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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知识优先的知识论?

 



何为知识优先的知识论?



什么是知识优先的知识论?我们目前还不太清楚如何确切地回答这个问题。这种知识论的一个关键的断言似乎是:知识是“不可分析的”——换言之, 我们无法将知识简单地分解为一组因素。威廉姆森将以下两个事实作为这一主张的证据:(1) 我们用了40多年都未能解决葛梯尔问题;(2) 任何解决葛梯尔问题的尝试都无法回避对知识概念的分析,但这些分析不免失之拙笨。


此外,威廉姆森还指出,我们一开始就没有任何理由认为知识是可以分解的。他认为,知识蕴涵信念和蕴涵确证并不能蕴涵构成知识的那些东西。对此我们是同意的,但同时也要指出:蕴涵信念和蕴涵确证的存在本身,便为相关的蕴涵关系给出了颇为自然的解释。虽然我们并不清楚威廉姆森对于后者的替代性解释究竟是怎样的,但在对上述(1)、(2)两点做简述之前,我们可以认为,威廉姆森给出的解释大致如下:知识可以视作一种成功的状态,而仅仅拥有真信念,即便该信念获得了确证,也仍是无法获得成功的。因此(仅仅拥有)信念、(仅仅拥有)真信念以及(仅仅拥有)确证的真信念只能构成“拙劣的知识”( botched knowledge )。


显然,威廉姆森并不将其视作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知识——就如同“前总统”并不被归于任何一类总统一样。“前总统”是卸任后的总统,而不是总统这个概念下的一个种属,知识与“拙劣的知识”两者的关系也与此类似。也就是说,我们并不能将“拙劣的知识”理解为一种变得拙劣的知识,因为这显然不是威廉姆森想要说的。但这样一来,我们便很难看出这种以做与尝试之间的关系为模型来思考知道与其他状态及事物之间关系的做法,如何能够解释相关的数据了——也就是说,我们难以看出知识是如何能蕴涵信念与确证的。


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知识论者的解释是较为简明的(在某种意义上,他们或许也可以称为知识优先论者):在形式语义学中,蕴涵关系的模型是建立在集合包含关系的基础上的。猫蕴涵哺乳动物,因为猫是哺乳动物的一个子集。同样,根据传统的观点,知识之所以蕴涵信念,乃是因为知识是满足了特定条件的一种信念。说知识蕴涵了确证的信念,也是出于同样的理由:知识是满足了特定条件的一种确证的信念。为真是这一系列条件中的一个,以某人的证据为基础并避免偏离因果链,则是这些条件中的另一个。后一种条件难以一一罗列,因为即便某人最后成功抵达了目的地,他在该过程中的因果链也有可能由于多种多样的状况而出差错。


除了威廉姆森所喜爱的那个类比之外,我们还可以借助另一个与之相似的类比,将目的论的观点引入知识的概念:例如,我们可以认为,或许信念类似于意向(而非威廉姆森所认为的尝试),而知道某事就类似于一种行动。这样一来,就像意向总是要从事某个行动的意向,信念也总是“瞄准着”某个知识一样;就像不乏失败的意向那样,也存在着要知道某事的失败尝试(例如,仅仅拥有真信念而无法达成知识)。借助这个类比,我们可以很好地通过信念与知识的关系来思考信念;因此,这个类比似乎也能够解释知识何以蕴涵了信念。


然而,如果采用这个类比,我们便就不再有动力去阐述“知识优先”理论的某些更有意思的方面了。正如我们会自然而然地用行动所涉及的意向来界定行动——也就是说,我们往往认为行动(相对一般运动而言)“包含”了意向;同样,我们也会很自然地认为,知道包含了信念——实际上, 我们可以认为被知道的事物(当其被知道时)可以部分地经由其所涉及的信念加以界定。然而,所有这些,都无非重复了那个传统的观念,即:我们对知识的理解涉及信念,知识则是信念中的一类。





一、(不可)分析性




在威廉姆森看来,葛梯尔问题的研究文献表明,确证的真信念(JTB)充其量只是个垂死的研究路径。他似乎认为,这个进路的失败意味着确证对于知识的价值是有限的。然而这个结论正确与否还远不够明确。与此相反,在旧的JTB传统中,某人认为确证是重要的,或许仅仅是因为它是知识分析的一部分。而知识的不可分析性(如果它的确是不可分析的),实际上可能被视作确证的解放和主张自身权利的做法。柯凡韦格(Kvanvig)与格雷科(Greco)在其对知识外在论的辩护中指出:认知确证内在论者的直觉或许并不是关于知识的,而是关于理解的,就其价值而言,理解介于知识与智慧之间。假设知识是不可分析的,那么理解可能蕴涵知识,也可能不蕴涵知识。如果理解不蕴涵知识,那么知识就无法增进我们对理解的理解;而如果理解蕴涵知识,那么理解似乎就是知识的一个特殊的子集,该子集要求特定的内在条件(如领会联系等),这可能意味着理解乃是一种特殊宝贵的知识。但这样一来,我们面临的问题则是:这些特定的内在条件与(不含这些条件)的知识本身,究竟哪一个更有价值呢?


