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头晕、咳嗽……昨天本该发的没有发,今天继续带读7月20日经由湖南高法指定衡阳中法审理的罗树中涉恶劣案件。今天,是特别观察罗树中案件第9期,带读衡阳中法以(2022)湘04刑初30号判决书,自109页到119页法院诈骗李毅的记录。带读之前,先感慨一下:安在第一专业为经济,在研读判决书第五起涉恶案件时,感觉其收益似乎很低,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按照当时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亏了近30万。不提2019年4月9日《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与《理解与适用》中“不是追求利息本金安全,而是追求非法占有受骗人财物“的专业区分标准;在最朴素百姓认知中,也不可能是犯罪。
简而言之,李某经营着一家钢结构公司——成铭公司。因为资金问题,于2015年7月,经由王佐良介绍,以成铭公司向罗树中、王佐良借款300万元(罗、王各出资一半),期限3个月,逾期违约金以日计,每日千分之1.5。当日转账,收取砍头息36万元,并让李毅在收据上签字。李毅支付13.5万元违约金后无力支付。2016年2月7日,李某借王佐良款归还了第一笔借款的违约金,并支付王砍头息4.8万元。后罗树中、王佐良分别起诉,并胜诉。罗树中在诉讼过程中,衡阳中法认为“因担心介绍李某找王佐良借款事宜败露“,自动转款40万元给李某。最终,通过法院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8月,执行回款328.09万元。安在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6.23)》严格合法口径进行了计算。提醒:执行中政策变化,以判决时政策计。自2015年7月到2016年2月,按当时最高保护年息36%月息即3%计算,264*3%*7=55.44万元。两者合计为319.44万元。以319.44万元利息自2016年2月至最低限度的执行起止日2017年11月,计21个月,利息为319.44*3%*21=201.2472万元。
与本金319.44万元相加为520.6872万元。与法院执行到位钱款328.09万元相抵,亏损192.5972万元。算完,着实吓了一跳。这种金钱收益,实在是高得吓人。也顿时感觉自己通过国有银行贷款购房借款一百余万元,二十几年利息六十几万,真是优惠。
这些高得似乎离谱的合法收益,背后是出借人可能血本无归的风险,和借款人无处可借的窘迫、信誉较低的狭窄以及高额利润压过资金借贷成本的可能性。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6.23)》相关条目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