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实录】 戴士剑:社交电商是否违法,需通过数据分析定性
戴士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取证专家委员会委员
编者按
2022年12月27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成功举办“蓟门决策”第122期论坛,六位资深研究者受邀探讨“社交电商治理再探讨:行业发展与依法行政”,近2000人在线观看。现推送论坛与谈嘉宾戴士剑教授“社交电商是否违法,需通过数据分析定性”主题发言,以飨读者。
社交电商是与社交融合的电商,或者说是借助社交渠道发展的一类电商,近段时间热议的供销社模式,如供销社与社区的融合、与物业的融合等,也面临着与社交电商同样的问题。
我自己参与了多个涉传销案件的论证、出具了一些专家意见,在传销案件执法这方面有一定的亲身感受。目前,我国在传销的界定上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层级、获利情况、是借形式掩盖实质还是借实质掩盖形式,都是分析传销案件时的重点。
我主要研究电子证据,因此最关心的还是传销案件执法中的证据问题。不管是哪种传销形式,最终都需要借助证据说话,也就是借助实质性分析来定性和定量。
实质性分析的核心是数据分析。我们现在讨论的大部分社交电商案件,都是通过网络渠道、借助网上信息交流,可能会涉及到线下的实物交付,但是大量的资金往来、信息沟通都通过网络实现。这些社交电商的实质是什么、资金如何流动、有多少传销层级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实质性的数据分析进行定性。
我们做过很多次对平台数据库、资金往来、人员层级等方面的分析以及实质性的资金流向分析。在这些分析中,要想做到公正、扎实,都以对数据的固定为核心。
如果要查处这一类案件,毫无疑问,不管是通过云平台还是通过APP平台,一定要拿到后台数据,校验数据的完整性,按照两高一部的规定进行证据固定。证据固定后的重点工作就是数据分析,包括对数据的梳理及对比、数据核实、数据验证等,甚至要进行一些侦查实验,还有隐蔽在数据分析背后一些信息,如资金的流向、人员层级,这是我们做这类案件逃不过的必经之路。只有处理了数据,我们才能真正挖掘社交电商的性质,查明它到底是否涉嫌传销、涉嫌有多深、哪几个要素满足了传销的法定条件等。
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否可控这一问题,现在已经不是十年前、刑诉法刚修订的时候,那时大家不能完全把握住电子数据,目前我们对于电子数据的认识越来越深、越来越透彻了。
正如其他专家提到的,不能仅仅单纯看待电子数据本身,更要看电子信息在其所处的环境中最终展现出来的信息,也就是电子数据的系统性,这是我们反复强调、要做好数据完整固定的根本原因。
我们把电子数据和书证比较一下,就很好理解了:书证所载的信息和书证载体本身都在一个纸张上存在,是一个信息的统一体,而电子信息则是标准化的,呈现出来的就是一个标准的编码信息,如果我们只看它最终展现出来的信息,那么对这个编码,是没有办法直接判断它的真假的,就像我们打印出来的一个打印件,失去了大量的附属信息。但如果放在电子数据所处的大环境里进行分析,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完全可以把握的,这个大环境就是包含了电子数据生成、存储、管理等环节的附属信息,尤如见证书证生成、保管,以及包含签名及书写习惯的那些可以证明书证真实性的各种附属信息。
整理:张晓逸
编辑:姚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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