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缴费时间
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35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缴纳。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三、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延迟缴费及享受待遇时间,由各市税务、医保部门另行通告。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保费的,可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3年度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保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第3个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当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缴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渠道
(一)线上渠道。“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手机端)、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银联“云闪付”等线上渠道缴费。
(二)签约扣费。签订“委托金融机构扣费协议”通过银行扣费。
(三)柜台缴费。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四)其他代收。农村金融服务点、已部署移动智能终端机的社区及村委、大中专院校等单位代收。
五、缴费凭据
(一)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手机端)、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等线上渠道缴费的,以电子支付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二)通过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凭据。
(三)通过银行柜面、协议扣款缴费的,以银行业务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通过上述方式缴费的,可在三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确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在自助办税终端打印)。
六、其他事项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12345或辖区医保部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