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回顾 | 跨性别群体在中国(上)——法律篇
8月20日我们举办了《国内跨性别相关的医疗和法律规范文本的变迁以及跨性别人群生存现状》的线上分享会【线上活动】跨性别群体在中国,这篇推送是分享内容的汇总。由于篇幅较长,将分成上下两篇发布。
关于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倾向等相关基本概念的介绍,请大家移步之前的推文【采访】关于跨性别的二三事。
Trigger warning:
本文因是对现有部分研究的总结,所以会涉及一些恐跨的、污名化、病理化跨性别者的用词,请酌情阅读。
跨性别者,简单来说可以指代性别认同和出生时被指派性别不一致的人群。这个词不仅包含了想要通过医疗手段做出改变,让自己更能和自己的性别身份舒适地共处的人,还包含了可能对某种特定的医疗手段没有兴趣的人和想要挑战传统性别二元分类的人等等。
“跨性别”是一个伞式术语,有时它所指的不仅涉及一个人的性别身份认同,还涵盖了所有性别表达不符合社会对TA们被指派性别的性别规范的期待的人。一些学者会更倾向于使用缩略词“Trans*”让这个伞式术语更加包容。因为这个词指代并不仅仅一个固定好的、有明确目的的终点,它还包含了人们对自己性别身份认同、对自己身体的探索和不确定性,这个词始终处在建设当中。
展示跨性别群体的真实处境的声音比起试图简化问题的声音往往更难在社交媒体场域掌握话语权。在这样的环境中,大多数人的反应并不来自客观事实或直接经验,因此媒体能够轻易煽动人们对TA们不了解的群体的恐惧和仇恨。但是在关于跨性别的知识得到传播之前,是什么生产了这些知识,又是什么赋予了这些知识合法性的问题应当首先被注意到。而占据绝对话语权的官方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规范或文件对跨性别者的定义和相关需求的规范可能就是当前正在被传播的跨性别知识的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
由于中国自建国以来至今没有专门针对跨性别者设立的法律,而且已经有研究对中国可能和跨性别相关的法律做了详细的总结,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参考2018年联合国开发规划署和中华女子学院共同研究撰写的《跨性别者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中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评估报告》。
在现有的中国本土跨性别研究中,其中法学研究多关注跨性别者性别的法律确认和刑事犯罪问题,其次是对跨性别者的婚姻权和子女抚养及监护权问题的关注。而关注跨性别者在法律层面的平等医疗权、健康权和就业权的法学讨论则相对较少。
关于跨性别者变更自身性别的权利,可考的法学研究的基本观点认为从国际人权法、中国宪法和民法的角度出发,公民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更改自己的性别。同时,公民从一种性别变更到“对立的性别”须以行为人进行了“变性手术”、同时失去了生殖能力和性功能为主要判断标准。也有观点认为性别医疗变更的对象应该被严格限制在病情严重、“变性”要求强烈且已严重影响到生活乃至生命、药物和心理治疗均无效的人之中。
关于跨性别者的婚姻权利,法学研究观点普遍认为,跨性别者在依法更改了自身的性别之后,有义务在登记结婚前告知其伴侣。如果是婚后有实施性别肯定性手术的需求,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自动解除,即便如此跨性别者也应当其向伴侣告知并协商,因为“变性手术无论在心理上和生理上都都会对对方造成伤害”。也有观点认为,婚后实施手术不能参照协议离婚办理,因为这样的话就等于承认了同性离婚的存在,变相地承认了在中国并不合法的同性婚姻。不少研究都补充道,如果其伴侣在知情后如果仍然自愿和跨性别伴侣形成婚姻关系,这也就同时意味着该伴侣自愿承担和跨性别者结婚婚后的一切问题和麻烦,接受跨性别者“自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接受对方不能生育的事实。
关于跨性别者刑事犯罪问题的讨论主要基于跨性别者是否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和强奸罪的受害者展开。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从“妇女”修改为了“他人”,保留侮辱的对象仍然是“妇女”。这就引发了关于如何解释“妇女”的讨论。有学者认为,应当以“性功能说”来判断跨性别者或间性人是否可以成为侮辱罪和强奸罪的被害人,如果犯罪对象完全具备了女性性功能、同时完全丧失了男性性功能的话,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受害人。
在这些法学相关研究文本当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研究对象主要是已经完成了“完整的”性别肯定性手术的、已经“在生理上变成了对立性别”的跨性别者。这就意味着在当前中国法律只认可“男/女”二元性别分类的前提下,可考的法学相关研究并没有对性别二元划分以外的性别认同在法律上被承认的可能性进行讨论。
其二,跨性别者对医疗措施的不同需求也完全被忽略,所有讨论都认为跨性别者在法律层面的性别确认需要以“完整的”性别肯定性手术为前提,同时呼吁国家能为这一标准明文立法。
其三,跨性别相关的法律问题讨论,尤其是婚姻权和刑法问题(比如侮辱罪和强奸罪)的讨论对象主要都是跨性别女性。可能也受到现有的、得到立案的案件比例的影响,跨性别男性在这些话题中相对隐形。
其四,受到CCMD-3病理化跨性别者的影响,多数文章仍然保留对跨性别者的病理化称呼,但值得思考的是,许多法学者同时指出跨性别者是“扰乱了社会道德伦理”的存在,对跨性别群体进行了道德上的定性。这一点可能是学者的个人观点,也可能受到历史观点的影响,但是这一点预设并没有在这些文章中得到太多讨论。
本期结束,下篇将为大家推送跨性别群体在中国——医疗规范篇!
文章:汉尼拔子
海报:柯柯
校对:PK
排版: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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