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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诉法方向复试要看哪些论文?

青法在线 2022-07-25


编者按:2021考研的初试成绩已经揭晓,复试也要拉开帷幕了,对于各位考研er而言,此时正是我们填补知识漏洞、增强自身实力,厚积薄发、披荆斩棘的黄金时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和指导的。”对当年最具影响力、最受关注的刑事法学理论进行回顾,实际上也是对刑事法治发展进步的肯定。所以在专业复试时,面试老师经常会问一些法学理论研究热点动态,以此来考察学生的思考能力和洞察能力。

本着“急人所急、想人所想”的理念,青法在线特向各位备考生推荐一批近年来学界关注高、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法学理论进行回顾,以供准备复试的考生们研读。虽然本次推荐的论文在数量上并没有太多,但确实是适应备考时间、契合法治精神的精心准备,重点放在了热度和深度上,方便考生们迅速汲取知识。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把握热点固然重要,基础知识仍然是根基,切勿主次颠倒。在研读论文的同时,教材、法条也不能忽视,可以根据往届复试真题进行有针对性地复习。

最后,青法在线预祝各位考生复试一切顺利,成功上岸!


刑法方向论文整理


主题一:刑事责任年龄调整



文献综述:《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之设置》一文认为改变责任年龄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需要优化相关法律法规配置,在刑事后果阶段不断进行改良。《“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及其中国适用》一文认为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不可一概而论,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发挥刑法谦抑性。《年龄与认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发的思考》一文认为特定年龄主体对应的社会认知和刑法态度,实质在于如何看待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责任主义,基于应对恶性案件低龄化而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值得审视。《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不可行性》一文认为由于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盲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会掏空责任概念,带来刑法解释和适用上的一系列问题,反而应当适当提高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解读与反思》一文认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重大突破更多的是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现象的立法回应以及对社会公众激昂民意的安抚,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刑事政策有所不符


主题二:刑民交叉案件处理



文献综述:《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一文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的犯罪认定可以分为不同情形,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注意民法和刑法在法律思维方法上的差异。《“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逻辑》一文则认为应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法益保护原则以及程序正义要求三个方面来检验“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逻辑,减少司法出错率。《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路径——“法律效果论”之展开》一文认为刑民交叉的连接点不是违法性,真正的连接点是法律效果,以评价对象为主线,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路径应从“违法论” 转向“法律效果论”。《刑法学中的概念使用与创制》一文则主张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是包容关系,无法讨论二者之间的区别或者界限,刑法学试图借助“刑民交叉”的概念来解决所谓“难办”的案件是行不通的。


主题三:高空抛物案件处理



文献综述:《高空抛物案的刑法学分析》一文则认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认定构成不同犯罪。《高空抛物的刑法定位——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一条的理解和改进》一文则主张高空抛物是“其他危险方法”的一种类型,将其单独成罪必然导致条款内容及罪名之间的冲突,也不符合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逻辑,将其理解为量刑情节而非独立罪名是相对合理的选择。《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高空抛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认为要正确理解与适用高空抛物罪,避免沦为寻衅滋事罪的附庸和沦为“口袋罪”两个极端 。《高空抛物“入刑”的正当根据及其体系性诠释》一文认为高空抛物“入刑”是刑事立法兼顾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两大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表现,高空抛物的刑法评价应坚持类型性和体系性原则进行认定。


主题四:人工智能刑法规制



文献综述:《中国刑法何以预防人工智能犯》一文主张人工智能短期内没有可谴责性和受刑能力,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但相关单位成为犯罪的常见主体,应当进行预防性规制设计。《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一文认为智能机器人的行为欠缺刑法意义上行为的完整要素,其行为不具有刑法评价意义,对其科以刑罚难以实现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人工智能体犯罪主体资格的理论廓清与现实应对》一文则认为人工智能体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编程者才是真正的犯罪主体,其实施的编程行为或不作为是人工智能体所涉及犯罪的实行行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刑事可罚性》一文则主张为了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中不形成刑法上的规范漏洞,必须在教义学上讨论智能代理的可罚性,电子人地位的采用是有意义和必要的。《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刑事责任的归属与性质认定》一文认为在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未违反产品操作或使用规程的情形下,人工智能产品引发危害结果的过失犯罪刑事责任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


