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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的出轨女教师丈夫笔录不属实!律师:伪造者或面临治安处罚!
而在这个过程中,2月19日,一张显示为“疑似女教师丈夫被问话”的纸质版询问笔录流出,在网络平台快速传播。网传图片显示,该笔录时间为2月19日,被问询人是一名吴姓男子。该吴姓男子声称,在网上爆料张某出轨后,他已准备离婚。记者注意到,多个发布该笔录图片的社交账号,很快便将上述信息删除。
警方:网传出轨女教师丈夫笔录不属实
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获悉,此事件警方已在处理,笔录泄露不属实,网传图片不是真的,相关部门已经在查,更多信息不能透露。
律师:伪造询问笔录
或面临治安处罚
针对此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告诉记者,如果是“好事者”所为,伪造公安笔录,问题不小,涉嫌伪造文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内容虚假,涉嫌诽谤他人,将被治安处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表示,若有人为了引流吸粉,伪造、传播警方询问笔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或将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他也强调,伪造警方询问笔录并发布在网络上,还属于散布谣言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博主为了赚流量,突破法律底线,甚至挑衅法律的行为不可取。”赵良善提醒道。
事件中的教师是否构成“诱奸”?
赵良善告诉记者,目前还需进一步调查两人是否确定发生性关系。如若属实,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但是被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幼女,而非男性。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侵害的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猥亵儿童罪,不论受害人是否自愿,只要受害人是儿童(即14岁以下),就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他认为,具体到本案,受害人是男学生,所以女教师不构成强奸罪或诱奸。而且据目前信息披露,女教师未对男学生实施暴力或胁迫,所以女教师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又因男学生不是儿童,所以女教师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综上,女教师的行为尚未达到入刑条件,但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内部处分。
来源:综合央广网、潇湘晨报、@中国新闻周刊 等编辑:梁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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