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裕生|如何对待实质平等?
EQUALITY
如何对待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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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裕生
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对“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大学的校长与教职员案”作出裁定:大学招生不能把族裔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媒体误称之为“高院废平权法案”。本来,普遍的平等权是针对共同体的成员个体来说的,也只是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个体才有普遍的平等权。因此,把族裔这种种-类化了的单位作为权利主体这种做法本身就值得质疑。如果族裔可以成为权利主体,那么,非裔与白人结合的后代,属于非裔权利主体还是白人权利主体?亚裔与非裔结合的后代属于亚裔权利主体还是非裔权利主体?所以,把权利集体化是需要慎重的。在公共管理上,需要归类性划分,但是,在权利主体上则应尽量避免这种划分。
因此,平(等)权问题应当尽量从国家的成员个体角度来看待,而且有必要分三个层面加以理解和审视:
第一是法律层面,是否明确承认并尊重不分种族的人人在那些普遍权利上的平等。
第二是政治制度安排上,是否使权力运作机制能够维护与保障法律上确认的人人的平等权。
第三是在政策层面上,是否保障或促进了人人平等权在各个公共领域的实现,是否使人人因平权而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并从这种平等机会中获得发展自己的空间与条件,从而获得实质性的平等。
前两个层面的平权主要属于形式性平等,第三层面的平等属于实质性平等。形式平等先于实质平等,并使实质平等的诉求获得合法性。
但是,由于实质平等的实现和获得与更多因素联系在一起,比如与个人的努力、能力、现实处境、历史文化甚至地理位置等等相关,因此,在讨论、争取和实现实质平权问题上,包括为实质平权(比如教育的实质平权、就业的实质平权)辩护时,需要有更复杂的参照系。否则,在维护平权的同时,可能损害了公正,损害了美德,也可能损害了公共的善。人民公社制最大的问题就是实质平权而不公正:成年男性一样的工分(实质上平等),却有人苦干有人应付。一个族裔的学生学习能力较强且更刻苦,付出更多的努力,客观化的成绩也更好,却失了上大学的机会,另一个族裔的学生沒有学应该学的内容,客观化成绩差很远,却因基于族裔平权的比例而进了大学,这直观上就显得不公平,对共同体而言,也会带来问题。
所以,如何处理、维护、实现实质平权问题,是需要有一个基于政治现实感的尺度去面对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原则问题。大学录取要讲讲实质平等,公务员系统更是要讲,那么,企业是不是也要讲?但是,如此一来,就是对市场一种很强的干涉,属不属于过度干预呢?这些值得考量。
这并非意味着,我们不要实质平等,而是在一个历史时期里,如何对待、处理各领域的实质平等是合适的?
作者简介:黄裕生,哲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第一哲学、德国哲学、宗教哲学、政治哲学-法哲学、比较哲学。著有《真理与自由:康德哲学的存在论阐释》《时间与永恒:论海德格尔哲学中的时间问题》《摆渡在有-无之间的哲学:第一哲学问题研究》《权利的形而上学》等。
排版:李志萍
审核:曲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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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裕生|“自由与共同体——一种哲学的想象”——德国哲学系列讲座第一讲
以思想经验世界,以思辨观照天下;
言由衷之言,不避有失;
究普遍之理,无惧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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