15.托管人的营业执照及业务资质证明;
16.拟申请基金如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负责基金的后台行政管理,须提交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及业务资质证明;
17.境内律师事务所等对试点申请企业所涉境外信息的核查法律意见书;
18.补交材料承诺函。
细则以制度化条文规定了企业申请QFLP资质清单,这极大的简化了企业沟通成本和学习成本。
根据试点政策规定,申请试点的基金管理企业原则上应注册在广州市。对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其他城市基金管理企业,可酌情支持:
1.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发展,发起试点基金中境外募集资金规模不少于50%投向粤港澳大湾区实体产业的基金管理企业。
2.近3年曾入选晨星评级、标准普尔、汤森路透亚太区调查等全球知名资产管理榜单的投资机构;或近3年曾入选清科、投中、融中、风投等知名榜单前50名的投资机构;或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直接或穿透作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或由中央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或国资委)直接或间接作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看似GP本地注册应该不是一个障碍,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因各类特殊原因,GP无法本地注册的情形,这不是广州南沙区所面临的个案情形。目前,全国已有超过20多个城市和区域出台了QFLP管理办法,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目的,多要求管理人本地注册。实践中,如果需要属地新注册管理人,一方面,原基金管理人面临着重新组建团队或者迁址的成本开支增长,同时迁址也影响着存量业务开展。另一方面,部分行业如金融行业面临着金融类子公司股权控制层级不超过三级的限制,这就导致实践中,存量基金管理人难以满足当地试点政策要求。广州版QFLP试点管理办法相当于对以上问题开了一个例外通道,如果基金反投湾区实业比例超过50%,或者GP控股股东为全球知名管理人、金融机构、国资背景的企业,可以不在广州本地新注册管理人,这有助于吸引全球优质投资人在广州南沙设立QFLP基金,促进广州整体招商引资环境提升。
但实践中,外汇管理局只能对属地管理人进行总额度登记,仅在南沙注册基金产品应该无法通过管理人外汇额度登记的情况,这需要后续政策实施上加强多部门协作。
QFLP实行余额管理。借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对QDII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QDII境外证券等投资累计净汇出资金(含外汇及人民币)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的所有试点基金境外投资者资金净汇入(不含股息、红利、利润、税费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获得QFLP规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及QFLP规模后,在注册地外汇局(广州南沙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办理QFLP规模外汇登记。登记后,QFLP管理企业可以在核定规模内发行一只或多只基金产品,并且可以在各只产品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各单只基金QFLP规模之和不超过联合工作机制批复的QFLP总规模。
从这个层面来看,我们可以解读为QFLP管理企业一次申请总额度,可以在总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而无需针对每只产品单独申请外汇额度和外汇登记。南沙自贸区QFLP试点新政以管理人为导向,通过核发管理人额度,控制单个管理人从境外募资上限,额度审批后,管理人后续发行产品无需就单只产品重复审批,在额度上限内可循环操作,大幅减少了企业业务工作量。多数QFLP基金可以在境外设置单一港澳台LP作为境外唯一的投资人,这个投资人相当于充当了海外募资机构角色,QFLP管理企业可以在海外募资到境外唯一的LP,这就意味着只要境外LP不变,QFLP管理企业可以自行在境外调配资金,确认份额,而无需变更国内QFLP股权成分构成,这将极大简化管理企业业务成本。
QFLP基金无需参照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账户管理规定打擦边球了,迄今为止,这是我们看到国内路径最清晰的QFLP实施细则,以往QFLP的难点在于企业不知道划款路径,由于没有政策依据,企业划款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划款使用,但资本金结汇至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划往募集账户缺少法理依据。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在QFLP资金汇兑管理方面进行了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完成QFLP规模外汇登记手续后,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在试点地区银行开立QFLP专用账户(即资本金账户,账户代码为2102)。QFLP专用账户可作为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的出资,资金汇出、汇入均须通过托管资金专用账户完成。
QFLP 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是:境外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的投资资金;从募集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QFLP 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是:对外支付投资收益、与基金赎回有关的投资本金以及其他业务相关的经常项目支出(如税费);结汇或直接划入募集账户;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QFLP账户体系的确立使得境外汇入的资本可以划付至基金募集账户,同时基金退出时,也可以将境内资金原路划付至QFLP专用账户,这解决了当前市场关于资金划转路径存在的障碍,首次明确了QFLP基金划款路径的政策依据,这在国内应该是首创。
新政明确QFLP基金向境外划拨投资收益时,仅需出具税务承诺函,无需提供完税证明材料,待基金清盘时再提供完税证明材料。对于QFLP管理企业大资金体量而言,其一般会分散投资国内多个项目,每个项目或盈利或亏损,退出时间也是不同的,参照外商直街投资分红外汇政策,QFLP管理企业需要就每个项目的每笔分红提供完税证明材料才可出境。
新的试点管理办法指示开户银行可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出具的有关资金来源和用途的说明及税务承诺函(无需提供完税证明材料),为试点基金直接办理清盘前跨境收支,为便利办理手续,仅需在基金清盘时一次性提交完税证明材料。新政考虑了单只QFLP基金投资境内多个项目合并纳税问题,同时对于QFLP企业也起到了递延纳税和鼓励长期投资的效果。
