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会违犯的八条根本堕罪
《入行论 妙吉祥言教•甘露精滴》
第52课摘录
普通人会违犯的根本堕罪一共有八条。
第一条:对没有做好前行准备、根基未成熟的人,比如对厌离心、菩提心等等积资净障等法没有修好的人,不经观察,冒然为其宣讲《金刚经》、《般若波罗蜜多心经》等空性法门。因此,令其心生邪见而产生的罪业极大,会为他带来无穷无尽的痛苦,这较杀害他更加痛苦。为没有修心的人宣讲显宗的无我之法,这是第一条根本堕罪。
第二条:对发了菩提心、立志要成就圆满正等觉,已经进入大乘的人宣说“你不用去成佛,不需要发菩提心。一个人去修行,成阿罗汉就很好,或者往生西方极乐世界就很好,其他都不用管”,让他退失希求圆满正等觉佛果的发心。劝说别人退失大乘、修持小乘,这是第二条根本堕罪。
第三条:劝说小乘修行人:“你所修行的人无我的法没用,不会获得有价值的结果,应该把小乘法丢掉,修习能够成佛的大乘法”,令其舍弃他所修习的小乘之法或从中退失,把小乘执为错误的方向而舍弃,去追求小乘以外的大乘,这是第三条根本罪堕。
第四条根本堕罪就是认为小乘之法不具备价值,没有断除烦恼的力量,只有大乘法才具备断除贪嗔痴烦恼的力量,这是第四条根本堕罪。
以上是普通人容易违犯的前四条根本堕罪,分别为:对没有做好前行准备的众生冒然宣讲空性;令已趋入大乘的众生退失大乘的发心;令小乘修行人舍弃小乘法,强行让他趋入大乘;认为小乘法不具备对治烦恼的力量。
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差别在于,第三条是令已修学小乘者完全舍弃自己所修之法,不顾其根机,强行令其修行大乘法。第四条是诽谤小乘,认为修学小乘不能解脱。这是二者的差别。
第五条根本堕罪,为了得到钱财、利养做两种事情。一是宣扬自己的功德,比如说自己是阿罗汉、有神通、证悟了等等,或者说自己是持戒者,是远离世间八法者等等,如此宣讲自己的功德,以此欲求获得利养;或者为了获得利养,言说竞争对手或他人的过失,比如“此人破戒了,此人对法没有生信……”动机是为了自己获得利养,而妄自宣说自己的功德和他人的过失、诋毁他人。这是第五条根本堕。
第六条根本堕罪是为获得恭敬而说自己已经于法得到了甚深的安忍之德。“于法得到甚深安忍之德”即是于诸法已经得到了证悟,比如证悟了空性,证悟各种法的功德。目的是为了得到恭敬,对他人说自己于法得到安忍之果。
宣扬自功德和宣扬自己于法生安忍的差别在于:宣扬自功德、诋毁他人的原因是为得到利养,而第六条根本堕罪是为了得到恭敬宣称自己已于法已得安忍之果。
第七条根本堕罪比较复杂,涉及三个人。比如某大臣向国王说了颠倒语,指控某沙门。国王听信馋言后,准备罚款该沙门一万块钱。而沙门没有钱,为免于刑惩,只能取用三宝的财物及信财亡财,用来贿赂大臣和国王。
若此三人都受过菩萨戒,大臣言说颠倒语,令国王惩罚沙门,犯了他胜罪根本堕罪;沙门因盗取挪用三宝的财物进行贿赂,也违犯了根本堕罪;国王接受沙门的贿赂,不去惩罚沙门,也犯了他胜罪。这条戒律涉及的三个人,都犯了根本堕罪,即他胜罪,第七条就是这种情况。
第八条根本堕罪有两种情况。一、比如修行人在山上等寂静的地方,修习寂止禅定。若有人以各种方式制造违缘,比如抢夺其财物,或是把修行者修行处据为己有等,令其无法修行,被迫放弃自己的修持。干扰修持禅定者,令其放弃禅定修习,这是他胜罪。
二、将修习打坐禅定、修心的人,或者静修、念诵的实修者的财物拿去布施给闻思者,使禅修的人失去赖以生存的资具,无法进行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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