主题五:黑恶犯罪相关研究



文献综述:陈兴良教授的四篇文章系统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组织特征等四个主要特征,对于正确理解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根基》一文认为准确认定黑恶犯罪还应重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界定黑恶犯罪“参加“行为的含义与范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预防性刑法规制研究》一文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在框定犯罪阶段,具象情节类型的基础上,科学匹配罪名,和缓接续刑量 。《“软暴力”的事实判断与规范调适》一文认为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本身并不是任何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其入罪仍应遵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不能肆意泛化内涵或虚化外延,应通过司法适用的规范和自由裁量的平衡实现“软暴力“的正确认定。《有组织犯罪的网络“分割化”及其刑法评价思路转换》一文认为传统的有组织犯罪与网络犯罪不断融合,由此导致有组织犯罪特征和罪量要素被网络所“分割”,故此应完善刑法对有组织犯罪的现有评价思路,将犯罪组织特征的“形式化”界定转向“功能化”认定,准确定性“网络黑社会“等网络有组织犯罪。


主题六:过失犯构造体系



文献综述:《过失犯中风险升高理论的内在逻辑及其反思》一文认为风险升高理论盲目地追求一般预防目的而突破刑法中的责任原则,会取消危险犯和结果犯的边界,结果归责意义上的风险升高理论不值得提倡。《论过失犯的构造》一文认为不应当将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而应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及相关因素决定行为人应否采取结果回避措施,应当承认行为人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是责任要素。《过失犯的规范构造:以朱平书等危险物品肇事案为线索》一文认为在过失犯的构成要件和主观归责中,应当分别以违反结果避免义务和违反结果预见义务为中心展开。《人的不法理论与一阶层过失模式之证成》一文认为当下通行的两阶层过失模式有违体系判断的原则,应肯定将个人能力引入不法阶层的彻底的人的不法理论一阶层过失模式


主题七:积极主义刑法观



文献综述:《新时代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一文认为为实现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积极谨慎应是新时代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努力实现刑法保护和保障机能的平衡和良性发展。《增设新罪的观念——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一文认为积极刑法观不是所谓激进刑法观,并非主张随意增设新罪,而是主张按照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增设新罪。《论通过增设轻罪实现妥当的处罚——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再阐释》一文认为近年来的刑法立法呈现活跃态势,展示了一种积极立法观,增设必要的轻罪,对于提供足够的裁判支撑,实现妥当的处罚,具有重要意义。《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中国实践发展——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的分析》一文认为刑法应避免成为单纯的社会控制手段,应当重返以自由和人权为核心的刑法,防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演变为激进式刑法观


主题八:环境犯罪刑法适用



文献综述:《环境犯罪“独立型附属刑法”立法模式之合理证成》一文认为“独立型附属刑法”模式更有利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统一,契合当下环境刑法的立法方向,应成为环境刑法立法模式改革的应然选择。《环境犯罪违法性判断多元化的反思》一文认为环境犯罪法益的人类中心论或生态中心论不符合环境领域的利益冲突化解模式,环境犯罪仍应坚守在法秩序统一性指导下展开具体的违法性判断的一元判断立场。《民法典绿色原则对刑法环境犯罪认定的影响》一文认为刑法环境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必须充分考虑作为前置法的民法绿色原则的影响和作用,推动刑民一体化背景下环境犯罪理论与实践的深入发展。《环境犯罪违法性判断的特殊性及标准》一文认为环境犯罪对人类利益侵犯的非直接性和环境伦理的难以感知性决定了环境犯罪违法性的判断依据只能是法律规范,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只能坚持法规范违反说


主题九:法益概念功能再论



文献综述:《现代刑法的法益观:法益二元论的提倡》一文认为现代社会中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转变,国家任务与刑法任务的改变,应倡导法益二元论,科学认知新兴法益的概念内涵和功能转型,更好地从根基处说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法益概念的刑事政策机能之批判》一文认为只有宪法的权利理论,才可资为刑事立法提供相应的标准,宪法的价值秩序理论,可以为刑罚制裁的对象设定初步的范围和边界;合比例原则,则可以为刑罚制裁的发动及其强度提供具体的衡量尺度。《刑法法益:现代刑法的正当根基和规制边界》一文认为刑事立法规制的正当根基和规范边界在于对刑法法益保护的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和分配正义规则的坚守,而刑事司法规制的教义学适用指引则在于对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原则的秉持。《论实质的法益概念——对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机能的肯定》一文认为实质的法益概念与形式的法益概念的内容相同,并非对立,完全可以并存,只要承认形式的法益概念就应当承认实质的法益概念。《形式的法益之理论基础、功能及其解释效力——从形式的法益与实质的法益之关系中展开》一文认为实质的法益需要整体法律秩序和刑事政策为其提供实质性内容,形式的法益还需要法规范为其限定范围,只有明确形式的法益的理论基础、结构、功能,法益才能实现其应有的解释效力。


