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投有道,暴富有理(内领“一夜暴富符”)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前海基础 Author 刘元、希荣
跟投是福利也是责任。
股权投资的魅力在于蛰伏多年后的一夜暴富,在相信自己基金的风控体系和选择项目的标准前提下,评估机构本身能够吸引来的项目和团队挖掘得到的明星项目,是否能够在波诡云谲的二级市场赚到钱,不会落入一二级市场倒挂的窠臼。在此基础上,投身于私募基金行业的人员需要把跟投理解透彻,才有可能享受到投资带来的福利。
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的定义
为把控项目风险,加强投后管理,同时也为了与员工共享投资收益,实现激励员工的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会考虑设计“员工跟投”。
“员工跟投”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专业术语,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募集方式。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从业员工可以豁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等条件,为员工跟投开辟一条绿色通道,保障了员工跟投的落地实操。
中基协在认定员工跟投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上传如下文件: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凭证,以及员工的工资流水凭证。
二、 员工跟投的模式及架构设计分析
(一) 员工直接跟投基金
优势:
1、在基金层面享有LP的相关权利,直接享受基金的收益和回报。
2、基金架构简单明了,有利于基金备案通过。
劣势:
1、基金管理人须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义务,管理成本较高。
2、若发生员工人事变动的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会要求其转让基金份额或者要求其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
3、在员工选择转让基金份额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寻找适格的受让方,且须安排基金份额转让事宜、频繁进行工商变更等。
4、如果基金中跟投员工过多,可能会存在占用外部投资人数量和认购额度的情况。
5、基金产品中自然人较多,影响其募资及投资效果。
结论:
实操中,如基金管理人团队的跟投人员少于5人,则该种跟投模式较为常见,如超过5人及以上,则常采用(二)、(三)类跟投模式。
(二) 员工通过持有公司股权间接跟投基金
优势:
1、发生跟投人员离职或变动,可以直接在跟投平台公司层面进行调整。
2、针对国有、大型集团公司其他板块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的员工,也可通过该种模式进行跟投。
劣势:
1、该种模式税负较高。
2、据了解近期窗口指导及实操案例,跟投平台公司需要满足单笔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随着日后监管趋严,“跟投平台公司”可能需要全面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比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等。
结论:
实操中,该种模式适用于央企、国企、上市公司等对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较严且设有专门跟投平台背景的基金管理人。
(三)员工通过持有合伙企业份额间接跟投基金
优势:
1、合伙企业设立在国内税收洼地,存在合规税筹的空间。
2、方便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控制和管理员工跟投的比例和规模。
3、发生跟投人员离职或变动时,在跟投平台合伙企业层面直接进行调整。
4、针对国企、大型集团公司其他板块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的员工,也可通过该种模式进行跟投。
劣势:
1、每一层合格投资者的豁免性存疑
①若合伙企业的GP、LP 均为基金管理人的团队员工或管理人主体,即不发生对外募集行为,则无须备案为私募基金,应认定该合伙企业为基金管理人的“跟投平台”,那么员工属于“间接”投资于基金产品,该间接投资下员工是否能豁免相关条件,目前中基协及相关监管部门并未给出明确统一的意见。
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结合实操案例来看,倾向认为合伙企业并不属于员工跟投豁免类别,现阶段需要满足单笔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随着日后监管趋严,可能需要全面满足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即合伙企业主体也要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等条件,且向上穿透的每一层均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
2、若合伙企业已备案为私募基金(分为发生对外募集行为和不发生对外募集行为),在实操过程中,中基协可能会存在不认可某只基金的投资人均为员工,需要在合伙企业层面安排至少1-2名以上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投资人,以满足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
结论:
该种模式灵活性较高,存在税筹空间,方便投后管理,适用于国企、央企、上市公司背景的基金管理人。
三、员工跟投是否需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义务
(一) 原制度的规定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15日,中基协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依据旧办法,“投资于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一条的规定。
故在旧办法的制度基础下,从业员工不需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义务,只需要在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证明其为私募基金从业员工的文件即可。
(二) 新制度的规定
鉴于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是私募基金募集程序的一个关键环节,立法在一年后作出了调整。2017年7月1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两类: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依据旧办法,从业员工属于“合格投资者”,满足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但并不必然满足新办法关于“专业投资者”的定义。根据新办法第八条第五款,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为专业投资者: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由此可见,从业员工除非满足“专业投资者”的条件,否则将被认定为“普通投资者”。既然是普通投资者,就需要对其履行适当性匹配义务。
(三) 新制度下适当性匹配义务的合规建议
为保证募集环节更加合规,前海君建议在组织员工跟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新办法及指引的规定对员工履行各项适当性义务。主要步骤为:
1、填写投资者信息表;
2、对从业员工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
3、根据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及其他资料对员工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4、管理人对管理的基金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5、管理人按照从业人员的风险等级和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适当性匹配;
6、销售基金产品前,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并对此环节录音录像;
7、管理人做好档案管理及数据库维护。
另外,针对公司高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豁免。针对与投资密切相关的前台岗位,在履行投资者分类调查,普通投资者符合专业投资者的相关条件后,才可豁免。
四、 离职员工如何处理
若该员工单个产品投资低于100万元,或者高于100万元但未补齐合格投资者及适当性资料的,需要全额赎回或者由在职员工、公司承接。
若该员工单个产品投资高于100万元,且已补齐合格投资者资料,则可以继续持有,具体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跟投制度进行执行。
五、 总结与展望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迅速壮大,截至2022年3月末,存续私募基金规模已突破20万亿元,行业在迅速壮大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监管漏洞和问题。从2021年全国私募违规处罚情况来看,员工跟投导致的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非合格投资者等处罚屡见不鲜。证监会、中基协近来密集出台各类规范募投管退各链条的政策,即表明监管层打击各类违规行为的决心。
综上,私募基金行业中“合规无小事,违规即大事”,私募基金跟投的模式和细节也需要谨小慎微,基金管理人只有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机制,才能持续合规经营、壮大业务,并推动行业健康、有序、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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