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国《国家安全法》获“英王御准”,正式成为法律。或许英方感觉丢脸理亏,此次轮到施行自己的《国安法》时,行事却极为低调。除政府、议会官网发布消息外,BBC等主流媒体都丧失了新闻嗅觉,几乎悄无声息,与当年美国推出《爱国者法案》盛况宣传相去甚远。英国政府、媒体、社会达成了微妙的默契:就是要悄无声息,知道的人越少越好。在开启现代化的新征程上,中国领导人强调,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
每个国家都应当维护国家安全,每个国家都有权维护国家安全。这份权利和责任,天经地义、无可非议、决不输理。英国自己就是西方国家安全立法的先行者,可追溯到1351年《叛逆法》,是英美法系“叛国罪”概念的鼻祖。作为称雄世界近两百年的“日不落帝国”,英国比任何国家都明白,国家安全立法对保障国家的独立、自由、繁荣至关重要,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正当正义,不容置疑。所以说,中国推进自己的国家安全立法,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更是一个大国强国的标配。细看英国《国安法》条文,其中激化、极化之举,令人瞠目。那才叫“让人脊背发凉”。标准不够透明。英《国安法》引入“外国影响力登记项目”,要求任何有外国背景的政治活动,都得登记。具体来说,包括“政治影响力”和“加重情形”两类情形。其中,“政治影响力”定义十分宽泛,除普遍认可的与政府官员沟通、游说外,连在路演、登报、发小广告都算“政治影响力”,神经过敏,惹人发笑。“加重情形”则是要看内政大臣的“心情”,只要他们认为“有必要”,就有权“点名”任何实体任何活动,要求其登记。实力演绎“我的眼睛就是尺”“我的心情就是依据”。打击范围扩大。增设“破坏罪”“外国干涉罪”,只要相关行为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一定后果,甚至连在哪怕仅仅“有利于”外国势力,就能进行刑事打击。此外,无论嫌疑人是否在英国犯案,无论是否其资产是否在英国,无论收受“物质利益”,只要同意实施相关行为,就可入罪。放弃程序正义。只要合理怀疑某人参与外国势力,警方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执行逮捕,未经指控可拘留48小时,最长拘留28天;调查人员可要求金融机构提供与个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可以说,从法律形式上确认,“人权”已毫无保障。量刑程度加重。仅“未按要求登记”,就构成刑事犯罪;破坏罪最高可判无期;干涉罪从重处罚,最高可判14年监禁;收受“外国势力”物质利益最高除14年监禁外,还可并处无上限罚款。难怪英方如此低调,该法之严苛极端、漠视人权自由,实在怕“说出来吓死人”。英国自诩西方民主的奠基者、人权旗手,对中国《香港国安法》、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大喷口水。英方说的是,中国要向一切外来势力大开门户,毫不自卫、任人宰割,方为人间正道。
英方想的是,英国要扎紧国家安全的篱墙,忽悠中国放下武器、举手投降,方为人间正道。君不见,英方忽悠中国一套“词”,转身就为自己叠起“甲”,生怕防护不到位,侵犯他国被“反杀”。这是美西方刻进骨子里的双标,生动展示了“美西方污蔑别人的,必定是自己做过或正要做的”。中国维护国家安全,顾大局、顺大势、立大义、行大道,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实乃正义之举,光明磊落。作为大国,英国也当有大国的气魄担当,切莫心口不一、徒增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