主题十:法学三大刊近期刑法学论文汇总



刑诉法方向论文整理


主题一:司法理念



文献综述:协商性司法理念一直是近年来我国刑诉法的研究重点,正如陈瑞华教授指出,传统的程序正义理论适用于对抗性司法程序,对于新出现的协商性司法程序不具有完整的解释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和解程序的施行更是为协商性司法理念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土壤。所谓协商性的程序正义,属于一种基于结果控制而实现的诉讼价值,被裁判者自愿放弃了无罪辩护权,也放弃了部分诉讼参与机会,却有可能通过协商、对话和达成妥协,对诉讼结局发挥影响、塑造和控制的作用,从而获得最大程度的实体收益。这篇《论协商性的程序正义》为认罪认罚、刑事和解以及合规不起诉等非对抗性程序提供了理论指引。


主题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1.捕诉一体化改革



文献综述:关于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能的履行,“捕诉一体化”引起了学界和司法界的关注,产生了大量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陈实教授的《论捕诉一体化的合理适用》一文对捕诉一体化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回答,并提出了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捕诉一体化可以通过限制适用层级、尊重地方实践模式、及时评估调整的制度试行方式予以适用,并通过落实审查逮捕实质化、切断捕诉利益关联、强化侦查监督引导等配套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其副作用的产生。而魏晓娜教授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效、瓶颈与出路》一文对捕诉一体化提出了批评,并另辟“侦诉一体化”之蹊径。


2.庭审实质化



文献综述: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以下三篇论文分别以不同的研究方法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改革方向、改革路径以及在具体程序中的适用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与证据调查——兼论再审案件庭审实质化》认为,推动再审案件庭审实质化,需根据查明争议事实的需要适度扩大证据调查的范围,要求再审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合理界定和使用“新证据”。《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维度与机制探讨》提出,首先应当从确定案件类型、审理层级、审理内容三个维度上对庭审实质化予以推进。其次,要重塑以抗辩制为内核的庭审事实发现机制,构建庭审内外部的裁判心证约束机制,规范合议决策和法院案管决策的案件裁断审决机制。《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效与路径研究——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一文通过分析改革的成效,得出庭审实质化改革虽然有效但有限,尚未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的结论。并提出技术路径是法治路径达成的基本方式,而法治路径是技术路径的前进方向的观点。通过破除技术路径遇到的制度框架障碍,可以提升改革目标达成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人民陪审员制度



文献综述:人民陪审员制度自运行起就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如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陪审员选任精英化、编外法官现象、陪审制功能异化等。施鹏鹏教授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宪法民主精神的载体》一文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宪法层面的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保障了人民主权的行使、是精英司法的有益补充、是社会与司法之间的桥梁,可以为复试提供丰富的语料。樊传明教授的《人民陪审员评议规则的重构》一文则通过分析比较英、美、德、日等国家的陪审员评议模式,提出陪审员评议制度的重构路径。应当适度借鉴小团体决策模式和参照国外立法例,将审理事实问题的陪审员制度性地塑造为优秀的裁决主体,包括对表决比例规则、解决裁决僵局的规则、评议程序规则等方面的设计。


主题三:证据制度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文献综述:落实证据裁判,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在技术层面的重要议题,其中包括对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建构。陈瑞华教授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展开》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了理论解读和评论,并对非法证据程序的运行提出了反思。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有效实施,取决于一系列制度的保障,其中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律师辩护权的有效保障、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以及法院审判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加强,属于其中最为重要的制约因素。闫召华教授的《刑事非法证据“柔性排除”研究》一文指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柔性”的特点,并指出当务之急是应通过合理规制,增强“柔性排除”的程序正当性,避免“柔性排除”的乱用与滥用。樊传明教授的《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动因:制度史解释》一文对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发展动因的制度史解释,为当代我国排除规则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供参照。


