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盘点2022年中央及地方优惠政策
2022年以来优惠政策盘点——部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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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出台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
出台时间:2022年2月18日
适用范围: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1)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2)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出台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5月5日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
(2)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3)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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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
出台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0日
适用范围:各类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深入落实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推动金融系统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多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2)鼓励地方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措施,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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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
出台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10日
适用范围:各类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实施留抵退税,以及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等政策。
(2)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少收费。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出台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5日
适用范围:各类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4)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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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出台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5日
适用范围:各类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2)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3)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4)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5)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6)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7)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8)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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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672号)
出台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9日
适用范围:各类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2)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4)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账款。
8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出台部门: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
出台时间:2022年5月9日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
(2)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
(4)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2022年以来优惠政策汇总——各省政策
安徽
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举措
出台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17日
适用范围:制造业
关键条款内容
2.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4.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在落实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再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全年合计6个月(第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度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对2022年省属企业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免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在省外的,按照属地相关政策执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对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北京
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2日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
(三)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京内国有房屋的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其中对于承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
(四)实施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2023年4月30日。
(五)用好普惠金融政策工具。2022年对符合条件、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办理首次贷款业务的中小微企业,按贷款额给予不超过年化1%的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或按实际获得贷款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助,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突出的行业企业贴息比例提高至40%。
(六)加强融资担保和信用债支持。用好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2022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20%的补偿。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出台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3月21日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和制造业
关键条款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关于本市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比例的通知
出台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出台时间:2022年3月3日
适用范围: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的小微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出台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2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承租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国有房屋,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2022年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符合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对承租非国有房屋且无法获得租金减免的小微企业,所在区政府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帮扶。因减免租金影响经营业绩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上级部门在考核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出台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出台时间:2022年5月5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注册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业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的首次贷款业务
关键条款内容
贴息标准: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
担保费用补助标准: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贷款业务,对贷款企业按照贷款额和实际担保期限给予年化1%的贷款担保费用补助,对于担保费率低于年化1%的,按照实际执行的担保费率予以补助,最长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期限为1年。
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2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
出台部门:北京市商务局
出台时间:2022年1月27日
适用范围: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一)城市商业综合体。对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根据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当季度整体销售额同比增量及申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每个季度支持20家积极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并成效显著的城市商业综合体。评定三档,其中第一档3家,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40万元;第二档7家,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第三档10家,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万元。
(二)限额以上线下零售企业。对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幅不低于当季度本市商品零售额平均增幅,且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超过300万元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最高50万元。
福建
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出台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台时间:2022年4月7日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加大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对2022年新投产纳统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其中,对二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市配套出台扶持政策。
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业企业员工开展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工业企业纾困恢复加快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出台时间:2022年4月12日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且单行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1个百分点的贴息补助,同一笔贷款不重复享受有关贴息政策,贴息资金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支持融资贷款总规模为50亿元,其中支持泉州融资贷款规模不少于20亿元。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九条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出台时间:2022年4月7日
适用范围:全部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降低社会保险费。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低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2.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的用人单位,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顶格实施国家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
甘肃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3月11日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从加大纾困资金支持、推进减税降费、灵活精准运用金融政策工具、缓解成本上涨压力等8个方面提出了25条政策措施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强省应急周转基金使用
