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人民银行、外汇局上调外债额度!
本文解读作者 跨境金融研究院 王志毅 金子恒,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刚刚!人行,外汇局上调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上调至1.5,今日实施!
简单来说,上调系数,意味着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举借更多外债。目前企业外债额度是不超过净资产的3倍。
以下来源:外汇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上调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继续增加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资金来源,引导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决定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上调至1.5,于2023年7月20日实施。
以下作者:跨境金融研究院
“全口径”模式下外债规模控制是通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来管理,目前企业外债额度是不超过净资产的3倍。
(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2)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 1 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 1,还款期限在 1 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 1.5。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合同中包含提前还款条款的,除非提前还款条款明确在合同签约一年后方可提前还款,该合同对应的外债金额全部视同短期跨境融资适用期限风险转换因子。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 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 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3)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以最新资本数据为准。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 2,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 1,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5
在近几年人行、外汇局发布的监管文件中,凡是涉及额度管理的,都会提到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人行根据外汇市场和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动态调整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它相当于一个阀门,系数调小,额度变小,系数调高,额度放大。
2020年3月12日,人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这是中国人民银行首次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公式中的宏观审慎系数。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金融机构资本或企业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1.25,意味着在“全口径”模式下,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借入的外债额度,比调整之前提高了25%。
2020年12月11日,人行、外汇局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此一时彼一时,近半年人民币快速升值,不利于国内出口企业,因此在九个月后又重新恢复了金融机构的系数。
202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决定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上调至1.5。
汇率升值过快时限制外债流入,鼓励资金流出;
汇率贬值过快时允许借入更多外债,鼓励资金流入。
本轮破7回顾:
5月17日,CNH和CNY双双破7,是时隔多月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首次跌破“7”关口。
5月18日,CNH汇率继续贬至7.05左右。
5月19日,CNH一度跌破7.07,当日17:30央行发布消息,中国外汇市场指导委员会(CFXC)召开会议指出:人民币汇率有纠偏力量和机制;人民银行、外汇局将加强监督管理和监测分析,强化预期引导,必要时对顺周期、单边行为进行纠偏,遏制投机炒作;自律机制成员单位要自觉维护外汇市场的基本稳定,坚决抑制汇率大起大落;积极落实自律规范,研究加强美元存款业务等自律管理……当天汇率回落至7.02附近,此后盘整了一段时间。
5月30日,CNH汇率破7.1
6月21日, CNH汇率盘中破7.2
6月28日,CNH汇率破7.25
简单来说,上调系数,意味着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举借更多外债,期望能形成资金流入并结汇。
人行、外汇局的用意非常明显:通过调节宏观审慎参数采取逆周期措施,从而缓解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压力
除此之外,稳定汇率预期还有很多工具可以选择,详看:稳汇率还有哪些“大招”?
END
正文完
外债相关法规: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 19 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 发〔2017〕9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 〔2019〕28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 号)
6.《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
7.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1〕5号)
8.《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9.《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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