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第一个基本事实,既然我们不知道如何最有效地集中利用稀缺资源,我们就只能调动所有个体的积极性,让他们尽量有效率地利用这些资源。而衡量资源配置是否有效率的唯一的也是能使人类在长期演化中继续生存下去的准则就是人类的继续生存和繁荣。正如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中已经论证过的,那个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人类在未来的不确定世界中继续生存和繁荣的制度应当鼓励一切个体在一切方向上进行创新(哈耶克心目中的“伟大社会”)。这就是自由的基本涵义。不确定性告诉我们的唯一知识是:成功的机会(即成功应付未来灾难的机会)可能从任何方向降临。因此伟大社会的机制应当给予所有的个体充分的自由去支配资源。这样做的目的不在于给所有的人以自由(尽管自由本身也是一种价值,也值得追求),而在于每当机会降临时,总必然是少数人看到这些机会并且准备好了去抓住机会(或成功应付灾难的能力)。自由的真正意义在于让这“匿名的少数人("the unknown few")得到成功的机会。“匿名”,因为不确定性使我们无法知道谁将会是这些幸运的人。“少数”,因为在所有方向上进行着的生存实验中,只有少数几个方向可能成功,而大多数方向上的个体将依靠模仿这少数成功的个体才得以生存。当下一次灾难降临时,又是少数人的实验显示出成功并被多数人模仿。人类的生存和繁荣就是这样一个少数人创新和多数人模仿成功者的过程。自由社会的真义在于每个人都可能是这成功的少数之一,每个人都将不得不肩负拯救人类的使命。 基于第二个基本事实,既然人们天赋不平等,那么让所有人平等地享有自由创新的权利就几乎必然地意味着人们创新的结果和创新收入的不平等。因此哈耶克认为:要求经济平等的自由主义者们几乎必然地与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相冲突。而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由主义,从逻辑上就不能同意所谓“经济平等”。当我们允许政府把个人收入重新做平等分配时,我们扼杀的不仅是人的天赋才能的发挥和个人自由,更主要的是我们扼杀了我们种族生存的机会。必须看到,我们社会繁荣的唯一可能就在于让尽量多的个体在尽量多的方向上寻找发展的机会,于是必然地,合乎逻辑地,在不同方向上积累了不同经验和知识的人们,他们的机会和由创新得到的收入就不会是平等的。自由社会里人人平等的涵义是: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成为那“匿名的少数”的权利。 综上所述,自由社会必定要求所有的人在所有方向上创新的自由权利。在哈耶克看来,这种自由权利只能通过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机制”得到保障。法律必须是抽象的,超越个人关系的,从而“匿名的少数人”的自由权利才可能被保证。法律的抽象性表现在它的“非人性”上,为了达到这种“非人性”,必须建立某种事先同意的,每个公民都知道和理解的程序。公民的“知”的权利(“the right to know”)和公民“被告知”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informed"),这是法律的抽象性的保证。因为如果“程序”没有足够的“透明度”,那么在每个具体案例中由谁来解释法律程序就变得至关重要,而且解释人的个人偏好就开始取代法律的抽象性而成为具体的,人性的,不公平的程序,“匿名的少数人”就会变成“少数人的特权”。哈耶克声称真正自由主义仅仅要求“一切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这一个条件。其它类型的平等则不是与此冲突就是误解了自由的真义。但是,我们从西方社会发展史可以看到,法治的建立几乎可以说是与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同时实现的。英国贵族在国王法庭面前的平等关系是经过平民的长期争取才逐渐“下放”和演变成普通人在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中的平等关系的(注[1])。美国黑人的权利不是一直到六十年代还没有实现吗?好的制度,和物种一样,是一定要通过竞争来证明和实现自身的。这样,人类生存和繁荣依赖于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又依赖于法治或超越个人关系和任何小集团利益的抽象秩序的建立。而上述西方社会法治发展的历史说明,这种抽象秩序的建立最终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基础。 在哈耶克思想体系中,个人自由的程度是由具体社会的道德境界和正义观念决定的。如前述洛克的思想,正义的核心是分立的财产权利。在洛克的社会,人口对自然资源的压力尚且不大,所以洛克用以界定产权的准则是“劳动”——每个人财产权利的边界由他加在自然界的劳动决定。在这一点上,洛克的产权理论与后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评并不矛盾。但是当活劳动不断物化和积累,财富分布开始严重不平均时,洛克保护私有产权的理论就与马克思的劳动异化理论发生冲突了。在洛克及一些现代哲学家如哈佛教授诺兹克(Robert Nozick)看来,凡是以正当方式获得的财产不论在个人手中积累多少,都是正当的,不应被社会剥夺的(注[2])。在马克思看来,物质生产手段(已经物化了的劳动)的公有化是阻止劳动(活劳动)异化的唯一途径。但是如果我们从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回到他的(从未见面的)老师黑格尔的自由理论,我们可以说,黑格尔所理解的自由比马克思更接近洛克所理解的自由。在黑格尔看来,主体自由是具体的,历史的,阶段性的。只有当主体意识到自身的局限(不自由)时,主体才觉悟到自由的意义并且去争取这种自由。而在主体意识发展的初级阶段,例如黑格尔所谓的“斯多葛主义”阶段,主体认为他的内心是自由的,但是他不能够意识到他的自由是内向的,阿Q式的,没有摆脱奴隶形态的自由。又例如在“怀疑主义”阶段,主体意识到了自由,但他的自由是怀疑一切的自由,但这是一种无根的状态,精神完全无从依靠,一切观念包括主体自身都受到怀疑。当主体意识到这一点时,痛苦会驱使他寻求更高阶段的(宗教的)自由并且发现更高阶段的不自由(宗教的苦涩)。现代哲学家如麦肯塔尔(Alasdair Macintyre)推论说,按照黑格尔的理解,每个具体社会以及每个具体的个人都有自己意识到的自由和属於自己的“不自由”,我们不能强求人们在精神发展上的一律(注[3])。如前述,在洛克看来,人的意志是永远不自由的,他受到的痛苦激动着他的意志。一个人在没有摆脱最大的痛苦之前,他的意志必定驱使他寻求摆脱这一痛苦,而不会首先去寻求摆脱其他方面的较次要的痛苦(注[4])。在这一点上,洛克,黑格尔,和哈耶克都认为自由观念是演进的。在《自由宪章》总标题下,哈耶克援引西德尼(Algernon Sidney)的话:“我们探索的不是完美,那是人类永远无法达到的;我们寻找人类宪章,那个带给我们最小或最可原谅的害处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