这个进路还有另一些例子。例如,索萨(Sosa)关于“动物”知识与“反思”知识的著名区分——尽管我们或许并不十分清楚两者在何种意义上是不同种类的知识,而非有时被加上了某些“附加特点”的同一类知识,而究竟如何阐释“反思”知识的价值,也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此外,福利(Foley)论证说,知识论者长期以来一直认为,以自我为中心的理性而形成的可靠的信念——简言之,即内在和外在意义上都确证了的信念——必定会收敛到某个统一的理论,而不会出现不种信念各具独特的价值以及多个理论各自为政的局面。


在我们看来,威廉姆森在关于“传统知识论”的许多讨论中,都把传统知识论视作知识内在论的一个分支;而威廉姆森之所以觉得这种状况并不令人满意,是因为他做出了这样的假定,即:知识的组成成分中,必定包括某种形式的内在确证。这个不满看上去固然是有道理的。但前述的例子表明,如果放弃上面这个假定,那么我们便无须再坚持任何特定的“ 知识优先”的观念。


于是,论争各方也都可以反对知识是可分析的这个观点。正如普兰丁格所言:“或许,关于知识的必要和充分条件,既不存在任何简洁的公式,也没有任何简明扼要的(且准确而有消息量的)条件名单;若的确如此,我们对它们的孜孜以求便不会取得多少进展。”或许,威廉姆森提到的那个“分析纲领”无非只是逻辑原子论盛期过后残余的一场宿醉;或许它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一个关于知识概念的错误理论”;或许,我们最多只能合理地期待对知识能够做出“反思性的理解”。至于在这种理解中,知识是否被视作不可分析的,(比如说)确证是否被当作一个全然导出的概念,则仍然还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二、确证与理由



假设你无意间得到了一份几可乱真的假许可证,该证书准许你在一块受保护的地区从事探险活动。你拿着这份证件,穿过一块块“禁止通行”的标牌。大约半小时后,你遇到了一位巡逻的警官,在检查了你手上的许可证后,他发现证件是伪造的,于是警官护送着你离开了这块地界,但并没有因此起诉你。关于这件事,有两个彼此矛盾的描述。首先,我们可以给出一个所谓的自然解释:你穿越“禁止通行”的标牌的行为是确证的,因为你被手上的假证件所误导。根据这个解释,你不仅对此不负任何责任,而且你的行为也是无可指摘的。在规范论的观点看来,你违反法律这个简单事实是无关紧要的,而知识正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另一个则是威廉姆森的解释,他似乎认为,你的这个行为是完全缺乏确证的。你不知假证件的实情,这固然可以作为借口,使你免于因这种未确证的行为而遭受惩罚,但你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是不确证的。说一个人对“它是确证的”这个信念本身是确证的,也并不能改变这个结果。

假定后一个解释是正确的,亦即假定你的这个行为完全缺乏确证,而你仅仅是免于受责而已。换言之,在认知的情形中,我们不妨像威廉姆森那样,假定某人在“坏情形”中的信念并不具备确证,而无非使其免于责备而已。这个观点难道不正与那种认为(独立于知识的)确证没有多大实质作用的想法不谋而合吗?绝非如此。例如,肯特·巴赫(Kent Bach)指出,许多关于确证的理论往往混淆了确证信念的问题与确证的(免于责备的)相信者的问题。巴赫认为,这里的结果并不是说确证在理论上是无关紧要的,而是表明,知识论理论家已经可以不受约束地寻求关于确证的外在理论了,包括那些认为在坏情形中的人不具备任何确证信念的理论。与此相似,瑞修(Rysiew) 认为,那种认为较差情形中的人不具备任何(相对于表面证据而言的)真实证据的观点不失为一个可行的理论选项,就像威廉姆森所说,“与怀疑主义者和许多其他知识论者所假定的相反”。威廉姆森的这个做法并不支持“E=K”( 该做法事实上容许我们在本文开头所述的那种关于证据的观点)。于是,我们再一次看到,现有的一些理论完全可以在不采取知识优先路径的前提下,保留威廉姆森最终所期待的那个结果。