2.证明标准



文献综述:以下两篇文章都是以不同的视角对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提出了问题和反思。李训虎教授在《刑事证明标准“中体西用”立法模式审思》中认为,未来的改革应当厘清刑事证明标准的定位,明晰其可能的作用与限度,超越体用思维的束缚,尊重实践智慧,实现法律体系的融贯。陈虎教授在《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论刑事证明标准的降格适用》提出,应当在对中西方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的对比中寻找程序失灵的深层次原因。司法改革应重视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的互动关系,以避免表达与实践的悖反现象,真正实现改革的目标。


主题四:强制措施



文献综述:强制措施在我国的审前程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重点领域。《逮捕制度再改革的法释义学解读》一文通过宪法维度的法释义学分析,实现逮捕由强制措施到基本权干预的转换,并运用法释义学思维,对逮捕三要件进行阶层化重构,建构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的证明对象体系,并重新厘定证明标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试点研究报告》一文则基于试点研究的数据提出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性质是对逮捕适用条件的持续、定期审查,具有司法权属性,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进行诉讼化改造并将建议权改为决定权。《我国逮捕制度改革检讨》一文通过对三次刑诉法修改内容的梳理,提出建议,建立法院统一审查逮捕模式从而实现逮捕审查司法化方为出路。《我国拘留和批捕的定位与完善》一文准确定位了我国的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主题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



文献综述:量刑建议的效力问题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关键。《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研究》提出,量刑建议的形成需注重辩方意见,辩护的有效性与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关系密切。在缺乏精细化量刑指南的当下,仅宜对简单、轻微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建构,应当避免僵化的量刑规范、不充分的量刑信息来源、低标准的证据规则以及形式化的量刑建议审查机制所带来的结构性风险,应当保持量刑建议机制必要的开放性和量刑结果的可预测性,并且严守量刑公正的底线,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量刑偏差。《论量刑协商的性质和效力》指出,未来有必要通过对不同程序的分流和幅度型量刑建议的推行,逐步完善法院的司法审查方式。


2.认罪认罚中的被告人上诉问题



文献综述:关于应否限制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问题,《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权利保障问题实证研究》提出,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关键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知性。在全面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思考是否需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比较法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认为,现阶段不宜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进行限制。但从发展方向看,需要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3.认罪认罚案件辩护权



文献综述:结合我国我国刑事司法强职权主义传统,《认罪认罚背景下屈从型自愿的防范——以确立供述失权规则为例》认为,快速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巨大的制度风险,可能产生认罪认罚屈从型自愿,其中值班/辩护律师的作用不能实质性发挥都或多或少地成为影响屈从型自愿形成的因素。并提出了“供述失权规则”。《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诉讼合意为视角》基于我国国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有效辩护缺位的情况,指出问题根源在于我国尚未确立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理念。并指出,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实现应以落实值班律师制度为核心。


主题六:刑诉法下的民营经济保护



文献综述: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力量。2020年以企业合规为重点的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合规最初起源与美国,根据域外实践,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在于检察机关一旦将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起诉至法院,双方可以达成暂缓起诉协议,其本质即在协商性司法框架下由检察机关和涉嫌犯罪的企业达成的一种和解协议。我国学界也展开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讨论。以下论文分别介绍了刑事合规的制度根源和法理根基,并对合规不起诉的可行性以及建立方式进行了讨论。


主题七: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



文献综述:AI、大数据不仅是近几年的社会热点,也是刑事司法上的热点。我国对智慧司法建设高度重视,尤其在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方面。张兴美教授的《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观念基础与适用路径》肯定了信息技术在诉讼领域发展的必然性,并提出了电子诉讼制度的适用原则和适用方式。在司法裁判智能化萌芽之时,宋旭光教授在《论司法裁判的人工智能化及其限度》一文中提出了反思,即司法裁判的人工智能化是否可能实现?其对司法裁判的人工智能化持一种消极性态度,但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仍然值得期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出现了在线诉讼的尝试,左卫民教授对于线上诉讼的审判方式持积极态度但在技术上仍然存在问题。随着各国法院判决的数字化与公开化,司法大数据应用已经日益成为全球化的趋势,但大数据的应用不意味着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以及言论自由的限制,王禄生教授在《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法理冲突与价值平衡——从法国司法大数据禁令展开》通过解读和分析法国司法大数据禁令,提出了合我国司法大数据应用的现状提出应对之策。


主题八:法学三大刊近期刑诉法论文汇总



除了上述的学界热点之外,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是刑诉法届的最新热点,可以看一些条文解读,熟悉最新的刑诉法发展动态,具体可查阅青苗法鸣的往期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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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承颜、Rachel

本期编辑 ✎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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