二、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
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增加信贷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灵活安排展期续贷;支持中征应收账款融资。
四、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推动期货保值服务等
五、加强用电保障
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七、着力扩大市场需求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
八、强化保障服务等
甘肃省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
出台部门: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出台时间:2022年3月11日
适用范围:中小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聚焦创新引领、数字化发展、绿色发展、质量和管理、人才素质等多个维度提出13个方面、39条具体措施
一、落实落细财税扶持政策
二、强化融资促进支持
三、加强创新创业支持
四、提升数字化赋能水平
五、提升工业设计附加值等
甘肃省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
出台部门: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出台时间:2022年3月11日
适用范围:中小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从惠企政策落实、强化服务2个领域提出22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可量化的事项,重点聚焦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聚焦财税支持。省级财政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并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二是聚焦信贷支持。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开展2次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银企对接活动,力争全年为100户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10亿元以上。
三是聚焦资本市场支持。推动满足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挂牌和上市进度,力争科创板、创业板或北交所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零突破”。
四是聚焦产业链协同。制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或服务目录,向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进行推荐,推动中小企业融入产业链、供应链。
五是聚焦转型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中小企业“三化改造”,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利服务,助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云用云,实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云率达到95%以上。
六是聚焦人才支持。开展中小企业领军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2022年实现省级培训人才100名以上。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服务对接活动,力争实现就业意向500人以上。
七是聚焦市场开拓。组织50户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搭建产品、技术展示平台,助力拓展国内外市场。
八是聚焦精准服务。各市州为每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一名联络员,为每户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对不少于10000户中小企业开展“送管理、送服务、送技术”活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全覆盖。
广东
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3月3日
适用范围: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1.继续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推动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落地实施,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工信民营〔2020〕38号)中关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工会经费返还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惠企政策。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出台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3月25日
适用范围:工业
关键条款内容
一、实施减税降费行动
(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购进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相关信息为依据,对纳税人开展精准推送服务。(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第一个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做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缓缴政策延期的落实督导,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支持我省汽车生产企业争取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继续实施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纳税人申报数据,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进行自动判别,确保便利享受政策。2022年对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情形,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合理困难减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全省参保单位统一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20%。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文资办、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整治工业领域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乱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3月25日
适用范围:服务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税务局负责)
2.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省税务局负责)
4.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负责)
5.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税务局配合)
广西
关于印发支持百色市复工复产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2月21日
适用范围:百色市范围内企业均适用
关键条款内容
3.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在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鼓励百色市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产能安排,提高产能利用率。对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工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在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工业用电量同比增长8%及以上且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工业总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7.缓交税款。百色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2022年2-4月税款可以申请延期。(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
15.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百色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政策,具体参照桂人社规〔2019〕9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西支持水牛奶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2月19日
适用范围:水牛养殖业
关键条款内容
支持企业依法依规从国外引进高产奶水牛种质资源,对区内从国外引进高产奶水牛或胚胎移植产下奶水牛的养殖场(户),按照1万元/头的标准予以补助。
鼓励水牛本交改良,对区内引进优良奶水牛种公牛开展本交改良的养殖场(户),按照种公牛实际购买价格的50%予以补助。
鼓励区内养殖场(户)回收饲养杂交母水牛,在杂交水牛存栏量较多的区域,对饲养5头以上杂交母水牛的养殖场(户),采取“见犊补母、先增后补”方式,按照1500元/头的标准予以补贴。
对区内新建、扩建的奶水牛规模养殖场,达到现代生态养殖示范场要求的,按照不超过基础设施投资额的30%、最高500万元予以一次性奖励。
按照检测费用的70%补贴检测机构,鼓励开展水牛生鲜乳质量第三方检测,建立公平合理的购销秩序。
实行挂牌及产品标识管理,对评估合格的养殖场,颁发净化场牌匾,按照病种、养殖规模等予以不高于50万元/场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市场主体开办从事现场制售水牛生鲜乳及其他食品的鲜奶吧,促进养加销一体化,对区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新建水牛乳鲜奶吧,本措施印发后连续3年予以适当补助。
贵州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出台部门:贵州省政府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2日
适用范围:服务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
出台部门:贵州省政府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2日
适用范围:工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出台部门: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日
适用范围:各类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两条纳税人不得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海南
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6日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一、减免房屋租金。二、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三、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四、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五、实施援企稳岗支持。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七、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八、全力提振消费需求。九、支持企业用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出台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30日
适用范围:房地产、建筑业
关键条款内容
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和产业基地建设。对装配率达到国家AA级及以上且同时达到二星级绿色建筑的,或者集成开展装配式建筑与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应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各市县可考虑予以财政奖励激励。(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
鼓励金融机构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节能建筑等绿色低碳环保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支持,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河南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出台部门: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出台时间:2022年4月1日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
出台部门: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出台时间:2022年3月1日
适用范围:中小企业
黑龙江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减免哈尔滨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
出台部门:黑龙江发改委
出台时间:2022年4月8日
适用范围:哈尔滨市中小微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对承租驻哈尔滨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具体事宜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增值税政策
出台部门:黑龙江财政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8日
适用范围:服务业领域
关键条款内容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湖北
关于下达2022年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
出台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4日
适用范围:高标准农田
关键条款内容
中央基建投资预算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出台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出台时间:2022年5月16日
适用范围: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采取批扣方式缴费的,可选择暂缓预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出台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出台时间:2022年1月5日