三、好的和坏的情形




威廉姆森坚持认为,感知与错误感知所共有的那些东西并不比感知本身更加基础。幸运的是,我们并不需要做出任何关于基础性的主张,而只要假定两者间存在某些共同的东西。显而易见,真实情形和虚幻情形所共有的东西,就是在两种情形中看起来像的东西。两者不仅有着相同的质性特征,而且有着同样的表征内容。两种经验似乎都做出了相同的断言。当然,在某种意义上,与外部世界相比,这种现象学是更直接向我们呈现的,因为我们关于世界的意识乃是借助我们的经验而达成的。(要知道,这使得经验成了意识的媒介而非对象。)
威廉姆森的确严厉地驳斥了那种将窄内容视作经验“真实核心”的观点。因此,我们很高兴“经验优先”的知识论并不主张这种观点。同样,我们需要的仅仅是两者间存在某种共有的东西。这种共有之物——也就是使世界看起来如此这般的东西——乃是我们探寻 “世界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的起点。无论“窄内容”这术语或理论机制是不是探究此问题的最佳方式,看见一条红毯子是怎样的与看见一个完美的红毯子的全息图像是怎样的乃是完全相同的问题;没有任何一种认知科学能揭示出那种东西的虚假性。在好情形中,那看起来如此这般的东西以正确的方式事实地与世界相连,以至经验符号不具有误导性,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拥有的不仅是确证的信念,而是知识。而在坏情形中,我们虽然缺乏知识,但误导性证据本身也是有效用的。
当然,我们不应把后者的效用等同于知识的效用。但即便如此,拒绝知识优先显然也无须(在本文的情形中,也可以说不涉及)将我们自身置于“观念的面纱”之后,并把“表象”之类的东西视作主体唯一熟知的对象。我们认为,我们的观点可以与外部世界的直接实在论完美相容,它也并非某种版本的感觉予料理论(sense-datum theory)(为了给直接实在论辩护,齐硕姆修改了他的副词式观点,但他是“经验优先”的知识论者)。因此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我们的观点并非是对怀疑主义问题过分沉迷的结果。在前述意义上的经验优先,无非是我们日常认知生活中的一个事实而已。



四、关于不可辨别性




威廉姆森给出沙堆论证来反驳这样一个原则, 即:“在主体不可辨别的情形中,确证乃是完全相同的。”按照威廉姆森的假说,不可辨别性构成了表象与确证之间的联系。(在我们看来,这个从被确证的信念到感到确证之人的理论转变,是有些令人担忧的,因为这暗示了认知确证与认知责任这两个观念之间可能发生了混淆。)威廉姆森的思路大概是这样的:那些不幸被放在钵中的大脑对于外部世界的信念的确证程度和我们似乎是一样的,因为那是我们仅有的一些可依赖的东西。我们已经指出,我们的中心主张并不必然导致这个结果。但假设威廉姆森的主张是正确的,它会带来怎样的问题?威廉姆森认为,这个理论图景会受到沙堆论证的反驳。但其论证的一个问题在于,它假定经验不是模糊的,而是完全可以确定的。然而,早在当代经验主义发展的初期,在回应“斑点鸡问题”时,艾耶尔(Ayer) 和齐硕姆(Chisholm)都已指出,经验或感觉的特征事实上并非完全确定的。我们并没有红色λ=0.72744和红色λ=0.72745的经验;相反,我们有的是“红的”或者“有点红”这样的经验。一切基础的证据都必定是模糊的。而即便更高阶的反明亮性(higher-order anti-luminosity)可以防止这种状况,那也不会带来多么重要的结论,因为正如杰弗里所指出的:我们可以很好地习惯于不确定的证据。