我们也看到广州南沙区已于年初向社会发布了《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于在南沙新区注册并实质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无疑将激发社会主体抢滩南沙注册QFLP企业的动力。
这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诸多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困惑,其限定了管理企业募集的境外资金可在境内用于以下支出:
1.非上市公司股权;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如构成对境内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应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对投资范围另有限制性规定的,应从其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城,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试点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融资。
但是我们也看到,广州南沙版QFLP政策如果想走的更为深远,政策更为贴近市场实际需求,还需要将以下市场顾虑的投向方面加以明确:
1.FOF基金适度穿透原则
对比国内其他城市QFLP政策来看,不少城市已允许QFLP投资FOF母基金,从跨国基金国际运作经验来看,投资FOF母基金是一项通行做法,既然国内引入的是境外资本,势必需要与国际接轨,但本次政策并未明确是否可以投资FOF母基金,仅凭《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来判断是否可以投资FOF母基金,在实践中势必会遇到极大争议。同时国内市场化母基金多面临着资金枯竭、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母基金拥有对国内市场更为了解的优势,QFLP管理人特别是纯外资管理人具有对接境外投资人的渠道优势,如果能通过FOF基金形式组合起来,将更有助于遵循市场投资内生需求。FOF基金再投资的资金流向不易监管和掌控,为了防止QFLP基金沦为资金通道,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我们似乎也看到监管层关于此处未明确的原因,从实践来看,我们建议QFLP基金投资FOF母基金保持适度穿透原则,即QFLP基金除了审核第一手投资FOF母基金资金流向,还应适度穿透至FOF母基金投资的具体项目,切实保障QFLP基金投资于国内实体产业。
2.房地产范围界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而我们看到基金参与保障房、城市更新改造、产业园区、REITS这类具有正向社会效益的业务,是否可以有更为具体的指引市场方向。按照目前主管部门口径,企业除了开发房地产自用外,凡是涉及出租、出售等行为的房地产均纳入商业房地产口径,这确实是市场实践的痛点,因为多数房地产项目这些用途是混合在一起的,难以区分。我们看到房地产行业并非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领域,但却是国内宏观调控重点领域,迄今为止我们仍没有看到地方政府QFLP试点政策关于这一领域明确的解释口径。但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通过QFLP基金引入境外更具先进管理经验的投资人,更有利于国内产业地产进入更加良性的发展方向。
3.政府融资平台范围界定
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中国特有的经济现象,国外并没有专门文献对其研究。在国内的实践上来看,虽然融资平台的出现已有一段时间,但是对其定义并没有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9号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清理后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承担公益性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业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尽管如此,审计、财政、银监系统目前对政府融资平台定义并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在实际工作中,银行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决定,有的将投向市政、园区、土地储备类平台贷款划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有的也将投向交通、铁路等投放主体的贷款认定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另外,人民银行分类: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类型主要为:(1)各类开发区、园区投融资平台;(2)国有资产管理公司;(3)土地储备中心类公司;(4)城市投资建设公司;(5)财政部门设立的税费中心;(6)交通运输类政府投融资平台;(7)其它类型。
如果按照按还款来源划分,则分为两类:第一类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第二类以自有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前者主要在公益性质较强的领域从事投资建设,项目自身缺乏现金流(如城市公交、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等),或虽具有一定现金流,但资金需要通过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领域(如交通厅、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等)。第二类平台客户的投资活动多形成经营性资产,项目运营市场化程度较高且具有相对充裕的自有现金流,如电力、公路、铁路、自来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实践中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判断较为复杂,我们需要关注这类项目是否是市场化运作,是否通过自营收入而非依赖政府拨款实现运转,同时项目公司主营业务是否部分承接这类项目还是全部,实践中我们需要对这类项目加以区分,防止误伤实需。
4.强化事后监督职能
目前,QFLP仍处于试点阶段,关于QFLP管理人资质申请,市场管理部门也在摸索和完善,尽管广州南沙版QFLP推出了试点联合工作机制,我们也看到审核过程中部分局限,比如QFLP管理人资质申请时,按照资料清单,申请人需要提供拟设立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架构介绍,投资人意向名单,以及拟申请基金管理人外汇额度总额,拟投项目清单等,这些都是意向性的。但后续实践时,管理人股权架构,境外投资人,实际投资项目均有可能发生调整,特别是外汇额度的合理性,境外投资人资金来源,实际投向均在事后发生,如果没有事后监督职能的跟进,就会存在严准入,宽管理的情况,这会导致诸多业务风险发生,建议此类事后监督职能由联合工作机制加以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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