适用范围:中小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照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当说明依据原因。
湖南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出台部门: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出台时间:2022年4月1日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出台部门:湖南省政府
出台时间:2022年1月19日
适用范围:湖南全体单位
关键条款内容
11.开展“纾困增效”专项行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推行“免申即享”,落实新的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
吉林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5月5日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1.着力纾解企业资金困难。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服务业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度延长贷款期限,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加大信用贷款投放,
2.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50%顶格执行。
3.降低企业经营成本。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5月5日
适用范围:制造业企业等
关键条款内容
1.对物业服务企业、批零住餐企业及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线上平台企业,用于商品及包装、环境和运输工具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2.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3.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江苏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出台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出台时间:2022年2月26日
适用范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14.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的地区,对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出台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9日
适用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关键条款内容
二、优先支持粮食油料生产信贷投放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撬动作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粮食、油料生产的贷款,可在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贴息支持,具体贴息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鼓励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利用央行低息政策资金向产粮大县倾斜配置信贷资源,确保产粮大县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加大支持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力度,对承贷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发放信用贷款。对省级储备粮集中统一管理所需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及收购,提供最长15年的中长期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优化完善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加大对粮食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省财政厅)优化种植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推动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产粮大县(市、区)全覆盖,扩大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开展水稻优质品种收入保险试点,确保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80%以上。将带状复合种植模式中种植的大豆和玉米纳入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
三、加强生猪等“菜篮子”生产金融支持
全省或本地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省以上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不高于2%的贴息补助。加大对池塘生态化改造、海洋渔业发展等贷款发放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提升生猪保险保障水平,能繁母猪、育肥猪和仔猪每头保险金额分别提高到1500元、1000元和300元,促进生猪保险规模扩大。鼓励探索开展生猪价格保险和“保险+期货”试点,推动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鼓励各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创新开发针对蔬菜、水产等高效设施农业的设施保险、收入保险、产量保险、指数保险等,持续扩大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供给。(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
出台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17日
适用范围: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关键条款内容
2﹒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市县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省财政对按计划落实的市县给予定额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江西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出台时间:2022年3月30日
适用范围: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1.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其中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免除上半年2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在减免租金3个月基础上,再减免3个月。
2.餐饮住宿、批发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其中:各地区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关于应对疫情保主体促就业1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16日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业、餐饮、批发零售业
关键条款内容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2022年至2024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3.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2022年至2024年,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减免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免除上半年2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在减免租金3个月基础上,再减免3个月。
5.各地区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辽宁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
出台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10日
适用范围:服务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对该年度上述两项税额减半征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实施延长社保费缴费期限优惠政策。2022年1月至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2022年1月至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征期延长期内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
出台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10日
适用范围: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如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落实国家留抵退税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3月14日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2022年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按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再减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鼓励项目和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继续执行并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施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总工会,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出台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出台时间:2022年5月11日
适用范围:餐饮、零售等行业
关键条款内容
一、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针对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期间,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二、落实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内蒙古
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出台部门: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出台时间:2022年3月25日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出台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出台时间:2022年2月20日
适用范围:奶业振兴
关键条款内容
1.支持增加优质奶源供应,鼓励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推动优质奶牛扩群增量,对建成的3000头奶牛以上养殖场及配套奶站,依据存栏规模分档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2.支持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升级,对存栏50—3000头中小奶畜养殖场改造扩容提升,依据存栏规模分档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3.支持奶牛育种扩群增量,鼓励奶牛育种企业能力建设,对育种能力评价达标的奶牛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养殖场能繁母牛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财政厅)
4.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收储饲草料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5.鼓励扩大苜蓿草种植面积,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户)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6.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生鲜乳加工能力,对新增鲜奶加工处理量给予一定补贴,对企业喷粉按淡季收购生鲜乳数量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出台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等12部门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2日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等
关键条款内容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内蒙古税务局)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公告规定的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有效帮助企业降本减负,纾难解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3月2日
适用范围:奶业振兴
关键条款内容
一、对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进行补贴。自治区财政对2021年以后建成的3000头规模养殖场补贴600万元,每增加500头再补贴100万元;盟市按照自治区补贴资金的20%增加配套。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规模化养殖场“三通一平”、粪污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补贴资金在奶牛存栏达到补贴标准后予以兑现。(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二、对使用专项债新建奶业发展园区予以支持。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利用专项债新建以规模化奶牛养殖场为主要内容的奶业发展园区,自治区在专项债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
