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如何发展壮大
民营经济是浙江的一张“金名片”。9月20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义乌国际商贸城,详细了解义乌国际商贸城发展对外贸易、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情况。21日下午,总书记听取了浙江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对浙江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并要求“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全球范围产业分工和资源配置,提升核心竞争力”。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宏观经济运行面临国内需求不足、部分企业经营困难、重点领域风险隐患较多、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等挑战,民营经济也正经历总量上的阶段性震荡与趋势性收缩、结构上的横向竞争加剧与纵向升级受阻、创新上的质量下降与转型动能不足三重压力。
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并围绕发展环境优化、政策支持加大、法治保障强化、高质量发展推动、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社会氛围营造等6个方面提出31条政策举措,为当下与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带来一场“及时雨”,为民营企业家稳定预期注入一剂“强心针”。
一
一是全链条,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市场机制。
《意见》第1条提出,要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市场准入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生命力,降低进入门槛可以充分调动民营企业活力,有效动员民营企业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贡献力量。与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更多领域相比,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更关注解决体制机制中妨碍民营企业进入的问题,即重点强调要降低民营企业进入的制度性门槛。
《意见》第4条提出,要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市场退出机制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部分,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有助于保障市场有效竞争,增强企业风险意识,通过优胜劣汰清除占用社会各类资源的低效、无效企业,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维护经济稳定运行。
从深层次看,构建全过程市场机制能够使企业在完整生命周期中建立有效预期,变事后修补为事前防范,进而优化企业经营决策,让企业家专注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是重保护,持续强调企业产权保护与企业家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意见》第10条提出,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与企业家权益。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保护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信心。
《意见》进一步提出,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这一举措可以避免企业承受不必要的法律成本。
同时,保护企业家权益重点在于保护企业家在生产经营、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企业家是企业的领导者,保护企业家权益就是给予企业家稳定合法的决策自由空间,有助于充分发挥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家专心创新、安心经营、大胆投资、放心置资。
《意见》第26条提出,要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
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不仅是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也是培养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的重要基础。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既有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有生力量,也有利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不竭动力。
二
另一方面,进一步推进短期过热与长期保温的预期稳定。《意见》的出台掀起了一股民营经济的“热浪”,但相比于短期的政策红利,民营企业更需长期的市场制度环境的完善与稳定,特别是要坚持竞争中性原则。
在政策进一步细化与贯彻落实中,需要注意不能因民营企业备受关注就不计成本、不顾公平、不看长远,予以超常规支持。在政策细化与实施过程中,应以市场制度建设与发展环境完善为主要路径,减少政策举措在民营经济短期过热中的越位行为,厘清政策举措边界。
同时,还应避免“为促进而促进”,“一股脑”推出政策举措,而要把握政策体系推出节奏,合理推进支持政策落地。
三
切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核心是要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负面清单、舆论宣传、减税降费与纠偏纠正或可成为相关政策落实的“四大抓手”。
一是用好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式的规制政策核心在于“立”,是适应过去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的内生选择。
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生系统性变革,正面清单式的推进方式与民营经济发展新需求形成错配,致使部分政策效应不强不久。
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可在推进方式上率先求变,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推动以“破”代“立”,以负面清单式的推进方式,着力破除民营企业成长中面临的制度性壁垒,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困境,从根源上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与动力。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在负面清单形成后,要扎实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企业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设障碍。
二是用好舆论宣传。全面加强《意见》精神的阐释,强化面向企业的沟通与反馈机制。
利用多种场合、多种媒体渠道,充分释放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坚定信号,增强企业发展内生动力,保障《意见》精神及配套政策措施直达企业。
营造民营企业勇于发声的舆论氛围,进一步释放给予民营经济充分发展空间的积极信号。在民营企业发声中,既要讲成绩、讲优势、讲趋势,更要谈问题、谈差距、谈变革。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化解各方对民营经济的误解。
潘士远: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陈秀茂: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任晓猛:浙江大学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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