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三个规定熟记一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高压线”。
近年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干警深刻认识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把“逢问必报”作为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哪些情况需要报告,再来温习一下吧!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狠抓“三个规定”贯彻落实把“有问必录、应报尽报”要求落到实处的通知》
为强化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等重大事项问题的管理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纳入“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统一填报事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遇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等情况的,要在平台上如实记录报告。
撰稿 | 姚瑶
责任编辑 | 陆奕越 杨冬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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