五、关于形式化方法




形式化模型有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认知现象,这点我们同意。显然,我们也很难否认“靠不住的推论”并不是好的理论进路。但是我们认为,在有些时候,传统知识论者的研究与形式化知识论者一样仔细和精湛,即便前者往往不用数字或特殊的符号来工作和思考。威廉姆森提到了运用形式化方法时会面临的一些风险,在我们看来,只要研究者有足够的能力进行切切实实的研究,那么无论采取形式化的还是非形式化的探究方式,它们的成本-收益比都是大致相同的。
任何贝叶斯式的方法如何能构成(几乎)所有认知逻辑的替代方案,这点并不十分清楚。例如,倘若我们将弱意义上的认知模态定义为“对于行动者来说,相信某件事是被允许的”,那么我们可以给出多种与这些认知逻辑中的定理完全相容的贝叶斯形式;与此类似,倘若我们把强意义上的算子定义为“必定会如此这般”,那么同样也有多个与这些定理完全相容的贝叶斯形式。而且,我们并不事先知道,各自理论的简明化和理想化是否会以足够直接的方式“衔接”起来,以便构成有竞争力的替代方案。而即便存在一种有竞争力的替代方案,我们也看不出经验优先的知识论在此受到了威胁,因为认知逻辑在明晰性上业已取得的成功,使我们完全没有理由要去采用知识优先的方法。
威廉姆森认为,贝叶斯主义无法将概率与基于证据的知识论整合起来。与所有哲学家一样,贝叶斯主义者也是从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入手的。大多数贝叶斯主义者关注的是如何界定出融贯属性的特征,这些属性与一个人的纯理智结构(noetic structure)的实现特征(good-making feature)普遍一致。我们很怀疑威廉姆森对此会有异议。其他的贝叶斯主义者感兴趣的则是形式化的学习理论,他们关心的不是证据从何而来,而是有了证据之后,我们应当如何处置证据。因此,证据理论显然并不是贝叶斯主义者追求的目标。当然,许多贝叶斯主义者往往对证据有偏好。不少概率主义者不但并不赞同任何形式化的理论,而且把概率逻辑视作与一阶逻辑等量齐观的东西。概率逻辑的任务在于告诉我们,在当前承诺的前提下,一个人会面临怎样的选择。在杰弗里的理论中,对基础命题进行概率赋值是一门手艺(techne) ——它要求一种经由适当的共同体中的实践而习得的技艺。威廉姆森曾说:“当我们询问一个理论就我们的证据而言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能的,我们所寻求的东西对于信念状态的依赖要比‘信任’(credence)更低,但其对认知状态的依赖却比‘ 碰巧’( chance)更高。”当我们把基于经验的证据理论与那陈述客观的、物质性的认知原则的齐硕姆式证据理论结合在一起时,便会得到这种结果。我们最终获得的是某种形式的认知概率,这种概率在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取得了适当的平衡。
威廉姆森还认为,由于传统知识论的历史要比知识优先的知识论悠久得多,因此前者自然更具优势,能够“产生具有知识论明晰性的形式化模型”。不过,为什么它就应该要产生任何这类模型呢?我们对此仍然是毫无头绪的。同样,我们也不太清楚威廉姆森说“传统”知识论历史更为悠久这个说法的确切含义。诚然,有时人们会批评传统知识论,说它实质上起源于笛卡儿;但是某种形式的“知识优先”的观点却似乎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并且也曾出现在经院哲学家的论述中。数学哲学肇始于19世纪,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发展,其真正的繁荣则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才到来,因此要任何理论来给出形式化的成果,这种期待是否合理,我们是颇为怀疑的。
[值得一提的是,葛梯尔那篇论文的发表距今不到40年,且有些学者认为他们已经令人满意地用自然而不牵强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即便如此,围绕着葛梯尔问题,学界迄今仍然不断产生有意思的论述(如Bernecker即将出版的著作)。而《知识及其界限》一书的出版迄今也才10年左右,可见关于此书的讨论还将有很大的丰富和发展的空间。当然,如果有人就此认为,有价值的论题都值得哲学家用一生的时间去研究,那也未免太不理智了。]
但是,贝叶斯主义者和更普遍的概率主义者过着不错的日子,事实上,如今他们的观点在全球各地都是方兴未艾的,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主张也都与大多数的证据理论相容——包括常识经验主义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我们的基本证据(即成为我们纯理智结构之框架或基础的东西)是由经验构成的,世界通过经验向我们展现,但经验有时也会将我们引入歧途。

最后,威廉姆森还指出,知识优先知识论的某些竞争对手认为证据不是由命题构成的。例如,我温暖的感觉可以作为此处很热的证据。但他同时又认为,非命题证据在概率更新过程中的作用是难以解释的。这个问题在本书另一个章节有较详细的讨论,因此我们就不在这里展开了。
来源:[美]蒂莫西·威廉姆森、约翰·格雷科、弗雷德·德雷茨基等 著,《知识论:当代论争》(第2版),王师、温媛媛 译,曹剑波 校,上海译文出版社,第19-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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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丽泽哲学苑”微信公众号

编辑 / 姜天海

审核 / 范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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