三、对龙头企业生鲜乳加工增量进行补贴。给予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生鲜乳加工增量补贴,自2022年开始,以上一年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对企业每增加1吨生鲜乳加工量给予200元补贴用于奶源地建设,补贴比例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对龙头企业利用生鲜乳喷粉进行补贴。对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3—5月份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补贴,按照收购生鲜乳数量的10%,每吨补贴800元,补贴比例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五、对利用性控胚胎培育优质奶牛进行补贴。对养殖场能繁母牛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进行补贴,自治区财政对使用国产和进口性控胚胎按照每支市场价格的50%进行补贴。(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六、对新增规模化苜蓿草种植企业进行补贴。自2022年开始,自治区财政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以500亩为一个单元,每个一次性补贴5万元。(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七、设立奶牛疫病防控专项资金。自治区设立奶牛疫情防控专项资金5000万元,依托第三方机构的资源和技术优势,主要用于奶牛布病等疫病的疫苗创新研究,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快速监测、诊断、净化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奶牛乳房炎等生殖系统疾病的防治及代谢病研究和推广应用等专业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财政厅)
八、支持乳业创新平台建设。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支持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研发、重点课题攻关。重大课题研究实行“一事一议”。(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宁夏
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出台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7日
适用范围:所有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对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攻关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认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出台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9日
适用范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国有房屋所在行政区2022年未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2022年累计减免3个月租金;本通知发文之日后,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在减免3个月租金基础上,再追加减免3个月租金,减免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
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出台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出台时间:2022年2月23日
适用范围:农粮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自治区财政厅统筹安排“十四五”时期自治区本级优质粮食工程年度预算资金,重点支持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绿色仓储功能提升、粮食质量检验监测能力提升、品牌培育及宣传等优质粮食工程项目。产粮大县统筹安排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项目建设。鼓励非产粮大县统筹各类涉粮涉农资金,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形成共同参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合力。财政资金可采取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予以补助。
山东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出台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出台时间:2022年3月25日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山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
出台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0部门
出台时间:2022年3月28日
适用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关键条款内容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办理方式:申报享受、非接触办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办理方式:申报享受、非接触办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办理方式:申报享受、非接触办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办理方式:申报享受、非接触办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促进工业平稳增长推动加快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出台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6部门
出台时间:2022年3月29日
适用范围:技改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深入推动工业技改提级行动。滚动实施万项技改、推动万企转型,调整优化重大技术改造财政贴息政策,省级设立“技改专项贷”,建立“技改专项贷”项目库,统筹用好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或股权投资支持。其中:贷款贴息按银行最新一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最高2000万元确定;对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给予担保总额0.5%的补助。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的购置费用,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出台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8日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由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出台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出台时间:2022年4月1日
适用范围:制造业企业;区域粮食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关键条款内容
1.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纳税人,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7月1日起到2022年年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对小微企业和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退还全部存量留抵税额(其中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加大区域粮食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胶东经济圈、鲁南经济圈和黄河流域等4个省级区域性粮食安全应急保障基地,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陕西
关于落实社会保险纾困惠企政策的通知
出台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出台时间:2022年3月4日
适用范围:各市(区)所有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一、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费率,自2022年7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二、持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
三、落实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等
陕西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
出台部门:陕西省发改委、财政厅等16个部门
出台时间:2022年4月15日
适用范围:各市(区)所有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包括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等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等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1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二、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三、进一步缓解融资问题
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五、加强用电保障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岗扩岗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等
上海
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3月29日
适用范围:制造业,大型商务楼宇、零售和餐饮行业企业,中小微企业等
关键条款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防疫和消杀支出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支持。对零售和餐饮行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对零售和餐饮企业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2.重点支持制造业,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3.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川
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
出台部门:四川省政府
出台时间:2022年4月18日
适用范围:各类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0.6%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予以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继续实施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全额补贴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停工停产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培训代替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
2.减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性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减免1至3个月房租。对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减免1至3个月房租。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省级财政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
3.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贷款贴息。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低至1.5%,财政部门给予保费补贴。
4.鼓励引导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落实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政策。支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扣减有关税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出台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出台时间:2022年4月7日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川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
出台部门:四川省政府
出台时间:2021年3月10日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各类企业、服务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2.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天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出台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3月25日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 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中小微企业2022年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3. 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4. 按规定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已缴纳入库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5.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
6.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政策,将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1%政策延续至2023年7月31日。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比例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
新疆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出台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2月23日
适用范围:中小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全区统一按20%的降费比例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按0.5%执行。
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
对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继续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定的比例给予稳岗返还,具体返还标准待国家政策确定后予以明确。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云南
关于落实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
出台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
出台时间:2022年3月25日
适用范围:工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工业领域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制造业力度;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加强银政企保对接合作
三、切实抓好保供稳价:严格执行绿色电价政策、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
四、着力稳定投资和扩大外贸外资
五、加强要素保障等
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
出台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
出台时间:2022年3月17日
适用范围: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关键条款内容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包括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社保费减免;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扩大有效金融供给,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等
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出台部门: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出台时间:2022年4月12日
适用范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出台部门: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五部门
出台时间:2022年5月1日
适用范围:云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储企业包括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一是印花税优惠。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促进餐饮业零售业等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政策指南
出台部门:云南省商务厅
出台时间:2022年5月12日
适用范围:餐饮业零售业等困难行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2)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出台部门: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6日
适用范围: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
关键条款内容
(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
(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3.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
(十三)加大房租减免。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各地对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目,要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兑现。各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市、县(市、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拨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兑现便利化。省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直达”应用实时晾晒各地资金兑付进展,对兑现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对涉企专项资金加快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督促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
出台部门: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1月28日
适用范围:省内所有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4.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21.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发文明确。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药监局)
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
出台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
出台时间:2022年3月31日
适用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0.减免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纳入特殊事项管理范围。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第7条执行。(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31.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在农业农村等相关资金中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重庆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出台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出台时间:2022年3月30日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支持服务业等困难行业纾困恢复十条措施
出台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
出台时间:2022年2月9日
适用范围:服务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延长困难企业失业保险降费政策。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会展、文化和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延长失业保险降费政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事宜的通知
出台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日
适用范围: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全市范围内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2年以来优惠政策汇总——税收类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 2022年第14号)
出台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3月21日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 2022年第17号)
出台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4月17日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1)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2)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 2022年第12号)
出台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3月2日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 器具, 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 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 企业所得税法12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 单位价值的10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5年、 10年的, 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2022 年第 11 号)
出台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3月3日
适用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5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 国发〔 2022〕 8号)
出台部门:国务院
出台时间:2022年3月19日
适用范围: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 包括生父母、 继父母、 养父母, 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 可以比照执行
关键条款内容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 2022年第15号)
出台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3月24日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关键条款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暂停预缴增值税。( 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 2022年第16号)
出台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3月23日
适用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2022年1月1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2年1月1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
税前摊销。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 2022年第10号)
出台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3月1日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22年第13号)
出台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3月14日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年第2号)
出台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2月28日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 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 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 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2〕 23号)
出台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5日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关键条款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在省
(区、 市)行政区域内, 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 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本地具体费率由各省(区、 市)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54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1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人社厅发〔 2022〕 16号)
出台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出台时间:2022年4月25日
适用范围:餐饮、 零售、 旅游、 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关键条款内容
(1)对餐饮、 零售、 旅游、 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 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 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 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 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 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
出台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5月17日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关键条款内容
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2年第4号)
出台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1月29日
适用范围: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2.获得单位发给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的个人。
关键条款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比照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 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不包括现金) , 不计入工资、 薪金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22年第8号)
出台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2月21日
适用范围: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关键条款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 土地, 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6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年第2号)
出台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2年2月28日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含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关键条款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1年第30号) 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 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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